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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制定的规定。 本条是实施条例新增加的内容,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 本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的《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及第一百条规定的《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剥、《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这些优惠目录涉及鼓励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综合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诸多方面,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各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的条件也比较复杂,政策性、业务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本条内容是国务院对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解释和具体规定。由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对象需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发展情况进行具体规定,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作出及时的调整,难以在实施条例中一一列明,即使尽可能全面地加以规定,也难免会挂一漏万。如果将所涉及的各种行业、各种类型的项目、专用设备的具体内容全在实施条例中进行规定,则可能需要根据新的情况经常对实施条例进行修订,而修订实施条例又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难以在时效上满足实际情况的需要。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作为国家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政策的主管部门,制订税收优惠目录也应由其负责。在制订相关目录时商涉及到的具体分管行业的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可以有效地减少实施条例修订的次数,有利于保证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最大限度的保证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和灵活性,更能够符合实际的需要,既保证实施条例的相对稳定,又便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优惠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之所以规定各种优惠目录报国务院批准,是因为国务院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并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考虑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涉及面广,关系国家财政收入,有必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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