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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我公司出售的住房业主已经居住,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尚未办理,在办理这些证件的期间应由谁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出售的住房,业主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交付使用前应由你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是否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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