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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省局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以下简称“设备退税”)政策指导移交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为做好设备退税业务的衔接工作,提高设备退税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规定及省局补充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设备退税的备案登记、申报审核和退税监管工作。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申请,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税。
二、各地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下半年的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情况及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汇总台账通过FTP上传方式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上传路径:FTP/center/固定上报/设备退税情况。同时,以正式文件将上年设备退税情况报送省局。
凡未按上述要求上报2006年设备退税情况的单位,请于2月15日前将2006年全年设备退税情况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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