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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4]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

admin 2022年09月23日 税总发[2014]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

税总发[2014]155号      2014-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正确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明确各级国税机关工作权限、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需要软件支持的条款,从税务总局软件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实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的条款,待具体管理办法下发后,按规定的执行日期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8日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服务纳税人,规范管理,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出口退(免)税审批由以下机构负责:

  (一)地市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直管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三)省国家税务局按下放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规定确定的县(区)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不得做出与国家规定相悖的决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逐级以正式文件请示至税务总局,并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决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使用综合征管软件、金税三期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和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包括: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出口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一简称审核系统),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下简称传输系统),出口退(免)税宏观分析及预警监控系统(以下简称预警系统)。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本规范设置出口退(免)税管理岗位,严格按本规范的岗位监督制约规定配备人员。

  第六条 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退(免)税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将具体内容及处理意见一次性书面告知出口企业。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在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基础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出口退(免)税服务方式,提升出口退(免)税服务水平。

  第八条 各省国家税务局要加大与同级国家税务局之间以及海关、外汇管理等外部门的信息交换力度,可通过签订备忘录、联合制发文件等形式,明确具体的共享信息项目内容,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逐步构建起“内控外防”的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体系,保证出口退税安全。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出口企业的经营、纳税信用级别及税收遵从等情况,认真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通过推行网络电子签名、完善远程预审、远程申报、税库银联网等措施,充分利用电子数据受理申报、审核、审批、办理出口退(免)税,逐步实现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管理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应设置申报受理岗、人工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复审岗、核准岗、综合管理岗、信息管理岗、调查评估岗、预警分析岗、系统维护岗。

  (一)申报受理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或办税服务厅。

  (二)人工审核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或办税服务厅。

  (三)计算机审核岗、信息管理岗、预警分析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四)综合管理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五)调查评估岗设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

  (六)复审岗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没有审批权的主管国税机关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局领导担任。

  (七)核准岗由有审批权的主管国税机关的局长担任,经局长授权可由分管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的局领导担任。

  (八)系统维护岗设在出口税收管理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电子税务管理部门(信息中心)。

  各省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设岗位,调整岗位设置部门。

  第十二条 岗位制约监督。

  (一)审核同一企业同一批次的出口退(免)税,人工审核岗、调查评估岗、计算机审核岗相邻两个岗位不允许兼岗,复审岗不得兼任上述岗位。

  (二)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三)综合管理岗负责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与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相关岗位的对账工作。

  (四)各地要建立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第十三条 岗位职责。

  (一)申报受理岗。负责出口退(免)税各类事项、出口免税及征税相关事项的受理及处理结果的反馈。对所受理的申请资料的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初审意见。

  (二)人工审核岗。

  1.通过审核系统,确认出口企业所申请事项的风险等级;属于重点关注对象以及存在风险的,应在审核系统填制相应标识。

  2.对申报受理岗转来的申请事项进行人工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计算机审核岗。

  1.对人工审核岗转来的申请事项进行计算机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2.根据复审岗确认的疑点处理结果,在审核系统填制相应标识。

  (四)复审岗。

  1.核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变更、注销。

  2.复审计算机审核岗转来的申请事项并签署意见。

  3.核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及核销申请。

  4.复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的核销。

  5.确认出口退(免)税疑点处理意见。

  6.确认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实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申报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名单。

  7.复审暂扣出口退(免)税、冲抵或补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款、解除暂扣税款。

  8.确认出口退(免)税审核关注信息的调整意见。

  9.复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发函及复函处理结果(复审岗为县级国税机关分管局领导的,可直接核准)。

  10.复审出口退(免)税调查评估结果。

  11.确认提供给稽查部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意见(复审岗为县级国税机关分管局领导的,可直接核准)。

  12.出口税收其他复审工作。

  (五)核准岗。

  1.审批出口退(免)税。

  2.核准暂扣出口退(免)税、冲抵或补缴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款、解除暂扣税款。

  3.核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发函及复函处理结果。

  4.核准出口退(免)税调查评估结果。

  5.核准将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线索提供给稽查部门的意见。

  6.核准出口税收其他工作。

  (六)综合管理岗。

  1.出口退(免)税计划管理。

  2.与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对账。

  3.出口退(免)税政策宣传、辅导培训。

  4.出口税收业务提醒服务信息的生成、发布。

  5.出口退(免)税档案管理。

  6.编报出口退(免)税报表、提供税收会计核算数据。

  7.税收收入退还书、《更正(调库)通知书》的开具、传递或发送国库、销号,由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人员办理。

