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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admin 2022年0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018-6-15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有关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15日

序号 标题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发文日期
文号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三、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表一、表二、表三不统计在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汇总表内,但统计表和案例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时应当同时报送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表一、表二、表三不统计在省税务局汇总表内,但统计表和案例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时应当同时报送省税务局备案。
1994.10.22 附件《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 附件《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
国税发[1994]227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以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税务稽查的工作制度、办法,应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统称省级税务机关)以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统称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制定的有关税务稽查的工作制度、办法,应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 二、为了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各地除对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外,对于委托方也应加强监督检查(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二、为了有利于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各地除对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外,对于委托方也应加强监督检查(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经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的,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1995.06.26
国税发[1995]122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比较健全,且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具备土地增值税代征能力的地区,从有利于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出发,按照税务机关征收为主的原则,把一些不易于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且应纳税款较易计算的纳税事项,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代征。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比较健全,且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具备土地增值税代征能力的地区,从有利于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出发,按照税务机关征收为主的原则,把一些不易于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且应纳税款较易计算的纳税事项,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代征。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996.04.05
国税发[1996]48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一、征收机关。契税征收机关是主管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一、征收机关。契税征收机关是税务机关。
1997.11.25
国税发[1997]17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7.11.25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6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三、严格出口退税电子信息审核工作 三、严格出口退税电子信息审核工作
1998.06.09
国税发[1998]84号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有关规定采集、传递、分发、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确保电子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二)各级税务局应按照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有关规定采集、传递、分发、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确保电子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999.03.12
国税发[1999]44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原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二、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按照财政部财预字[1999]33号文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具体管户认定,由合作油(气)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按照财政部财预字[1999]33号文件规定的预算级次,由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具体管户认定,由合作油(气)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提出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999.04.07
国税发[1999]55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1999.04.09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0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加油站加油机的改造和使用 一、加油站加油机的改造和使用
1999.06.04
国税发[1999]110号 (三)改造后的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税控初始化软件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并下发各地国家税务局。各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税控初始化接口。《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和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三)改造后的加油机,必须经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税控初始化软件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并下发各地税务局。各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税控初始化接口。《税控初始化接口的统一标准》和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为了保证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的顺利实施,总局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购买读卡机、IC卡以及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给予定额补助。 四、为了保证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的顺利实施,总局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购买读卡机、IC卡以及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给予定额补助。
1999.12.01 附件1《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  附件1《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 
国税函[1999]814号 四、《管理系统》的技术服务 四、《管理系统》的技术服务
  (一)《管理系统》由总局通过税务广域网统一发放,供各地使用。《管理系统》的技术服务总局委托湖南和广东省国税局负责。各地接收有问题的,可向湖南或广东省国税局索取。 (一)《管理系统》由总局通过税务广域网统一发放,供各地使用。《管理系统》的技术服务总局委托湖南和广东省税务局负责。各地接收有问题的,可向湖南或广东省税务局索取。
  (二)税务机关对加油站实施税控初始化、税务稽查以及加油站抄报税所使用的与《管理系统》配套的读卡机具(包括读卡器和IC卡)由总局统一定价。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量汇总后向湖南或广东省国税局购置。该《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包括对《管理系统》的培训、解释、维护、维修和版本升级等工作按照“与卡机捆绑服务(即谁售卡机谁服务)”的原则,由湖南和广东国税局分别负责。各地所需卡、机数量,应于1999年12月底前报湖南、广东省国税局。 (二)税务机关对加油站实施税控初始化、税务稽查以及加油站抄报税所使用的与《管理系统》配套的读卡机具(包括读卡器和IC卡)由总局统一定价。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量汇总后向湖南或广东省税务局购置。该《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包括对《管理系统》的培训、解释、维护、维修和版本升级等工作按照“与卡机捆绑服务(即谁售卡机谁服务)”的原则,由湖南和广东省税务局分别负责。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0.08.23
