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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号 2013-02-06
北京、上海、青岛、山东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国务院国资委核准的清产核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抽纱烟台进出口公司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展进行的清产核资中,全部资产盘盈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冲抵后的净损失4.43亿元、0.49亿元,已冲减的所有者权益调回,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的相关规定,将其净损失分三年期限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
二、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展进行的清产核资中,全部资产盘盈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冲抵后的净损失0.56亿元,已冲减的所有者权益调回,并比照财税[2006]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将其净损失分三年期限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
三、中国抽纱上海进出口公司和中国抽纱山东进出口公司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展进行的清产核资中,其纳入清产核资盘盈的债务重组收益11.5亿元、6.76亿元,比照财税[2006]1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转增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清产核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开展的清产核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规定对企业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和检查,及时办理企业清产核资资产盘盈和在损益中消化处理资产损失有关税收事宜,不符合规定的应做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
六、对通知下发前因上述清产核资净损失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在税前扣除,以及因上述清产核资资产盘盈而已缴纳的税款,可从其清产核资以后年度应纳税款中予以逐年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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