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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发[2019]2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通讯审议并征求《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审议稿]》等十八项业务指引意见的通知

admin 2022年09月27日 中税协发[2019]2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通讯审议并征求《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审议稿]》等十八项业务指引意见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9]28号              2019-6-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规范税务师行业执业行为,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中税协组织制订了《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审议稿)》等十八项业务指引。

  上述业务指引的审议稿已经中税协业务准则和发展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请及时组织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阅提修改意见,并提请中税协常务理事审议。请各地于6月28日前汇总修改意见,填写审议意见统计表,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中税协业务准则部,逾期不反馈,视为同意;中税协将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发布试行。

  联系人:李頔

  电话:010-68413988转8306

  邮箱:zzzb@cctaa.cn

  附件:

  1、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审议稿).docx

  2、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程序指引(审议稿).doc

  3、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修订(审议稿).doc

  4、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5、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6、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7、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8、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9、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1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1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12、出口退(免)税代理服务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13、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14、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15、发票相关服务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16、清税注销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17、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docx

  18、涉税证明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doc

  19、本地区审议意见回执.xlsx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9年6月17日

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双方确立代理关系,指派本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委托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准备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扣缴税款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服务行为。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与关注事项

  第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

  第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对委托人进行业务访谈或者调查,对委托人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相关事项进行风险评估,重点关注管理层意图、财务处理、数据归集、税额计算、发票管理、信息传递、政策判断等。

  第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关注与委托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者扣缴税款报告表有关的情况,包括: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项目、销售额确认、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委托人或其指向的第三人是否符合增值税纳税人条件,重点关注委托人经营或者投资中的特殊情形。

  第十条 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其代理人或购买方是否属于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核对一般纳税人的登记资料,关注是否有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情况,关注其辅导期是否已经期满或需重新实行。

  第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是否满足发生在中国境内、是否属于经营性业务活动、是否有偿提供、是否为他人提供等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委托人是否具有符合不征增值税的项目。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计税方法适用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否准确,重点关注低税率及特殊事项征收率适用情况。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以下应税销售额的基本内容:

  (一)应税销售额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执行;

  (二)纳税人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取得或编制应税销售额明细表并与原始凭证及财务核算内容核对;

  (三)获取定价目录,关注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的情况,分析当期应税销售额与上期或上年度同期应税销售额异常变动的原因;

  (四)各类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销售额,核对不征税价外费用的实质要件和资料,关注包装物押金增值税处理;

  (五)以外币结算的销售额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六)应税销售额确认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准确;

  (七)核对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发票开具情况,将税控系统数据与企业账面销售额数据进行对比,寻找差异。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视同销售行为,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的,税收上是否确认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二)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作销售处理并确认收入的,税收上是否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应确认为视同销售行为的,是否有按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是否按照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以及组成计税价格进行确定。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特殊销售方式下业务的真实性,发票开具的合规性,应税销售额的准确性。特殊销售方式包括折扣销售、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物易物等。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委托人是否符合享受即征即退的具体标准要求,重点关注是否办理对应备案手续,确认即征即退对应的销售额。

  第二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委托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当期计算调整的应税销售额。

  第二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中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发票等扣除凭证、台账等明细。

  第二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减免税的项目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否需要办理核准、备案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手续,减免税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签章等环节具体的内部控制情况。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以下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情况: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核对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关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核对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包括纸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关注按余额开具发票的情况;

  (三)特殊应税事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与要求。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销项税额与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未开具发票三项之和之间的勾稽关系,分析其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扣税凭证的取得时限、填开要求、流转中责任、认证期限、抵扣权限、抵扣后期管理等内控制度。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进项税额抵扣的合规性。是否用于与生产经营相关、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重点关注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和加计抵减扣除情况。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扣税凭证的真实性、申报抵扣资料的完整性、扣除率适用的准确性、抵扣时限的及时性。

