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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进出口处)。 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内部明确设置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各项岗位,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人员到位。 二、要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对所有需要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相关手续的企业(含小规模纳税人及特定退(免)税企业等),全部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范畴。严格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是否具有生产能力,认定其出口退税办法。 三、要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及时受理出口商的退(免)税申报。对出口商单证齐全的退(免)税申报,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退(免)税申报。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应由设区市国税局根据审核结果进行审批,不得下放到县(市、区)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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