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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61号 2010-02-08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启用。
二、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新版、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替使用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地应根据保证征管、减少浪费的原则,自行决定本地区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统一启用时间。2010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三、2010年7月1日后,剩余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税收票证的有关规定封存后销毁。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公安交管部门积极沟通,保证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正常启用。可将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1-200号加盖“样本”字样送交管部门作为交管部门审核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样本。 各地税务机关应将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中的防伪措施告之公安交管部门,以便其查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真伪。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配备长、短两波段荧光灯及十倍放大镜,用于查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防伪措施。
附件: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技术需求及防伪措施(略)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技术说明(略)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地区代码(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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