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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加强对非试点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管理,凡未经设区市国税局批准出口的外购产品,一律不得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并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 二、对列名试点企业外购产品和经批准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除须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相关凭证外,还需将自产出口产品和外购出口产品分别做帐,对外购出口产品要单独申报免抵退税,并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申报明细表》(附件1)。 三、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产品的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发生。对收购已经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产品,以及从农业生产者直接收购的农副产品未经加工出口的不能办理免抵退税。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各地批准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免)情况,请于每个季度终了后5日内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统计表》(附件2)上报省局,上报路径:进出口处FTP/centre/固定上报/视同自产产品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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