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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鼓励各类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江西省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人员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改委)
注:加▲的项目为中央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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