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就支持雅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下发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04-26
为支持地震灾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帮扶纳税人渡过暂时难关,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就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发出紧急通知,就做好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欠税核销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通知精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
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对因地震灾害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在2013年4月20日以前被税务机关查处需要补缴税款的,其所涉及的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起算,自2013年4月20日起中止计算。滞纳金重新起算的时间,由原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和生产经营恢复情况确定。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不存在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上述延期申报纳税等有关规定事项尽快告知纳税人,并做好相关咨询答复工作,提供各种服务便利,帮助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 搜索
-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