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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中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关于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需要由实施条例予以具体界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根据本条的规定,资产的净值和财产净值的计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首先,确定特定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本条例在资产的税务处理一节中,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等的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都作了较为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在计算特定资产(财产)的净值或者财产净值时,必须依据本条例规定的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确定出该项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
其次,确定允许减除的项目,包括已经按照税法、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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