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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南昌客运段: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3月15日起,凡南昌客运段在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服务的,统一启用新版《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铁路餐车发票》)。
二、《铁路餐车发票》共设一元、两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等六种面额,发票分类代码分别为:一元版,236000677201;两元版,236000677202;五元版,236000677203;十元版,236000677204;五十元版,236000677205;一百元版,236000677206。
三、《铁路餐车发票》仅供南昌客运段在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服务收取款项时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
四、南昌客运段原领用的饮食业定额发票可延期使用至6月30日,对未使用完的发票,应进行清理造册,于7月31日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缴销。
五、《铁路餐车发票》的印制计划由南昌客运段经路局(财务处)审核备案后,按季或半年报送省地税局(征管处),同时抄送主管地税机关,由省地税局统一安排印制,由南昌客运段负责领取和发放。
六、南昌客运段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铁路餐车发票》领发、保管、开具、缴销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做到专柜存放发票,设置发票领、用、存台帐,做到手续健全、帐目清楚;并按季向省地税局、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对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必须妥善保管,保管期满后可向省地税局申请缴销。省地税局、南昌铁路局将不定期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除发票印制管理以外,《铁路餐车发票》的日常管理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新版《铁路餐车发票》的管理,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地税局(征管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南昌铁路局
200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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