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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08〕1号文,没有明确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期限。国发[2000]18号文对软件企业的优惠截止2010年底,此时间规定现在还有效吗?
答:财税〔2008〕1号是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文件,与国发[2000]18号中关于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并不冲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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