  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通行费电子发票、旅客运输客票等。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劳务、服务,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是否正确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重点关注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

  第三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本期申报抵扣的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和对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和退税和其他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情况,重点关注税控装置与技术维护费抵减税额的合规性。

  第三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企业应税事项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以及预缴税额适用政策的准确性和金额的正确性。

  第三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预缴税额是否依据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及相关资料进行税额抵减。

  第三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企业是否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条件。符合加计抵减的,是否正确计算抵减税额。符合加计抵减的,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企业是否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或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范围,并确定其退还金额及退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确认本期应补(退)税额,包括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期末未缴税额;关注各项目税额对应的完税凭证;确认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第三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特殊企业(或交易行为)是否属于特殊企业或交易行为的范围,以及是否按照规定做正确处理。

  第二节 申报准备与纳税申报

  第四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计算并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制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同时归集委托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所需的报送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填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当履行质量复核和监控程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完成后,委托人予以确认签章,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人声明中,分别履行签章和签字手续,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四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发现委托人已申报内容需要调整或数据异常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对比分析后,按照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更正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第四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解缴增值税税款、保存纳税申报有关资料并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四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开展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形成的业务成果一般包括:

  (一)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相关文件;

  (二)经双方约定需出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四)委托人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

  (五)其他相关报告。

  第四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代理申报业务完成后,按照业务委托协议约定,出具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及其他业务成果,应当由双方留存备查;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

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判断,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并出具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贵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并完成纳税申报。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增值税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判断、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准备

  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_____元;

  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_____元;

  免税销售额 _____元;

  销项税额 _____元;

  进项税额 _____元;

  上期留抵税额 _____元;

  进项税额转出额 _____元;

  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 _____元;

  期末留抵税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减征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合计 _____元;

  期末未缴税额 _____元;

  本期已缴税额 _____元;

  期末未缴税额 _____元;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_____元;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_____元;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_____元;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_____元。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

  (一)涉税事项判断

  在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中,我们已经对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进行判断。代理纳税申报过程中,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准备业务,执行审核程序。

  (二)纳税申报方式

  确定纳税申报方式为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等方式。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以_____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_____日内申报纳税。

  (四)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填列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五)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_____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接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接受委托人委托,对主营业务为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当期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填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代理纳税申报事宜的行为。

  委托人包括增值税纳税人、第三方,委托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履行配合、协助税务师事务所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五条 建筑业增值税申报代理业务的实施由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和申报准备工作组成。填制和申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资料准备、数据整理、文书制作和报送安排。

  在进行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制和申报准备时,应关注:

  (一)资料准备阶段应关注项目交易资料和会计资料的准备。

  (二)数据整理阶段应关注建筑项目基本情况、计税方法、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款缴纳的评价。

  (三)文书制作阶段应关注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是否按税法规定执行。

  (四)报送安排阶段应关注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归档和申报方式。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第六条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前,涉税服务人员应调查纳税人的下列情况,并取得有关资料:

  (一)基本情况调查,包括工商注册登记情况、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情况、外出经营登记情况、预缴税款及申报纳税情况、税务检查及整改情况、银行开户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等;

  (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调查,包括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各类财务报告、企业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接受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或者审计的结果及整改情况等;

  (三)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情况调查,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重大经济交易事项调查,包括企业重组、对外投融资等。

  第七条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应根据纳税人不同的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有关资料,包括: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与纳税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书;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纳税人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的确认,应当取得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建造合同应税收入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二)纳税人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等有关信息或资料;

  (三)纳税人其他收入在事实方面、账载金额会计方面以及税收金额方面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四)纳税人其他收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等有关信息或资料;

  (五)纳税人取得注明税额的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纳税人取得计算税额的抵扣凭证,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七)纳税人取得特殊情况的抵扣凭证,包括税收缴款凭证、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

  (八)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确认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九)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有关信息或资料;

  (十)上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十一)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两种情形下预缴税款的台账和完税证明;

