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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 目 录 一、纳税服务合作 (一)联合设立登记 (二)联合变更登记 (三)协同办理注销登记 (四)联合办税服务 (五)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六)联合服务管理"走出去"企业 (七)联合税收宣传 (八)联合培训辅导 (九)联合共建咨询热线 (十)联合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 (十一)联合共建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 (十二)联合纳税信用评价 二、征收管理合作 (十三)委托代征税款合作 (十四)协同管理非正常户 (十五)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十六)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 (十七)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十八)协同开展风险应对 (十九)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二十)协同判定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资格 (二十一)协同开展反避税调查 (二十二)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 (二十三)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三、税务稽查合作 (二十四)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二十五)联合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和轮查 (二十六)联合开展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检查 (二十七)协同开展案件协查 四、信息共享合作 (二十八)共享双方内部涉税信息 (二十九)联合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 五、其他事项合作 (三十)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三十一)联合开展税收分析 (三十二)联合开展税收调查 一、纳税服务合作 (一)联合设立登记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设立登记,可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效能,避免纳税人"多头跑"和重复报送资料。 2.合作目标 任一方均可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当场发放同时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 对已经实施工商、质监、税务"三证合一""一证三码"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实现工商、质监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应用。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确联合设立登记的业务流程、报送资料以及工作要求。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实现在任一方的办税服务场所均可为纳税人办理联合设立登记;本地建有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应依托行政服务中心设置联合办税窗口。 (3)受理方负责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对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纳税人,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4)受理方明确告知纳税人需要接受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双方管理,并告知其办理后续相关涉税事项的基本流程。 (5)受理方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纳税人设立登记信息后,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并将所有的纸质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4.鼓励创新 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上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利用联合登记模块实时推送纳税人信息,实现双方联合办理设立登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与当地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共同推进"三证合一""一证三码"的基础上,继续推进"一证一码",实现工商、质监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应用。 (二)联合变更登记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变更登记,可以及时、动态获取纳税人信息,保证双方征管基础信息一致,同时减轻纳税人负担。 2.合作目标 实现任一方均可为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无需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确联合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报送资料以及工作要求。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实现在任一方的办税服务场所均可为纳税人办理联合变更登记;本地建有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应依托行政服务中心设置联合办税窗口。 (3)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方收缴并核销原税务登记证件,重新发放同时盖有双方印章并标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税务登记证件;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由受理方直接在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 (4)受理方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后,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并将所有的纸质登记资料进行归档,另一方税务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调阅。 (5)为纳税人补办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可参照本项内容处理。 4.鼓励创新 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上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利用联合登记模块实时推送纳税人信息,实现双方联合办理变更登记。 (三)协同办理注销登记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办理注销登记,可以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2.合作目标 协同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及时传递各自办理的注销登记信息。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先货物劳务税、后所得税的顺序,分别受理同一纳税人的注销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在先受理的税务机关办结后,方可到另一方办理注销登记。 (2)先受理一方在为纳税人办结注销登记手续后,应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及时将信息传递另一方。 (3)后受理一方根据接收到的信息及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总局在金税三期工程系统联合登记模块中增加注销登记功能。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上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利用联合登记模块对注销登记办理顺序进行有效监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实现由一方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双方共同开展注销核查工作。待双方各自核准注销登记、分别出具相关文书后,由受理方统一送达纳税人。 (四)联合办税服务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税服务,可以优化和整合办税服务资源,统一服务标准,避免服务差异。 2.合作目标 落实纳税服务规范,整合、优化办税服务资源,联合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为标准,梳理联合办税服务事项,加强服务衔接,统一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通过互设窗口、互派人员、互设自助办税设备等方式统筹办税服务资源,或依托政府资源共同设立办税窗口。 4.鼓励创新 在有新、改、扩建办税服务厅的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建办税服务厅。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网上办税系统技术要求》,统一网上办税平台建设标准,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等技术,互联、整合或共建网上办税服务平台。 (五)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可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实现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 2.合作目标 联合为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和双方相同的定点联系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制定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的方案。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谈签工作,共同做好协议的执行工作。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高层对话、走访企业等服务,共同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共享定点联系企业名单和基础信息,及时共享定点联系企业的税源基础信息动态变化情况。 (5)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引导大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工作,共同开展内控调查和测试工作,共同向企业提出税务风险防控建议。 (六)联合服务管理"走出去"企业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服务管理"走出去"企业,可以发挥各自优势,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2.合作目标 共同建立"走出去"企业清册和服务清单,实现对"走出去"企业的联合服务、联合管理。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交换比对"走出去"企业档案信息,共同建立"走出去"企业清册和服务清单。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积极跟踪研究"走出去"企业主要投资经营地税收法律环境,联合开展政策解读,联合开展税收事项调查,联合应对企业诉求。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加强"走出去"企业的纳税登记、境外所得申报、税款缴纳和抵免、关联交易申报、转让定价调整和同期资料准备的管理。 (七)联合税收宣传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税收宣传,可以扩大宣传覆盖面,有效提升宣传效果,降低服务成本。 2.合作目标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宣传重点、宣传口径、宣传方式等方面开展合作。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商确定宣传重点、宣传口径、宣传方式。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通过税务网站、微信、微博、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发布税收公告、政策解读并及时维护更新。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通过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学堂、互联网、媒体等渠道,开展多形式、多方位税收宣传,并进行效果评估,持续改进。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重大税收事项,共同策划和组织实施专题税收宣传行动。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探索建立常态化联合宣传机制,通过整合微博、微信、网站等互联网宣传渠道,实现双方资源互补,促进宣传资源效用最大化。 (八)联合培训辅导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培训辅导,可以有针对性的帮助纳税人熟悉税收政策,增强纳税意识,有效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2.合作目标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开展培训辅导。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采用问卷调查、在线留言、课堂反馈等形式,共同收集纳税人培训需求。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纳税人实际需求共同编制培训计划,有机整合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培训期次。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纳税人开展分类培训辅导。