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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税收征管,促进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对我市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参照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执行,按开票金额2.5%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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