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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2017-3-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9
1.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2.关联关系认定表
3.关联交易认定表
4.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5.协商内容记录
6.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7.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8.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9.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协议补(退)税款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17日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构建和完善关联交易利润水平监控管理指标体系,加强对企业利润水平的监控,通过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促进企业税法遵从。
第三条 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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