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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人捐赠税前扣除时,应严格审核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纳税人在申请税前扣除时是否有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盖有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两条件同时满足时才可办理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在向省级财税部门申请税前扣除资格时,需提供财税[2007]6号文中第三条规定所列明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主管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年或上一年度年检已通过的书面证明。
三、省级财税部门每三年对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财税[2007]6号第七条规定的,将对违规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所得税,并由省级财税部门取消已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20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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