国税发[2000]149号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营业账簿和贷款合同印花税缴纳方式的通知 二、开行各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实行按年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办法。即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开行各分行向当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印花税。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财政部《关于核定××××年度基本建设政策性财政贴息预算拨款的通知》和全年贷款合同明细表,经地方税务局对照核实后,对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余非贴息贷款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开行各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实行按年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办法。即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开行各分行向当地税务局申报缴纳印花税。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财政部《关于核定××××年度基本建设政策性财政贴息预算拨款的通知》和全年贷款合同明细表,经税务局对照核实后,对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余非贴息贷款合同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000.12.20
国税函[2000]1060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完善稽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制约功能 三、完善稽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制约功能
2001.10.22
国税发[2001]118号 9、发挥全国税务机关在查办税收违法案件中的整体优势,在各个领域广泛开展稽查协作。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特别是国税、地税机关之间要互通信息,密切合作。案件涉及其他地区的,有关地区税务机关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协助主办地区税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对函求协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结果。受托方与委托方对协查事项意见不一致的,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不得片面强调困难不予合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应付或扯皮推诿。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挠、抵制查处或包庇、袒护不法分子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中协查系统功能,搞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工作。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办法》,对协查相关事项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9、发挥全国税务机关在查办税收违法案件中的整体优势,在各个领域广泛开展稽查协作。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之间要互通信息,密切合作。案件涉及其他地区的,有关地区税务机关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协助主办地区税务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对函求协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结果。受托方与委托方对协查事项意见不一致的,及时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不得片面强调困难不予合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应付或扯皮推诿。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挠、抵制查处或包庇、袒护不法分子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充分发挥“金税工程”中协查系统功能,搞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工作。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办法》,对协查相关事项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分别征退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没款,相互之间不得抵扣;由税务机关征退的农业税及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三、税务机关征退的教育费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等非税收入不得与税收收入相互抵扣。
2002.11.28 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抵扣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
国税发[2002]150号 五、关于抵扣业务的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五、关于抵扣业务的税收会计账务处理
  (二)当抵扣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属于不同款、项级预算科目时,应视同退税进行管理,并按以下方法办理: (二)当抵扣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属于不同款、项级预算科目时,应视同退税进行管理,并按以下方法办理:
  1.在实际抵扣时,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的计会部门根据《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填开一式三联《调库通知书》(具体式样由各地参照科目更正通知书商当地国库制定)。第一联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第三联送国库审核后,第二联由国库作调库凭证;第三联由国库签章后随收入日期表退送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入库税金调账的会计凭证。 1.在实际抵扣时,应由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的计会部门根据《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填开一式三联《更正(调库)通知书》。第一联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第三联送国库审核后,第二联由国库作调库凭证;第三联由国库签章后随收入日期表退送税务机关,作为税务机关入库税金调账的会计凭证。
  全文和附件中“调库通知书”的内容 修改为“更正(调库)通知书”
16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一、各地国税、海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分工负责,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畅通。 一、各地税务、海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分工负责,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畅通。
2003.02.12 二、各地国税、海关部门要建立联系紧密、运转协调的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在数据规范、信息传输、数据转换、单证打印等方面的运用上,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二、各地税务、海关部门要建立联系紧密、运转协调的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在数据规范、信息传输、数据转换、单证打印等方面的运用上,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国税发[2003]15号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会同海关继续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培训、宣传工作,确保出口企业有关人员能熟练操作,正常运用。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海关继续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培训、宣传工作,确保出口企业有关人员能熟练操作,正常运用。
  四、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国税部门应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四、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三)由于目前部分海关试运行h2000系统,打印的报关单号是18位,而传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电子数据是依照h883系统的报文格式打印的,报关单号为9位,因此,在全国海关统一实行h2000系统前,对此类报关单“证明联”,各地国税部门可比对后9位号码+标志位(0)+项号(2位)。比对全部18位+标志位(0)+项号(2位)的时间,另行通知。 (三)由于目前部分海关试运行h2000系统,打印的报关单号是18位,而传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电子数据是依照h883系统的报文格式打印的,报关单号为9位,因此,在全国海关统一实行h2000系统前,对此类报关单“证明联”,各地税务部门可比对后9位号码+标志位(0)+项号(2位)。比对全部18位+标志位(0)+项号(2位)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地国税部门要及时维护清分规则,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报关单数据及时、准确地清分给基层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各地退税部门应通过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查看不可清分数据,了解数据清分情况。对存在不可清分数据的情况,要及时调整清分方案,并交由当地信息中心根据新的清分方案调整清分程序。 (四)各地税务部门要及时维护清分规则,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报关单数据及时、准确地清分给基层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各地退税部门应通过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查看不可清分数据,了解数据清分情况。对存在不可清分数据的情况,要及时调整清分方案,并交由当地信息中心根据新的清分方案调整清分程序。
  (七)“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数据经出口企业网上确认后,其数据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输到国家税务总局,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传输数据的核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给各地的数据,由各地国税部门管理。海关报关单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的核对办法,参见附件1。为方便企业查询,现将全国国税部门热线电话予以公布(附件2)。 (七)“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数据经出口企业网上确认后,其数据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输到国家税务总局,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传输数据的核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给各地的数据,由各地税务部门管理。海关报关单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的核对办法,参见附件1。