  (十二)转让、出租不动产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第九条 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四类交易数据采集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纳税人市场交易现状,全面收集各类交易情形信息,确认采集数据范围。

  (二)按照增值税计算涉及的要素标准,将交易情形信息分为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四大类。

  (三)分别整理锁定纳税人具体交易情形,选择应编制的工作底稿。

  (四)确认交易情形与工作底稿具体项目对应关系,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条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采集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认存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整理相关差异数据;

  (二)确认会计核算资料的差异数据、计量差异数据,依据税收规定分析、评价、确认税收金额;

  (三)确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应填制的工作底稿,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相关资料。 第二节 关注事项和申报准备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确认,应关注:

  (一)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工的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建筑工程项目批准的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工程建设总包类型,是否存在一般情况下的总包工程建设模式、联合体工程建设模式、EPC工程建设模式、BOT工程建设模式等;

  (三)建筑工程项目竣工情况。

  第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交易事项确认,应关注:

  (一)纳税人是否属于建筑工程项目的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人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三)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交纳增值税备案;

  (四)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保持计税方法不变。

  第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税款交易事项确认,应关注: 建筑工程项目是否跨地级行政区域;(二)纳税人账面预收款的核算情况,是否存在将收到的预收工程款项再预收账款以外的科目核算的情况;

  (三)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况,了解分包发票的取得情况;

  (四)纳税人账面预收款的核算情况,是否存在将提供建筑服务收到的预收款,在预收账款以外的科目核算的情况;

  (五)纳税人计算预缴税款时,选择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否正确;

  (六)纳税人是否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业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收入”)确认时,应关注:

  (一)有关收入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应根据不同业务的性质分别确认纳税人的建造合同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特殊业务收入的范围,并审核其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三)未开具发票收入的入账情况,是否计税;

  (四)检查收入的确认原则和方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五)抽查经济业务合同、原始凭证,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

  (六)检查以外币结算的收入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七)审核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正确;

  (八)审核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计税;

  (九)调查向关联方交易销售的情况,审查其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销售额的时间确认,应关注:分析本期建造合同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工程项目销售额金额确认事项,应关注: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变更索赔收入、奖励收入、利息补偿收入等价外费用的,是否全额计入当期销售额;

  (三)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确认销售额时,应关注: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其销售是否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一)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购进的有形动产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或者双方签订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

  (二)纳税人出租或转让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取得或自建不动产是否符合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

  (三)纳税人销售旧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税法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

  (四)纳税人销售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并完成相应的税务备案程序。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确认时,重点关注:

  (一)纳税人建筑工程项目计税方法的选择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确认本期销项税额。

  (三)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税率或征收率适用是否正确,不同计税方法申报表的填写是否正确。

  (四)纳税人存在未开票收入的,是否按规定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五)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进行销项税额的计算。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审核时,应关注:

  (一)评价与进项税额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相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概)算资料,并了解其执行情况。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审核纳税人是否虚列各项成本费用实际支出;

  (三)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是否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审核进项税额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四)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五)认证、确认或比对通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辅导期纳税人是否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填写;

  (七)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及时相应扣减进项税额;

  (八)以折扣方式购买应税行为,是否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九)纳税人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或交易的,其申报抵扣的资料是否有相关合同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纳税人融资租入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十一)纳税人直接购入或者自建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十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十三)纳税人上期留抵税额与上期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是否一致。

  第二十条 确认材料费用进项税,应点关注:

  (一)纳税人取得的由业主组织采购,施工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进行结算的甲控材料部分,是否取得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二)纳税人取得的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建设方直接向供应商采购并结算,然后再供应给施工单位使用的甲供材料部分,根据甲供材料是否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分析确定是否应取得建设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自购的地材,是否取得地材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纳税人自购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是否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税法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第二十一条 确认机械费用进项税额,应关注:纳税人外租他人的建筑施工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的,适用税目是否正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照“建筑服务”税率开具。

