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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16]278号 2016-06-25
一、清理时限
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清理的方式进行。
(一)省局税务机关文件清理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至8月10日。
(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级地税部门文件清理时间为:2016年8月11日至8月31日。
(三)县级地税部门文件清理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9月20日。
二、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方式,分步骤进行。
(一)各级地税业务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对本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清理工作意见,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交本单位法制监督部门进行汇总、审查。
省、市、县级地税机关各业务部门文件清理初审工作截至时间分别为:2016年7月31日、8月20日及9月10日。各级地税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应于清理工作实施前指定一名联络人(人员名单报政策法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文件清理、沟通协调等工作。
(二)各级地税政策法规部门在汇总本单位业务部门清理意见的基础上,对照总局及上级部门文件清理文件,对本单位业务部门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的清理时限内以公告形式发布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省、市、县各级地税机关清理截至时间分别为:2016年8月10日、8月31日及9月20日。
三、工作总结
各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完成本单位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应于2016年9月25日前向省局(政策法规处)报送文件清理情况报告。文件清理情况报告的具体内容、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办理。各省辖市所辖县级税务机关文件清理情况由省辖市局统一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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