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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直有关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经研究,对2006年7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办理问题,暂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根据《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范围批准的项目,凡未办理退税的,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补办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并按本办法的其他规定办理退税手续。”的规定精神,凡在2006年7月1日以前批准并已办理了部分退税的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由主管退税机关继续办理退税,无需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二、凡在2006年7月1日以前批准且尚未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项目,如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享受退税范围和办理条件,须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尚无退税的相关证明后,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国税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加强沟通与衔接,严格审核,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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