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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3号 2019-3-1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商务部取消的19项由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5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在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将按程序修改,另行发布。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附件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商务部
2019年3月18日
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 证明身份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第八条(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第十一条(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及企业法定代表人 | √ | 不再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和简历 | |||
2 | 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 企业(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需提交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第八条(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第十一条(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房屋管理部门(房屋产权证)及企业 | √ | 改为提交书面告知承诺。 | |||
3 | 翻新业务资质证明文件 |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旧机电产品) | 《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须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 √ | 改为提交书面告知承诺。 | |||
4 | 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目 | 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投资主管部门 | √ |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系统建成后,由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 |||
5 | 授权经营证明 |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目 | 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企业 | √ | 不再要求提交。 | |||
6 | 生产许可证明材料 |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目 | 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授权的主体 | √ | 不再要求提交。 | |||
7 | 翻新、再制造业务证明 |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目,《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 | 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 √ |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系统建成后,由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 |||
8 | 国际招标评标通知书 | 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 |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目 | 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招标代理机构 | √ | 不再要求提交《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改为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 |||
9 | 财产公证证明、资金信用证明 | 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办理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 |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三款: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 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国家规定的有关机构 | √ | √ | √ | 不再要求提交。 | |
10 | 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同意意见函 |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第十一条(一) | 商务部 | 商务主管部门 | √ | 不再要求提交,改为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 | |||
11 | 强制性产品认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 |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6号中第六条 | 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认监委 | √ |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系统建成后,由主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不再要求企业提交。 | |||
12 | 企业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件 |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第十二条第(四)款:企业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件。 | 商务部 | 审计机构 | √ | 改为告知承诺。 | |||
13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 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第十二条:申请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还须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 商务部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 | 改为主管部门自行联网查询。 | |||
14 | 赴国(境)外参展证明 |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 |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赴国(境)外参加或者举办展览会带出的展卖品、小卖品的,凭出国(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出国(境)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展单位提供的参展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 | 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 | √ | √ | 改为行政机关内部征求意见。 | ||
15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八条 |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 | 不再要求提交,改为内部查询。 | |||
16 | 法人身份证明 | 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时需提交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 商务局 | 公安局 | √ | 取消相关备案要求。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省商务厅 | 商务主管部门 | √ | √ | 不再要求提交。 | ||
18 |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的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 商务部门 | 税务部门 | √ | 不再要求提交。 | |||
19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 |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 商务部门 | 房屋权属人 | √ | 不再要求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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