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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6户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admin 2022年09月19日 税总函[201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6户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5]110号       2015-02-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经税务总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决定近期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等6户企业集团2010-2014年度纳税情况开展全流程和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客观评价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提高税法遵从度;推动税务系统掌握集团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行业适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税收风险点;创新风险应对方式,重点关注和应对股权转让、跨境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 锻炼、培养一支专业队伍,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堵漏增收作用;创新业务体系和管理方式,提升信息技术水平,完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机制。

  二、工作组织

  在组织方式上,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在总结近年经验做法基础上,加强税务总局、省税务局统筹,进一步发挥各级税务机关的比较优势,依托税务审计软件和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上下联动、横向互动、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确保推送的工作任务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努力做到组织工作“一盘棋”和“一体化”。

  在工作分工上,税务总局负责风险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总体方案制定,组织、指导集团一户式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及风险应对;负责与企业集团总部协调沟通,督促集团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范围内分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的整理和发布,统一税法执行口径;选择部分重点企业开展税务审计,做好整体层面的过程控制、总结评价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风险管理工作总体方案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应对、总结评价等工作。市税务局、区县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落实税务总局、省税务局推送的工作任务,及时反馈工作结果,加强后续日常管理。

  三、工作安排

  风险管理工作分为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自查、税务审计、反馈提高等5个阶段,各阶段工作任务详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6户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总体方案》(附件1),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信息收集阶段,2015年2月25日至3月31日;

  风险识别阶段,2015年3月1日至4月30日;

  风险自查阶段,2015年4月1日至5月31日;

  税务审计阶段,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反馈提高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配足配强业务人员,支持大企业管理部门抽调各单位、各部门业务骨干组建工作团队;要大力支持、充分保障工作团队的工作时间、工作经费、工作场所以及所需要的信息、技术支持。

  (二)注重统筹协调。一是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领导下,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管理资源,形成风险管理工作一盘棋。二是加强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联合,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充分协商、共享信息、形成合力,既提高风险管理效能,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健全内部控制。一是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内控机制,严格规范审计程序,探索建立风险识别、税务审计、集体审议、后续处理等环节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切实防范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二是提高内控机制建设信息化水平,以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和税务审计软件为依托,确保过程留痕、全程可控。三是高度重视保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使用、保存、传送和删除企业信息。四是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切实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进户执法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

  (四)坚持平衡治理。继续强化组织收入,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工作契机,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收流失率,把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及时征缴入库。同步加强个性化服务,及时发现行业性、集团性税收问题,促进税法执行的统一性和税法适用的确定性,创新个性化服务产品,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可预期的税收政策环境。

  相关文书底稿、阶段性通知及要求报送的各种材料,通过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信息平台的“文件共享”栏目中“2015年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子目录下载或上传。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16日

  附件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6户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总体方案

  为保证2015年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切实效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4]26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信息收集(2015年2月25日至3月31日)

  该阶段工作以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为主,根据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多渠道采集企业涉税信息,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对行业特点的了解。主要任务包括:

  (一)采集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相关数据,以及通过企业报送、网络搜索、专家咨询、部门交换等方式采集涉税信息,逐步完善企业基础信息库。税务总局负责收集整理已在税务总局集中的税务部门内部信息、企业集团总部的企业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内控制度及其审计报告、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资料。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加强协同配合,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共同汇总整理本地区成员企业2010-2014年度各税种纳税申报表(2014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在企业申报后采集)、财务报表、管理台账、历年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情况等税务部门内部信息,以及从工商、统计、科技、法院、证监、银监、保监、发改、住建委等部门获取的第三方信息。

  (二)抽取企业2010-2014年度电子财务数据,采集其会计科目对应关系。税务总局抽取已实现数据总部集中的企业的电子财务数据。各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共同抽取未实现数据总部集中的本地成员企业电子财务数据。

  (三)省税务局将分行业税收风险列表于3月10日前上报税务总局;将汇总整理的本地区成员企业涉税数据,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于3月31日前上报税务总局。

  数据采集具体工作事宜另行通知。

  二、风险识别(2015年3月1日至4月30日)