  五、各级海关应充分认识到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录入、传输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国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正确性。保证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数据的相一致,是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顺利运行的基础。为此,各级海关应配合国税部门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五、各级海关应充分认识到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录入、传输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正确性。保证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数据的相一致,是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顺利运行的基础。为此,各级海关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16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续) 附件2《全国国税部门热线电话》 删除
2003.02.12 附件5《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附件4《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国税发[2003]15号 (1)用户使用操作方面的咨询:包括用户向国税局报送数据的具体操作和“数据查询”功能输入查询条件的操作; (1)用户使用操作方面的咨询:包括用户向税务局报送数据的具体操作和“数据查询”功能输入查询条件的操作;
  附件6《公告》 附件5《公告》
  二、“出口退税子系统”的企业身份认证 二、“出口退税子系统”的企业身份认证
  (一)企业必须经过身份认证方可进入“出口退税子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操作员输入的密码进行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通过身份认证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退税网上操作。 (一)企业必须经过身份认证方可进入“出口退税子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操作员输入的密码进行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通过身份认证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退税网上操作。
  (二)企业应确定负责本企业办理退税的人员并向本地区国税局申请身份认证,参加相关培训。人员如有变化,应提前5天向本地区国税局办理更改手续,重新进行身份认证。 (二)企业应确定负责本企业办理退税的人员并向本地区税务局申请身份认证,参加相关培训。人员如有变化,应提前5天向本地区税务局办理更改手续,重新进行身份认证。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网上交单操作流程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网上交单操作流程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交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交
  指出口企业通过本系统向国税局提交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数据。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其他单据,如:专用税票、核销单等数据暂不通过本系统提交,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指出口企业通过本系统向税务局提交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数据。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其他单据,如:专用税票、核销单等数据暂不通过本系统提交,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操作步骤如下: 操作步骤如下:
  1.用户登录本系统,选择“单据提交”功能,系统自动提取该企业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底帐数据。 1.用户登录本系统,选择“单据提交”功能,系统自动提取该企业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底帐数据。
  2.用户点击列表中的单证号码,可查阅相应单证的详细数据。 2.用户点击列表中的单证号码,可查阅相应单证的详细数据。
  3.用户选择并点击准备提交的数据,使用“选择提交”功能,即可完成向国税局的单据提交任务。 3.用户选择并点击准备提交的数据,使用“选择提交”功能,即可完成向税务局的单据提交任务。
  4.用户也可使用“批量提交”功能将相关数据集中提交国税局。 4.用户也可使用“批量提交”功能将相关数据集中提交税务局。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三、纳税申报资料
2003.05.13 (二)备查资料 (二)备查资料
国税发[2003]53号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5.《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推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推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增值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2003.06.19
国税发[2003]71号
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二、切实采取措施,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切实采取措施,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2004.01.20 (三)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务必使全体税务干部和广大农民全面掌握和了解中央制订的各项涉农优惠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对税务机关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省、地、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三)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务必使全体税务干部和广大农民全面掌握和了解中央制订的各项涉农优惠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对税务机关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监督,各级税务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国税发[2004]13号 (七)为合理确定进入集贸市场的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规范集贸市场业户税收的核定工作,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共管纳税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工作。省、市税务机关要做好农民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区域间平衡工作,避免区域间纳税定额差距过大;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成立统一定税联合工作小组,联合工作小组要在对本辖区个体共管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核定定额的方案。在定额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坚持集体评定定额制度。 (七)为合理确定进入集贸市场的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规范集贸市场业户税收的核定工作,省、市税务机关要做好农民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区域间平衡工作,避免区域间纳税定额差距过大。在定额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坚持集体评定定额制度。
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
2004.01.21 (二)各地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二)各地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国税函[2004]133号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工作由各级国税局信息中心牵头负责,退税、流转税、征管部门予以配合,必须建立税务系统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信息传递的规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工作由各级税务局信息中心牵头负责,退税、货物和劳务税、征管部门予以配合,必须建立税务系统内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信息传递的规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
  2.自2004年1月起,各级国税局信息中心必须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给外贸企业的主管退税机关,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但必须确保能够及时办理退税。 2.自2004年1月起,各级税务局信息中心必须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给外贸企业的主管退税机关,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但必须确保能够及时办理退税。
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2004.01.30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国税函[2004]150号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2004.04.28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国税函[2004]521号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总局。 第1位为税务局代码,1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其中,国税行业划分: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地税行业划分: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6娱乐业、7服务业、8转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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