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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所便函[2015]17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admin 2022年09月19日 税总所便函[2015]17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税总所便函[2015]17号       2015-01-27

  税屋提示——因不同地区、不同企业情况复杂,全国难以形成统一意见,该文件最终未能出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以下简称“讨论稿”)是税务总局在2012年6月“高邮会议”流出版本。该草稿主要是针对目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未明确或未作出规定的、各地反映强烈的一些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而制定。讨论稿是对问题进行汇总,并给出指导性的意见,但并不是执行办法。以下为该文件的部分素材,希望对于了解该政策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目录

  总则

  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

  成本及费用支出

  资产的税务处理及管理

  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管理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第一章 总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原则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的操作指导方向,非常重要。

  1.真实性原则

  支出已经实际支付,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2.权责发生制原则

  是会计上最核心的原则,但是在税法上,更接近与实际支付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相结合,有时会与真实性原则存在冲突和矛盾。

  3.相关性原则

  必须与取得的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

  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不可计量、待确定的金额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可为成本列支的项目。

  5.合理性原则

  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经营常规。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

  即当期列支与非当期列支的问题。

  7.配比原则

  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不重复扣除。

  【重要提示】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规定计算;

  2、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实际会计处理确认。

  第二章 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

  工资薪金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有些在会计上是属于职工薪酬的,但是在税法领域不属于工作薪金列支的基数。

  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福利费列支的医务室、浴室、理发室、职工食堂、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养老金、失业救济金下岗、待岗、离退休职工(不含返聘)。

  (三)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

  从实际的角度,税务局要有“唯一尺度”来判断,还是比较困难的,这里主要强调的还是合理性。

  包括以下3个方面13个因素:

  1.职员提供的劳动:1)岗位责仸的性质;2)工作时间;3)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4)工作条件;

  2.与其他职员比较:5)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6)职员与所有者关系;7)职员的能力;8)企业某一种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9)职员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10)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11)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

  3.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12)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13)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劳务派遣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由用工单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劳务派遣单位不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

  【重要提示】

  1、企业发放工资薪金若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2、不担任职务的独立董事领取的津贴应在企业“董事费”中开支;法定代表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支付法人代表的工资,符合国税函[2009]3号规定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

  3、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4、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工资薪金,由用工单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劳务派遣单位不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

  5、劳务派遣企业向劳务用工企业收取全部价款时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6、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7、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无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劳务费发票等资料,按劳务费处理。

  8、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福利费支出

  讨论稿中没有明确“福利费”的具体内容,但是全国各地对福利费支出的规定有各自的标准且不太统一。

  福利费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腐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如果的确是为员工发生的福利,且接受者为全体员工,那么就应该是属于福利费。具体的操作应参考各地的执行标准来判断。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工作服是指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

  【重要提示】

  组织员工集体旅游的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税前扣除,但地方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些地方的税务局已经规定员工集体旅游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有扣除限额。

  企业为员工上下班的班车租赁费作为职工交通支付的非货币性福利,租赁住房的租金支,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如果单位内设食堂加工餐费原料未取得相关发票,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重要提示】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不得计入教育经费;

  如高管参加MBA等培训,即使取得合法凭据,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与岗位没有直接关系。

  2、开展文体活动,为职工购置的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等费用,可列支;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薪总额8%部分,准予扣除;

  4、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章 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

  成本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其他耗费是指凡是企业生产产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过程中耗费的直接相关支出没有列入费用的范畴的,允许列入成本的范围,准予税前扣除。

  【重要提示】

  1、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如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将成本核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未备案而随意变更,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如果对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税务机关也不一定会强行调整。

  广告费

  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

  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出,不属于广告费。

  不符合合法性原则,如机构没有资质、没有取得合法凭证、虚假广告等情况,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宣传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

  以宣传本企业的资产、劳务、服务为目的;以画册、光盘、适当的实物为载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以业务宣传名义向客户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的支出,不属于业务宣传费。

  •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界定,如有些企业将自己的Logo印在纸袋或包装袋上

  放入礼品赠送,这样的是否属于业务宣传费很模糊,还需要看各地的税务机关的判断。

  【重要提示】

  一般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宣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销售收入(营业)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的收入。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 不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不得扣除;

  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自产或外购的货物,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不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核算及在税前扣除。