  第二十二条 确认人工费用进项税额,应关注:

  (一)纳税人接受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派遣机构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取得全额计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接受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差额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取得差额计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分包分为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确认进项税额,重点关注: 纳税人是否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方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是否存在合同、发票、资金流以及实际分包业务不一致的情况。(三)纳税人取得的劳务分包增值税发票的,发票的备注栏是否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关注:

  (一)审核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否存在认证抵扣的情况;

  (二)审核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材料等非正常损失行为,是否对应转出进项税额;

  (三)审核纳税人发生购进的货物、服务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否对应转出进项税额;

  (四)审核纳税人发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含不动产)、无形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是否按税法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是否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二十五条 税款计算包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抵扣税额合计、实际抵扣税额、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应纳税额合计。审核和填报时,重点关注:

  (一)不同计税方法下,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不同项下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是否正确;

  (二)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及其他是否正确;

  (三)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正确;

  (四)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否正确;

  (五)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 税款缴纳包括期初未缴税额、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期末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审核和填报时,重点关注:

  (一)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与上一税款所属期存在勾稽关系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二)审核纳人本期已缴税额中,分次预缴税额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是否按税规定的抵扣办法进行抵扣,是否取得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建筑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事项进行审核时,重点关注: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二)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预收款,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预缴增值税的核算;

  (三)跨地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预缴增值税的核算;

  (四)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预缴增值税款和销项税额的核算。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的增值税核算是否正确;

  (六)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是否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进行转出核算。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其他特殊事项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关注:

  (一)销售箱梁及混凝土事项

  1.跨纳税主体销售箱梁及混凝土时,是否按税法规定在移送使用时确认纳税义务,并按税法规定确定销售额;

  2.非建筑现场自制箱梁及混凝土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是否按税法规定在移送使用时确认纳税义务,并按税法规定确定销售额。

  (二)材料销售事项 材料销售收入具体包括直接对外销售材料、跨法人之间调拨材料、材料抵顶劳务款形成的收入。材料销售事项,应关注:

  1.跨纳税主体直接对外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等或跨法人之间调拨材料是否按正常货物销售确认收入;

  2.纳税人发生材料抵顶劳务款时,是否确认为两项经济业务,即材料销售与接受劳务,其中材料销售是否按正常货物销售确认收入。

  (三)转供水、电事项

  转供水、电事项,应关注: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电是否以收到使用单位支付的水电费用时确认收入。

  (四)联合体工程总承包事项

  联合体工程总承包事项,应关注:

  1.联合体合同中是否为各方分别向甲方开具发票。

  2.联合体合同中是否为各方分别收取甲方支付的工程款。

  3.联合体合同中是否涉及质保金,质保金的涉税处理是否符合相关税法的规定。 第三节 纳税申报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务应按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进行增值税申报表的实施申报和备案。在实施申报时应重点关注:

  (一)是否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所规定的纳税人报送资料要求、基本流程、基本规范,完成纳税申报程序;

  (二)是否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实施申报;

  (三)是否按规定将报送资料进行归档。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取得纳税人上月度纳税申报表,了解上月度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期末未缴税额等数据对本月度申报表数据的影响。

  关注纳税人被纳税检查调整销售额和应补缴税额对本月度申报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报申报表。填报申报表时,应特别关注表内逻辑关系、申报表及附表表间关系。

  第三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需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按照税法的规定填制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据协议的约定,按照税法的规定和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向其申报纳税。 第三章 业务记录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工作底稿包括三个大类:企业环境资料、基础数据整理、业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企业环境资料工作底稿包括:企业基本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会计处理环境、税务处理环境。

  第三十七条 基础数据工作底稿包括: 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

  第三十八条 为了方便适用工作底稿选择,设计基础数据大类工作底稿应关注以下六个方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集数据范围的区别;

