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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纳税人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不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税务登记受理人员应认真审核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经审核无误的,由受理人员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作为税务登记资料统一归档。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再予以办理。
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除按上述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外,还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的核算形式以及是否单独纳税的证明。
四、个体工商户纳税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其具体顺序码为:对个体工商户只有一个网点(摊点、门点)的,其顺序码为“00”;设立多个网点(摊点、门点)的,其顺序码分别为“01”、“02”、“03”,依此类推。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将证件发给纳税人,同时发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并告知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银行部门的协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的日常跟踪管理。
六、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有效期、发证日期在《江西日报》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在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期限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换证手续的,由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7号 2006-03-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务登记,加强户籍管理,严格税源监控,结合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现将税务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税务登记的范围及管理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机关、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赋予第5、6位两位识别码。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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