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共同加强纳税人学堂的建设和管理,以纳税人学堂为平台联合开展教学讲座、座谈讨论和专题辅导,共建师资队伍,共享培训资源,共同评估反馈培训成效;也可以整合在线和离线资源,实现网上和实体纳税人学堂的互动。 (九)联合共建咨询热线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积极推进联合共建咨询热线,可以使纳税人全面及时掌握涉税信息,避免热线重复建设。 2.合作目标 共同建设以12366热线为基础,网线互通、知识库兼容、服务项目丰富的咨询服务平台。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经共同建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应联合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支持,共同为纳税人提供咨询。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未共同建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应运用技术手段,实现相互转接咨询电话。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重点联系企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共同开展税收政策预约专业咨询服务。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组建由各税种业务骨干、专家、学者和涉税中介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组织业务研讨,加强交流合作,为服务热线和纳税人咨询提供业务支持保障。 (十)联合开展以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可以节约调查成本,提高调查效率。 2.合作目标 共同开展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委托第三方开展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共享信息资源,减少对纳税人的调查频次,节约调查费用。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每一年或每两年联合开展一次相关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并加强调查结果分析,据此提出改进纳税服务的措施。 (十一)联合共建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共建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可以引导纳税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减缓征纳双方矛盾。 2.合作目标 联合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实现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管理规范化、活动常态化。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吸收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依托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建立联动高效的纳税人需求响应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纳税人需求,对涉及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共性建议,双方共同研究、及时响应。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充分发挥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联系面广的优势,共同对特定纳税人群体开展专题辅导,对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宣传,畅通征纳双方联系渠道。 (十二)联合纳税信用评价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纳税信用评价,可以使纳税信用评价更加科学、客观、公正,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2.合作目标 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对同一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保持一致。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运用统一的指标体系和双方的指标信息,依据统一的评价方式和标准,得出或者协调得出一致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纳税信用的评价和确定,并分别发布评价结果。各自的上级税务机关汇总公布评价结果。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纳税人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信息,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工作。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共同开发纳税信用评价系统,运用同一系统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共同加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征收管理合作 (十三)委托代征税款合作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委托代征税款合作,可以充分发挥双方资源优势,节约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2.合作目标 双方互相委托或共同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重点是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时,代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3.方式方法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款时,双方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委托代征需要调整征管信息系统。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调整金税三期工程系统和国家税务局征管信息系统;地方税务局负责调整本地征管信息系统。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款,应当使用委托税务机关票据,由委托税务机关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受托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征税款;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受托税务机关票据,由受托税务机关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 (4)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应共同确定代征人和代征范围,统一培训代征人员,分别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分别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共同优化纳税申报程序,通过互联、整合或共建纳税申报平台,实现纳税人同时在网上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税费。 (十四)协同管理非正常户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管理非正常户,可以形成管理合力,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纳税遵从度。 2.合作目标 定期交换非正常户管理信息,对一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双方加强沟通协商,并分别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过双方信息共享渠道,传递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信息。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双方都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应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分别采取限量供应发票、评价为D级纳税人、发布非正常户公告等惩戒措施。对单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另一方应敦促纳税人到认定方接受处理。 (十五)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工作,可以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2.合作目标 双方共享定额核定信息,协同开展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 3.方式方法 (1)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用于指导双方协同开展定额核定工作。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定期定额户所在行业、区域等因素,明确定额核定工作分工,分别组织核定工作,初步核定结果经双方沟通协商后,分别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或协商明确由一方开展核定工作,另一方直接采用对方核定结果,分别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3)一方发现对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应及时与对方联系协商,并协同做出调整。 (十六)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可以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2.合作目标 对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按照统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水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共同研究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水平,制定统一的核定征收办法。 (2)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省局制定的核定征收办法和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水平,协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联合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帮助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引导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十七)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可以增强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充分发挥双方风险管理合作优势。 2.合作目标 协商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确定风险管理合作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指导并协调双方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结合税收形势和外部环境,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合理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 (2)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推送的风险任务,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的,应因地制宜的统筹安排管理资源,按照统分结合、分类分级应对的原则,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纳入本省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 (十八)协同开展风险应对 1.合作目的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同开展风险应对,可以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形成风险应对的合力,降低税收流失风险。 2.合作目标 对高风险的纳税人,协同开展风险应对。 3.方式方法 (1)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照风险识别和排序结果,分别确定高风险纳税人,并及时交换高风险纳税人名单及风险点信息,双方根据接收的信息分别开展高风险纳税人风险应对工作。 (2)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高风险纳税人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应书面向对方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受理线索一方,应将应对情况向移交方书面传递。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高风险纳税人风险应对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交换反馈风险应对结果,互相通报风险应对情况。 (4)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税务总局推送的风险任务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的,应按照风险应对预案要求,统筹安排确定应对方式和应对合作部门,共同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4.鼓励创新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于共同认定为高风险的纳税人,双方在共同确定应对方式、应对层级和应对部门的基础上,可以联合组建风险应对团队,共同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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