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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4]20号 财政部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

admin 2022年09月19日 财会[2014]20号

其依法审批。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财会〔2012〕8号)要求,在本土化转制过渡期内(2017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的,应当同时向财政部和上海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由上海市财政局审查后报财政部批准。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上海自贸区分所的,由该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对其上海自贸区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五统一”管理。该书面承诺应由首席合伙人签字确认,并由审批机关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予以公示。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抓住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机遇,一手抓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一手抓人才储备和业务开拓,积极开展高端型、综合型、外向型、国际化业务,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人才“走出去”,不断提升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上海自贸区分所的“五统一”管理,在年度报备信息中单独说明上海自贸区分所的业务开展情况,有关要求由财政部在布置年度报备工作时另行规定。

  禁止借在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之名吸收、允许任何执业队伍挂靠执业或实行违背“五统一”要求的松散管理。对于上海自贸区分所违背“五统一”要求实施管理、开展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撤回分所许可。对发现的其他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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