  假设某公司销售额为2000万元,当年发生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由于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有限额,建议如果是集团公司,可以单独建立一个销售公司。假设企业以1800万元将货物统一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万元销售给客户,两个公司是关联公司,那么公司就多出了1800万的销售额,也增加了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限额。

  以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宣传视同销售后,是否允许按照视同销售价格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假设某公司以自己的生产的原值为6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的产品做为宣传品赠送,企业记账,借:营业费用—广告宣传费60万元,贷:库存商品60万元。

  企业对该笔业务视同将成本为60万元的产品销售,销售价格为100万元,然后将100万元用作广告宣传,因此企业应当视同销售调增40万所得额,然后营业费用按照100万元扣除,即:再调减4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手续费、佣金

  这条规定比较粗略,其实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手续费和佣金的法规更具体、清晰。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非本企业雇员的支出。

  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销售提成等支出,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重要提示】

  1.企业只有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签订合同或协议,才允许佣金手续费按照不超过合同交易金额的5%在税前扣除,因此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否则企业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

  2.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4.电信企业为发展客户、拓展业务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要委托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运输费用

  讨论稿对运输费用的规定非常精准。

  运输费用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

  1.费用与购销货物或生产经营中的运输业务相关;

  • 只要与运输业务有关,包括过桥费、停车费、装卸费、整理费等,都包括在内。

  2.取得合法有效的运费凭证;

  3.运费凭证与购货发票、销货发票及其他相关凭证的信息一致。

  • 如果同一个货物因为维修等情况来回运输等特殊情况,也是属于合法、真实、有效的。

  开办费

  开办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及予以资本化的支出以外的支出。

  【重要提示】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筹办费(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业务招待费

  1、业务招待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际、应酬支出。

  企业应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销售费用、会议费,上述费用无法分清的,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2、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重要提示】

  应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三个标准;

  一般情况下,企业必须证明业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如企业因销售业务进行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应区分与业务宣传费、销售费用、会议费,无法分清的,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票据标明所购物品为礼品,一般来说,向特定对象赠送的礼品为业务招待费,而向不特定潜在客户赠送的礼品则为业务宣传费;

  招待费达到销售收入的8.3‰时,即达到了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

  股权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3项收入;

  “查补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可作扣除基数。

  差旅费

  差旅费,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车(船、机)票、住宿发票、行李托运发票等。出差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差旅费。

  合理的差旅补助(包括出差人员误餐补助)允许在税前扣除,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税务机关要求的,企业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差旅费实行定额管理或包干的,企业应提供差旅费定额管理或包干制度,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定额费用或包干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差旅费定额费用或包干费用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

  【重要提示】

  企业组织员工集体旅游的支出,一是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二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地方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分享:葛兰素史克(中国)虚列“会议费”面临涉税处罚。

  2006年上海某旅行社几乎没有任何旅游业务,只是和医药企业打交道,同时该旅行社的营业额从2006年成立至2013年直线飙升。据媒体报道,该旅行社主要就是承接葛兰素史克的会议订单,且中间涉及大量受贿行贿的记录,葛兰素史克一些无法走账的开销都是以会议费及会议费提成回扣的方式列支,是葛兰素史克的黑金池。

  企业如果涉及大额的会议费,不要简单地认为提供会议费发票或合同就是会

  议费列支的凭据,税务局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咨询费

  1、咨询费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咨询、营销咨询、法律咨询、财务咨询、人力资源咨询等支出。

  2、职工培训费用不属于咨询费支出。

  绿化费

  1、绿化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地范围内发生的、不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树木、草坪、花卉等购置支出;

  2、绿化费支出金额较大、具有长期资产性质的,应按受益期摊销,最低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重要提示】:

  1、企业为厂区绿化发生的购置草坪、树木支出,税收上没有特殊规定,可以在该项支出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对绿化工程中涉及的房产和构建物,按一般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对名贵树种、金额较大的有生命的绿色植物,单独在一般固定资产设立绿化工程明细科目核算。日常发生的养护费,直接计入损益,除计入当期损益支出。

  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是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借款费用、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以及其他非资本化的支出。

  第四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及管理

  房屋或者建筑物折旧

  1、企业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上述三种情形调整时,以前年度已扣除的折旧额不进行追溯调整。以后年度的折旧额按调整后的历史成本减除已扣除折旧后的余额和剩余折旧年限计算。

  2、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直线法包括工作量法和年限平均法。(没有加速折旧法)