  8.出口税收其他综合管理工作。

  (七)信息管理岗。

  1.出口税收相关电子信息的接收、读入。

  2.出口税收相关电子信息的上传、查询、统计、分析与应用。

  3.出口税收业务数据维护管理。

  4.维护适用出口免税政策、实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申报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名单。

  5.与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出口税收数据交换。

  6.出口税收其他信息管理工作。

  (八)调查评估岗。

  1.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

  2.出口退(免)税审核疑点的调查。

  3.提出适用出口免税政策、实行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管理、申报退(免)税需提供收汇资料的企业名单建议。

  4.提出暂扣出口退(免)税、冲抵或补缴已办理的出口退

  (免)税款的意见。

  5.提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及复函处理意见。

  6.调查评估预警分析、风险监控、日常管理发现的出口退(免)税疑点。

  7.出口退(免)税评估和日常检查。

  8.抽查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

  9.提出将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线索提供给稽查部门的意见。

  10.出口税收其他调查评估工作。

  (九)预警分析岗。

  1.监控分析出口税收。

  2.出口退(免)税预警指标的设立,预警分析,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以及评估对象的选定和预警核查结果的处理。

  3.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复核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对复核不符的提出处理意见。

  4.监控、统计、分析函调系统的函调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5.向受托加工企业税源管理部门传递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年度手(账)册免税金额的清理结果及相关信息。

  6.出口税收其他预警分析工作。

  (十)系统维护岗。

  1.设定出口退(免)税相关电子数据清分规则。

  2.升级、维护、备份出口税收管理系统软件及数据。

  3.升级、维护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硬件。

  4.出口税收管理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等系统的衔接,根据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出的需求提供后台数据的支持。

  5.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防病毒管理。

  6.向税务总局技术支持部门反映无法解决的电子信息读入问题。

  7.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其他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流程。

  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免)税事项,统一由申报受理岗受理,经人工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核准岗按规定进行审核、调查、复审、核准后,由申报受理岗将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

  (一)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的申请后,对报送报表、资料的完整性、逻辑性进行初审。

  1.相关纸质资料、证件齐全,签字、印章完整;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有该企业公章;按规定提供与纸质资料对应的电子信息。

  2.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书面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

  3.符合上述规定的,受理申请资料(包括电子申请数据和纸质申请资料,下同),将不需留存的原件退回,同时将电子数据读入审核系统。

  (1)对符合条件可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并反馈出口企业;

  (2)对不能当场办结的,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书面通知告知出口企业,并将申请资料传递给人工审核岗。

  4.经人工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审核未通过以及复审岗复核(核准)未通过需退回的申请,应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书面通知,连同申请资料交出口企业,告知其更正后重新申请。

  5.经人工审核岗、复审岗和核准岗核准通过的申请,应将结果反馈出口企业,并在审核系统进行相应处理。

  (二)人工审核岗对申报受理岗转来的申请资料,应按规定进行审核。

  1.出口企业申请的事项如属于预警内容,应按预警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2.审核申请资料并签署准予通过意见,如需进行计算机审核的,将申请资料传递给计算机审核岗;如需进行调查核实的,将申请资料传递给调查评估岗;如可直接转复审岗的,将申请资料传递给复审岗。

  3.经人工审核存有疑问并经出口企业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后,仍无法排除疑问的,列明具体疑点,将申请资料传递给计算机审核岗或调查评估岗。

  (三)计算机审核岗对人工审核岗转来的申请资料,应通过审核系统,按要求进行计算机审核,并根据系统提示的疑点对相应纸质凭证进行审核。

  1.经计算机审核通过的,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给复审岗。

  2.经计算机审核可以排除疑点的,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给复审岗。

  3.对存在的疑点,经计算机审核后仍不能排除且需要调查核实的,审核不得通过,列出具体疑点并连同相关资料一并转交调查评估岗。

  4.根据复审岗转来的调查核实处理意见,在审核系统中进行相应处理,将审核结果提交至复审岗。

  (四)调查评估岗对其他岗位转来的具体疑点或者其他需调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

  1.根据需要,可要求出口企业提供自查表等相关书面说明资料。

  2.根据需要,可按照本规范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起函调。

  3.根据需要,可按照本规范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4.对所有疑点或者调查事项,应在调查评估核实后,出具调查核实结论并转交复审岗。

  (五)复审岗对人工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和调查评估岗的处理意见进行复核。

  1.复审不通过的,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返回需要继续处理的岗位。不需要其他岗位处理的,则返还申报受理岗。

