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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制定税收业务、征收管理规章制度。
(二)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税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按规定程序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组织实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建设。
(五)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六)规划和组织实施税收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税收收入规划和税收数据管理,推进涉税信息共享,服务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
(八)开展税收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协议、协定。
(九)组织、督办、协调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监督检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以上职责,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行使以下权责事项。
二、国家税务总局权责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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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
权责 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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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务 管理 |
1.税务登记 |
1.1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范围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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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规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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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规定非正常户的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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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规定对骗取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十条。 2.《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第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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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务 管理 |
2.税务认定 |
2.1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办法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管理制度。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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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管理办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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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务 管理 |
2.税务认定 |
2.3规定离境退税商店的具体条件 |
1.《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第三条。 2.《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离境退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离境退税管理办法。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导致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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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票证管理 |
规定对违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 |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第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税收票证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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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务 管理 |
4.发票管理 |
4.1规定发票的种类、使用范围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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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规定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十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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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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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规定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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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务 管理 |
4.发票管理 |
4.5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2.税务总局应当审核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监督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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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许可程序或条件的; 4.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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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务 管理 |
5.申报管理 |
5.1确定纳税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各税种纳税申报办法等予以确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各税种纳税申报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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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规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三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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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费 征收 |
6.增值税征收 |
6.1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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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纳税人申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确认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目录、受理机关、办理流程等; 2.税务总局应当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跟踪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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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等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确认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确认程序或条件的; 4.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确认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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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费 征收 |
6.增值税征收 |
6.3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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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合并缴纳增值税条件的纳税人予以核准;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的名单、预缴税款计算及缴纳方式、应缴税款计算及申报方式等。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跟踪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与财政部共同核准。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的; 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核准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的; 3.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公布合并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名单的; 4.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公布合并缴纳增值税方式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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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汇总缴纳增值税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准;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名单、分支机构应预缴税款计算及缴纳方式、总机构应缴税款计算及申报方式等。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跟踪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与财政部共同核准。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的; 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核准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 3.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公布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名单的; 4.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公布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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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费 征收 |
7.消费税征收 |
7.1确定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确定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确定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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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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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费 征收 |
7.消费税征收 |
7.2核定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工作流程、核定办法、核定时限等; 2.税务总局根据卷烟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采集的卷烟价格信息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的卷烟价格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核定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负责对卷烟价格批发毛利率等信息进行监控,对规定情形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2.对于在6个月内未按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税务总局负责按照《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采集的实际销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格; 3.税务总局负责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对卷烟批发、生产企业进行管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1.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报送税务总局; 2.税务总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信息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建立全国统一的卷烟信息库,记录各牌号规格卷烟核价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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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工作流程、核定办法、核定时限的; 2.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核定程序或条件的; 3.未按法定权限、时限、条件和程序核定的; 4.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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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费 征收 |
7.消费税征收 |
7.3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汇总缴纳消费税条件的企业予以核准;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名单、分支机构应预缴税款计算及缴纳方式、总机构应缴税款计算及申报方式等。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跟踪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 进行解释和处理。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与财政部共同核准。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的; 2.未按法定权限、程序核准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 3.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公布汇总缴纳消费税企业名单的; 4.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公布汇总缴纳消费税方式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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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车辆购置税征收 |
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 2.税务总局依纳税人申请,公开具体车型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负责对车辆价格等信息进行监控;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情况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调整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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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核定程序或条件的; 2.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 3.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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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费 征收 |
9.企业所得税征收 |
9.1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公布批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2.税务总局应当审核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批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税务总局负责监督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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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公布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增设、变更许可程序或条件的; 4.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批准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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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费 征收 |
9.企业所得税征收 |
9.2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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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规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办法;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办法。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税务总局共同制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征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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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费 征收 |
9.企业所得税征收 |
9.4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的; 2.违反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对公共利益、纳税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3.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违反公平原则,产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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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最低计税毛利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税务总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最低计税毛利率; 2.税务总局应当通过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总局公报等渠道予以公布。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税务总局组织实施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最低计税毛利率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税务总局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最低计税毛利率情况的监督检查; 3.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分析评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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