  3、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4、自有房屋或者建筑物的装修、装潢支出,如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或者延长房屋或者建筑物使用年限的,属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租入房屋、建筑物的装修、装潢支出,如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或者延长房屋或者建筑物使用年限的,属于长期待摊费用支出。

  5、企业自行开发建造房屋或者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或者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外购房屋或者建筑物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价款的,应当在房屋或者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计入房屋或者建筑物的计税基础。

  6、土地使用权年限高于房屋或者建筑物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应合理估计房屋或者建筑物提足折旧后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价值。

  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计提各类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如会计折旧或摊销年限大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在税务处理时,应按会计上确认的折旧或摊销额税前扣除。

  名人字画、古玩、黄金、高档会所、俱乐部会员资格

  1、企业为获得未来收益所拥有或控制的非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包括名人字画、古玩、黄金、高档会所、俱乐部会员资格等,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2、非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购买的名人字画、古董和非生产性生物资产等其他投资行为,持有期间的增值或减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实际处置时,其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若有增值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重要提示】

  企业购买古董陈设在展览室,企业购买古董计提的折旧,属于同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投资性房地产

  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视同投资资产管理,若在其投资期间对外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重要提示】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予确认,应进行纳税调整;投资性房地产可以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扣除。

  在税务处理上,如果没有减值迹象,企业没有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的企业不需要对后续计量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有减值迹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则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对后续计量进行纳税调整。投资性房地产可以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扣除(——引用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一处处长刘磊谈会计税法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规定,已出租的建筑物应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这里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从租赁期开始日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必须是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

  • 当房地产所在地拥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并且企业能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时,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准则规定,“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 准则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4.由于税法中没有投资性房地产概念,投资性房地产对应业务实质就是房地产出租业务。对用于出租经营的建筑物,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持有、处置过程中,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存在差异,在开展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及扣除凭证

  《中国税务报》2015年3月27日B7版 段文涛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因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然后再看该项支出对应的支付凭证能否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诸多因素中,涉及项目最多、变数最大的是各项扣除金额,其实物载体就是扣除凭证。在预缴所得税时,有效扣除凭证的作用尚不那么突出,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必须取得有效凭证方能进行扣除,哪些凭证可以作为有效扣除凭证,此时也就成了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

  每提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发票,但是按照现行税法,发票应当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的重要的一种,既不是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

  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及扣除凭证的管理原则

  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相关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合理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确定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各项支出的支付时间可由企业决定,但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受益期原则,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性原则,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应计制原则,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即权责的发生为标志,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还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从而正确确认损益。

  纳税人所取得的发票、收据等凭证,票据自身和内容及开具均须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伪造、变造、内容虚假的票据等不得作为有效扣除凭证。同时应注意相关经济业务支付凭证的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从而巩固其有效性。

  据以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之具体种类

  综合现行税收、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凭证的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发生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当取得发票作为有效扣除凭证。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和免税项目,包括视同销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发生非应税项目的支出不需(不允许)取得发票。非应税项目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已明确“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不需也无法取得发票,而应当取得相应的有效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非应税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常见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购买不动产、货物、工业性劳务、服务,接受劳务、受让无形资产,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

  2.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牧)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 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向银行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银行开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

  (2)向非银行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须取得付款单据和发票,辅以借款合同(协议);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3)为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费、融资顾问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5.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6.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表格式完税证明。

  7.拨缴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8.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9.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

  10.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11.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12.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代收凭据、缴款书(如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

  13.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

  1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的规定执行。

  15. 发生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16. 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17.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按该规定或要求扣除。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提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8.签订了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可将另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另一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本企业扣除,且可以不计算在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内,但必须提供分摊协议且按协议归集。

  19.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能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支付职工薪酬的工资表,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单据等内部凭证。

  20.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税前扣除及有效扣除凭证管理的特殊规定

  特殊支付项目还应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或备查资料。有些支出即使符合规定比例,也取得了有效凭证,但仍不能扣除。

  1.工资扣除,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

  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以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作为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给予扣除,应以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以及股票交割单(转让协议)等作为扣除凭证。

  2.会议费支出,以召开会议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用明细单等为辅证。

  3.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必须取得借入方出具的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使用借款的房地产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方准予在税前扣除。

  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凭证,也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 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符合规定的计算依据和比例,其受托方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且应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但是,即使符合前述条件,也取得了发票作为有效扣除凭证,还应注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仍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6.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缴方式为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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