  2.复审通过且需由核准岗核准的,签署通过的意见并将结果传递给核准岗。

  3.由复审岗负责核准的,签署通过意见后,并将结果传递给申报受理岗。

  (六)核准岗对复审岗传递的申报资料进行最终核准。

  1.核准通过的,签署通过的意见并将结果传递给申报受理岗。

    2.核准不通过的,签署不通过的意见并将结果传递给复审岗。

第三章 资格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受理岗受理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注销的申请后,转人工审核岗并由该岗位根据出口税收管理系统的提示,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企业填报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的该银行账号一致。

  (二)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与综合征管软件中相关内容一致。

  (三)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注销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资格企业),如属于法定代表人曾担任过增值税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因素,按规定应继续执行增值税违法企业相关政策的,应在审核系统的企业认定信息中填制相应标识,并录入需继续执行相关政策的起止时间。

  (四)申请资格企业如属于在2014年以后发生过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按规定应执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应在审核系统的企业认定信息中填制相应标识,并录入执行免税政策的起止时间。

  (五)申请资格企业申请的业务,如属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其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应符合《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出口企业申请变更资格认定如需结清税款的,人工审核岗应将申请资料转调查评估岗,调查评估岗位应核实、处理以下内容:

  (一)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完毕出口退(免)税的,应提醒相关岗位及时办理审核、审批、退库、调库手续。

  (二)已办理出口退(免)税,但未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复核的,应告知出口企业按规定复核、处理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三)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存在未排除疑点的,应告知出口企业在国税机关排除疑点后,或企业声明放弃对应的退(免)税款并按规定申报免税或申报纳税并缴清应纳税款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四)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但按规定需要实地核查的,应按本规范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告知出口企业待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五)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如按规定适用出口免税、征税政策的,应按本规范第八章的规定处理,并告知出口企业待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上述税款结清后,应通过审核系统制作《出口退(免)税结清税款报告表》(附件1),经复审岗核准后转申报受理岗。

  第十七条 出口企业申请注销资格认定的,人工审核岗应将

  申请资料转调查评估岗。申请资格企业如属于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的,人工审核岗应在核实其提供的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符合规定后,再转交调查评估岗。

  调查评估岗应核实、处理以下内容:

  (一)按规定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二)对需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款,应按规定处理。

  (三)对涉嫌偷、骗税的,应将线索按规定提供给稽查部门。

  调查评估岗处理完毕后,签署意见并转复审岗,经复审岗核准同意注销的,由申报受理岗在审核系统中将申请资格企业的认定信息修改为“注销”;不同意注销的,由申报受理岗通过审核系统出具书面通知告知出口企业。

  第十八条 申请集团公司资格认定的,人工审核岗审核通过后转复审岗审核,复审岗同意认定的,应签署意见经核准岗核准后转申报受理岗。

  认定的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企业在同一地市的,核准岗应在《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认定申请表》(根据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数量确定份数)上签章后转申报受理岗,申报受理岗留存一份,其余转交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各一份;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或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核准岗同意认定后,应以正式文件连同企业申报资料报送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应以正式文件批复,并抄送外省成员企业的所在省国家税务局和本省成员企业的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同时应一并抄送《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认定申请表》。

  第十九条 停止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的,出口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收到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的决定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抄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信息管理岗应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日,在审核系统的企业认定信息中填制“停止退税”标识,并录入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起止时间,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书编号。

  第二十条 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调查评估岗应按本规范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要求,对已认定的该企业类型、退税方法、审核配置等项目的准确性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与认定内容不符的,应告知出口企业及时办理认定变更。

  第二十一条 信息管理岗在资格认定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出口退(免)税资格标识对照表》(附件2),在审核系统的企业认定信息中填制相应的标识。

  (二)将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变更及注销信息传递至综合征管软件。

  (三)将新增、变更、注销的外贸企业资格认定数据通过传输系统上传至税务总局。

  第四章 出口退(免)税审核

  第二十二条 申报受理岗对出口企业预审通过的正式退(免)税申报,应予以受理,并在初审后将申报资料(包括电子申报数据及相关纸质资料,下同)传递至人工审核岗。人工审核岗应根据审核系统的提示,完成以下审核:

  (一)免退税申报常规审核内容。

  1.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名称应当相符;对将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商品名称,应与企业书面报告的商品名称逻辑相符。

  2.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申报计量单位及数量,至少有一个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计量单位及数量相符;对将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按照企业报告的计量单位折算标准折算后,出口货物报关单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当相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数量小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对应数量的,应核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中填报的计量单位及数量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计量单位及数量是否相符。

  (二)重点审核内容。

  1.免抵退税申报重点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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