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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8号 2018-6-26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6日
海关保税核查工作记录
被核查人情况 | 名称(仓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工商注册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核 查 情 况 |
核查时间 | ||||
核查地点 | |||||
核查项目: | |||||
被核查人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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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内容: | |||||
核查关员签名: 年 月 日 |
被核查人签名盖章: 本企业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准确无讹,愿意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和代表或者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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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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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处理通知书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规定,我关对你单位进行了保税核查。经核查你单位,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日内限期改正:
□日内按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逾期未按海关要求办理,海关将对你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海关印章)
年 月 日
此通知书我单位已收到。
(被核查人单位印章或者被核查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海关和被核查人各留存一份。在“□”内“√”,同时填写被核查人的办理限期和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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