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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2018-6-6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刘金涛点评:
1、《企业所得税法》全篇无“凭证”字样。
2、《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有两处讲到凭证:
1)第八十一条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2)第一百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3、《税收征管法》讲到:
1)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2)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3)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4、《发票管理办法》讲到:
1)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5、小结:
1)税前扣除凭证虽是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但从上述规定来看,更是程序和形式意义上的规范。
2)发票是最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但不是唯一。且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也不行。本公告应主要从何种发票为规范的税前扣除进行规定。
3)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纳税等是法定义务。
4)如何设账,税务总局也有部分职责。
老税官点评:
税收当然是以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但是,会计的相关规定不是更强调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嘛。一直不明白,为什么不适当引用?下面这一条倒是为数不多的一次横向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老税官点评:
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条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不能疏忽的是:减免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其扣除凭证一样要加强管理。因为其直接影响应纳税额和亏损弥补。
云中飞点评:
这里重复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两个原则:一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原则,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才可以税前扣除,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二是合理的原则,合理的原则是税务稽查的一大利器,许多不合理的费用都可以往这里靠,例如常见的没有扣除限额标准的油费、差旅费、咨询费、服务费、管理费等等。
我们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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