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地方法规 / 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贵府《关于要求调整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函》(景府函[2006]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土地等级:
(一)一类地段
1.东至皖赣铁路线(新桥——火车站);
2.南起浙江路(沿江东路与浙江路交汇处——火车站);
3.西起沿江东路(斗富弄—;沿江东路与浙江路交汇处);
4.北由沿江东路与斗富弄交汇处——斗富弄——风景路——莲社北路——珠山东路——新桥。
在此区域内(含上述路段临街两侧)为市区一类。
(二)二类地段
1.东至黄泥头的市耐火器材厂;
2.南由吕蒙大桥向东沿昌江河—;南河至黄泥头;
3.西由紫晶路——西山路——龙井路——兴国路——吕蒙大桥(含整个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4.北由市耐火器材厂向西沿地方铁路线至新桥,再由新桥向北沿皖赣铁路线至昌江大道,沿昌江大道—;迎宾大道至紫晶路(含景德镇中国陶瓷城)。
在此区域内,剔除上述市区一类区域(含上述路段临街两侧)为市区二类。
(三)三类地段在市区规划范围内,除一类、二类以外区域,以及建制镇、工矿区,均属市区三类。
二、税额标准:
一类地段:5元/平方米。年
二类地段:4元/平方米。年
三类地段:3元/平方米。年
对因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提高而增加的部分税负,分三年到位。即:对土地等级变化而增加的部分税负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到位;对税额标准提高而增加的部分税负,2007年7月1日前到位50%,2008年7月1日前全部到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7月27日
- 搜索
-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