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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中涉税风险防范及分析

admin 2022年09月02日

一、合同中开具发票的条款有什么风险

  以下这些风险你是否遇到过?

  1.本来让对方先开发票再付款,可对方就是不答应;

  2.让对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却开来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3.想让对方开13%税率发票,对方却开来了3%税率的发票;

  4.让合同对家开发票,结果拿来的却是第三方的发票。

  【案例】A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当事人是甲,在付款时却要求A公司将款项付给乙,并由乙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乙公司是控股关系)

  【分析】全行业“营改增”的今天,绝对不能答应;物流、合同流、票流、资金流“四流”清晰。

  建议把乙方作为合同共同方写入合同中。

  请判断:以下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A.提高收入:为了让企业的收入额增加,与另一企业商量好互相买卖,提高营业收入。

  B.买发票:企业利润太高,请税点低的公司开些发票冲成本。

  C.母公司签合同,子公司开发票:有些工程项目为了方便,由母公司签合同,由子公司收款开发票。(建筑例外)

  D.发票品名与实际不一致。


  建筑公司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发包方可以抵扣建筑企业非合同签约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1.合同签约方的内部授权文件;

  2.所授权的第三方一定与建筑企业是同一集团(母子公司);

  3.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合同,授权的第三方提供劳务、收款并开发票。

  刑法认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者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总结:

  无货,为他人开发票

  无货,让他人为自己开发票

  无货,介绍他人开发票

  有货,让他人代开

  有货,数量或金额不实。

  【问】总税务机关如何对待接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恶意取得:补税、滞纳金、罚款;

  善意取得:补税,无滞纳金、不罚款。

  【案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市场上采购原材料时,由于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员就跟供应商商量,要求给予一定的折扣。供货商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这时,供应商提出甲企业加6个点,他可以提供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甲企业能否同意?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分析】《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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