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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附件扣除率调整] 财税[2012]38号 2012-4-6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 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2.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附件1:
一、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 二、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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