  该阶段工作以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为主,按照《2015年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调查工作方案》(附件2)开展企业内控调查,完善内控调查工作机制;初步建立风险识别指标体系,探索运用风险识别工具,对收集的各类涉税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识别,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识别分析。主要任务包括:

  (一)税务总局对收集的各类涉税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归纳整理各企业集团的税收风险列表,3月31日前修改、补充、完善风险自查软件,4月30日前加工整理税务总局集中抽取的电子财务数据,并与各地共享。

  (二)税务总局开展集团总部的内控调查,并结合各地上报的内控调查报告,发现集团层面内部控制薄弱环节;结合内控调查结果、企业报送信息和各地上报涉税信息开展风险识别,评价分析企业集团整体层面税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初步形成分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推送各地税务机关。

  (三)税务总局重点针对股权转让、跨境投资、关联交易等风险领域开展风险识别。根据《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对上述三个事项的税收风险状况进行评价分析,初步形成三个事项主要税收风险清单推送各地。

  (四)省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印发的内控调查方案要求,选择6户企业集团的部分核心成员企业开展内控调查,并于4月10日前将内控调查报告上报税务总局;结合收集的各类涉税信息对6户集团本地成员企业进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股权转让、跨境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风险,确定自查督导工作重点。

  三、风险自查(2015年4月1日至5月31日)

  该阶段工作以企业为主,通过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对照自查软件中列明的自查要点,对企业2010-2014年度纳税义务履行中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全面的自我排查纠错。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互动,指导、帮助企业开展自查。主要任务包括:

  (一)税务总局与企业集团总部充分沟通,研究制定企业集团及各成员企业的自查工作方案。统一发函布置企业开展税务风险自查工作,下发自查软件和自查要点。

  (二)各地税务机关积极与当地成员企业联系,建立“一对一”联络员制度,根据税务总局要求进行宣传辅导,指导本地成员企业开展风险自查,协助企业将自查应补税款及滞纳金及时入库。研究解决企业自查中反映的涉税问题和诉求,并将需要税务总局统一解释、答复的重大税收政策问题,以及自查工作期间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三)自查结束后,成员企业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向集团总部上报自查报告和自查数据包。集团总部统一汇总后,在6月5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企业集团整体自查报告和各成员企业自查数据包。成员企业要同时将自查报告和自查数据包报送属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税务局。

  (四)税务总局以一定的组织方式,对企业集团总部上报的自查情况报告进行分析,对各地自查数据包进行加工汇总,从多个维度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全面归集、整理和统计,及时将重大税收风险点反馈各地税务机关,供各地税务机关在下一阶段工作中参考。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自查结果的评价应用,将企业自查结果作为后续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鼓励企业在自查阶段充分揭示税务风险。

 四、税务审计(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该阶段工作分为案头审计和现场审计。案头审计环节以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为主,采取集中统筹管理、集中分析数据、集中集团业务、集中管理经验和集中人才团队等“五个集中”的管理方式,全面了解企业风险状况,深入查找企业涉税疑点,通过风险等级排序,为分类应对提供依据。现场审计环节,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联动,共同开展。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除选择部分典型企业直接开展现场审计外,要以案头审计发现的涉税疑点为抓手,加强对各地现场审计工作的督导和检查。要认真做好股权转让、跨境投资、关联交易等三个事项的风险分析排查和应对工作,在审计报告中较全面地反映三个事项的审计情况和结果。主要任务包括:

  (一)案头审计

  1.税务总局组建案头审计团队,对集团公司总部及部分典型企业或部分重点涉税事项进行重点案头审计,并将发现的共性税收风险点及重点涉税事项评估审计结果推送各地税务机关。省税务局组建案头审计团队,对除税务总局开展案头审计外的本地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数据、电子财务数据等各种涉税信息进行全面案头审计,保质保量地完成分户案头审计工作任务,不得将案头审计工作任务简单推送下级税务机关。

  2.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案头审计团队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和案头审计风险点情况,对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税收风险状况进行等级排序,确定分类应对的企业名单:一是对涉嫌偷逃抗骗或者拒绝税务机关进行风险管理的成员企业,上报税务总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处理;二是对企业自查不彻底、不认真或自查后仍未排除税收风险的成员企业,组织各地通过现场审计(或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的方式进行应对;三是对其余成员企业,结合企业全面自查工作情况,将案头审计发现的税收风险点有针对性地提示企业自行整改。

