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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配合,严密控管税源,经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协商确定,现就委托代征税(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到国税部门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各级国税部门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为地税部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国税部门依法取得代征手续费。
二、各级地税局(分局)应与同级国税局(分局)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由地税部门发给代征证书,同时明确代征税种的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三、国税部门应认真做好代征工作,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时,使用地税部门税收票证,按月结报代征的税款。
四、各级地税、国税机关要严格按各自征管范围及有关规定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并征收税款,加强信息沟通、资料交流。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分别于每月15日以前,将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缴纳和代征税款信息进行情报交换。
五、为确保代征工作落到实处,各设区市地税局、国税局应共同成立代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有关事宜,解决代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主管委托代征工作的科室负责人担任,并分别明确一名同志具体负责代征事宜的落实。各县(市、区)地税局与国税局也应建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代征工作领导小组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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