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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和稽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规范征管资料文书的传递管理,切实提高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运转效率和对外涉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征管业务流程》、《江西省地税系统涉税服务工作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办税服务厅、管理局、稽查局及其他单位为征管资料文书的传递人和被传递人,负责发起、接收和回馈征管资料文书。
各级办税服务厅、管理局、稽查局及其他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文书传递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应递出、回馈的征管资料文书和接收、分发其它单位递进的征管资料文书。
第三条 各级办税服务厅、管理局、稽查局及其他单位间的资料文书传递应确定传递、接收地点;各单位内部也应确定自身征管资料文书的传递地点和传递时间。
第四条 征管资料文书的传递应遵循完整、及时和简便原则,受理人、处理人、制作人和传递员为资料文书传递的直接责任人,对资料文书的完整和及时传递负责。
第五条 征管资料文书的传递以征管业务软件流程传递和纸质资料文书传递为主。不需通过软件和纸质传递的,可以通过电话传递,但传递方和接收方都要进行登记记录。
除征管业务软件未涉及或不需通过征管业务软件提交处理的外,征管业务软件流程传递项目均应有对应纸质资料文书同期传递处理。
第六条 纸质资料文书的传递必须在《税务文书传递清册》上登记征管资料文书的种类、份数、传递单位和接收单位等内容,传递时交接双方相互签章、登列传接时间。
第七条 除征管业务软件未涉及或不需通过征管业务软件提交处理的外,涉税业务受理人、审批人和税务文书制作人均应将受理、审批或制作的资料文书即时录入征管业务软件,提交下一道处理(审批)环节;除第十条所列项目外,后续处理(审批)人应在接收到纸质资料文书后再行提交处理征管业务软件中相对应的待处理业务。
第八条 传递员接收的纸质资料文书,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不需在本单位内部再行传递的,交付本单位资料员,进行归档;需进一步传递处理的,按相应项目的处理(审批)程序再传递给下一道环节处理(审批)人,由下一道环节处理(审批)人处理(审批)后自行续传,直至逐级处理(审批)完成。
第九条 下列材料、原件在受理过程中保存或暂存在办税服务厅,不随纸质资料文书传递:
1、业户申请停业登记时缴回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封存的发票领购折、发票;
2、业户申请代开发票的《代开发票申请表》、付款方证明或合同书(协议书)和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下征管业务软件流程传递业务,其相应的纸质资料文书不随软件流程进行传递:
1、发票领购行政许可和发票领购资格受理文书一并随征管业务软件中发票领购行政许可流程传递,在行政许可流程完成后,再发起发票领购资格审批的;
2、纸质资料文书内容无误,但操作员录入出错而需退回修改的。
第十一条 与征管业务软件流程传递相配套的纸质资料文书或征管业务软件未涉及或不需通过征管业务软件提交处理项目的纸质资料文书,除第十二条所列项目外,均应在受理、审批和制作完成的当天提交给本单位资料传递员,传递员应在次日上午将收集、整理的资料文书移交接收单位传递员。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受理、制作资料文书分期进行传递:
1、纳税申报资料,申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集中传递;
2、非定额发票缴销清单,缴销发票当月月底一次性集中传递(不含注销税务登记等情况下缴销发票的清单);
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纳税信用等级申请材料,每10日集中传递一次;
4、税务稽查结论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在制作完成并送达纳税人之日起,同时传递。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点)应传递给管理局(分局)的资料文书:
1、税务登记资料,一式三份;
2、外出经营证明开具申请资料和外埠经营报验资料,一式一份;
3、申报资料,申报表、报告表、申报清单和财务报表各一式一份;
4、发票领购资格审批资料,随发票领购行政许可资料一道传递一式二份;
5、非定额发票缴销清单,一式一份;
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资料,一式二份;
7、资格认定资料,一式二份;
8、税收减免申请资料,一式二份;
9、涉税审批资料,一式二份;
10、报送备案资料,一式一份;
11、其它资料文书。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应传递给法制机构的文书:
1、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2、听证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3、税务行政赔偿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4、其他有关资料文书。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点)应传递给稽查局的资料文书:
1、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2、税务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3、其它资料文书。
第十六条 管理局(分局)应传递给办税服务厅(点)的资料文书:
1、完成登记程序的税务登记(变更)表一份,供退回纳税人;
2、外埠经营报验核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执联;
3、应纳税种鉴定、认定表一份;
4、已核批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税收减免、涉税审批申报文书或核发的证书一份,供退回纳税人;
5、业户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资格认定、税收减免、税前扣除等业务所提交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的原件;
6、日常税务检查和汇算清缴结论、文书;
7、核准、不予核准、取消、恢复、停止通知(决定)书;
8、已核准的呆账认定申请审批表;
9、已核准的死欠核销申请审批表;
10、非正常户认定、解除书;
11、其它资料文书。
第十七条 管理局应传递给稽查局的资料文书:
1、日常税务检查计划和检查名单;
2、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申报材料;
3、其它资料文书。
第十八条 稽查局应传递给办税服务厅(点)的资料文书:
1、税务稽查和汇算清缴结论、文书;
2、停止、解除通知(决定)书;
3、其它资料文书。
第十九条 稽查局应传递给管理局(分局)的资料文书:
1、税务稽查和汇算清缴结论、文书;
2、年、季、月度稽查计划和稽查名单;
3、已签署稽查意见的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申报材料;
4、其它资料文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月份的次月一日起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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