  3.省税务局汇总形成本地区全面案头审计工作报告,于2015年7月10日前上报税务总局。全面案头审计工作报告包括按6户企业集团分别归集本地区成员企业自查情况、案头审计方案具体落实情况、案头审计结果、风险分类应对建议和拟定的现场审计工作方案等。风险分类应对建议包括建议提示企业自行整改的企业名单,建议提请税务总局开展现场审计或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的企业名单,建议省以下税务机关分别开展现场审计的企业名单,建议上报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处理的高风险企业名单及理由。各地对每户企业集团开展现场审计的户数应当不低于该集团所属的本地重点税源企业 户数的60%,省税务局应选择其中一定比例的企业直接开展现场审计。税务总局汇总分析各地案头审计的工作情况,确定各级现场审计或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的企业名单,整理各地上报的高风险企业名单统筹处理。

  (二)现场审计

  1.税务总局约谈企业集团总部,告知现场审计企业名单、工作安排、需准备的资料清单以及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现场审计对象后,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提前通知企业。

  2.税务总局、各省税务局和地市税务局分别组建工作团队开展现场审计。税务总局可以适时选择部分重点企业开展现场审计,及早发现税企争议问题和共性税收问题,研究处理办法,更好地指导各地工作开展。税务总局现场审计工作团队吸收审计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人员参加,现场审计的后续工作由所在地省、市、县税务局相应处理。

  3.各省税务局团队选择每户集团中1-2户开展现场审计的成员企业(开展过内控调查的成员企业优先),参考内控调查报告对企业内控情况的评价,对其内控制度和程序的设计与执行是否完整有效开展符合性测试;在案头审计和符合性测试基础上,对本地所有现场审计对象开展实质性测试,核实涉税风险疑点;及时汇总现场审计情况,要求企业相关人员在提供的资料上签章(字)确认。

  4.现场审计工作团队拟定初步审计意见,听取企业陈述和申辩意见,形成现场审计报告,经集体审议后把现场审计过程中已经核实确认并且税法规定明确的税收风险,及时报送组建工作团队的国税局、地税局,由其推送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落实。

  5.对各地在现场审计中遇到的税企双方存在争议的一般性税收政策问题,由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征求本地税政部门的意见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税务总局备案;对税企双方存在争议的重大和共性的税收政策问题,由税务总局统一研究处理,明确相关政策适用。各地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的审计意见,对本地成员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核实处理,及时将企业整改落实情况汇总上报税务总局。

  6.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要组成督导组,抽查和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的现场审计工作。税务总局督导组将从7月下旬开始,重点针对案头审计阶段推送任务的落实情况、现场审计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以及税务总局统一研究明确的重大共性税收政策问题的落实情况等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7.为满足风险管理工作需要,各地应当使用《6户企业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内部文书底稿》(从通知正文明确的路径下载)所列各阶段文书底稿。对外使用的执法文书,各地要根据税总发[2014]26号文件要求,使用税务总局已经统一颁布的税收执法文书。

  五、反馈提高(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该阶段通过对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和反馈,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主要任务包括:

  (一)各地税务机关全面归集分析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的性质及成因,提出税务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建议;加强对企业的后续管理,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常态化监控机制。税务总局汇总整理后,统一发函反馈到企业集团总部,确有必要时将向国资委、审计署等相关监管部门反映。

  (二)各省税务局要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按户建档,规范审计资料管理;加大对税务审计成果的增值利用,总结提炼经典的税务审计策略,形成1-2个具有典型性的税务审计案例,并针对征收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将总结报告(含前述税务风险防控建议)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上报税务总局。要把以企业集团为单位汇总形成的6个现场审计报告和现场审计结果汇总表作为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其中,对税务总局推送的税收风险点要逐一说明处理结果。

  (三)税务总局根据税务系统绩效考核指标对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努力程度进行分档考评,修订完善税收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工作底稿和具体措施,补充更新行业税收风险特征库、企业基础信息库、自查要点、内控指标体系、日常税源监控指标体系等,并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成果通过税务总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他同类企业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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