  (二)计税方法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三)适用不同税率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四)征收方式的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五)特殊业务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六)纳税人组织形式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包括: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该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属于应提交委托方的成果资料,在代理业务完成之后全部移交给委托方。

  业务报告工作底稿是依据基础数据,采取手工方式编制,或采取软件方式编制,基本功能是数据的计算和信息传递。

  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应按税法规定的样式进行提交。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从管理层获取其承担恰当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所需的财务信息和批准财务信息的责任的书面声明。该声明还应当包括管理层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及已向税务师事务所完整提供所有重要且相关的纳税申报信息。

  第四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编制、使用和保存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四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第四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报告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报告提醒、保密要求等业务报告事项。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报告

  报告号:

  备案号:

  我们接受委托[纳税申报服务业务合同书编号: ,对贵单位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委托事项的约定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纳税申报服务业务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纳税申报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纳税申报业务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出具业务报告。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复核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情况

  经对贵单位_______年度增值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我们认为,本报告后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填报。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本期金额
1 销项税额  
2 进项税额  
3 进项税额转出  
4 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 期末留抵税额  
6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7 应纳税额减征额  
8 应纳税额合计(5=1+3-4)  
9 期初未缴税额  
10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11 本期已缴税额(8=9+10+11+12)  
12 ①分次预缴税额  
13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14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15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16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13=5+6+7-8)  
17 本期应补(退)税额(14=5-9-10)  

 

    二、优惠备案情况

  根据贵单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已按照根据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税务备案程序。

  本报告仅供贵单位××××××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附送资料:

  1.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报告说明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 企业年度(月度)财务报表

  4.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复印件

纳税申报业务报告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一)工商登记情况说明

  被审核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万元;经营范围: 。

  是否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是否为上市公司:

  主管税务机关:

  被审核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为——。

  是否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

  (二)分支机构情况说明

  是否设置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

  二、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一)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删减)。

  (二)会计核算软件:

  (三)记账本位币:

  (四)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发生变化,要列明具体变化)

  (五)税务处理环境调查情况

  1. 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政策依据

  2. 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

  3. 增值税申报方式选择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说明

  (一)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 年度 月至 年度 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元;已交纳的增值税为 元,其中本期交纳上期增值税为 元,本期实际预交增值税为 元;本期应补(退)税额为 元。

  (二)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 年度 月至 年度 月账面核算按适用税率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元,上期留抵税额为 元,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为 元。增值税按适用税率核算应纳税额为 元。

  1. 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审核情况

  (1)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 年度发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行为,账面未做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确认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 元,审核确认销项税额 元。

  (2)视同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 年度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账面未做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确认视同销售额 元,审核确认销项税额 元。

  具体数据如下: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视同销售收入 元;

  ②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收入 元;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收入 元;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收入 元;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收入 元;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收入 元;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收入 元。

  (3)适用税率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 年度发生相关销售行为,账面适用税率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确认此项销售业务应适用 %,本期审核未予纳税调整,留待下期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2.抵扣进项税额审核情况

  (1)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取得的失控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失控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为××元,本期审核未予纳税调整,留待下期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2)取得适用税率错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 年度取得适用税率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此类事项对应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期审核未予纳税调整,留待下期重新取得增值税发票。

  (3)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 年度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此类事项对应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 元。本期审核未予纳税调整,留待下期重新取得增值税发票。

  (4)取得三流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 年度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此类事项对应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元。本期审核未予纳税调整,留待下期重新取得增值税发票。

  (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他事项审核

  2.进项税额转出审核情况

  (1)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免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 年度取得用于免税或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审核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元。

  (2)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 年度取得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福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审核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元。

  (3)购进货物或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购进货物或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审核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元。

  (4)其他事项的审核

  (三)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 年度 月至 年度 月账面核算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 元,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减征额为 元,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 元。

  本次审核调整事项为:

  (四)预缴增值税审核情况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 年度 月至 年度 月账面核算预缴增值税额为 元,其中提供建筑服务项目部预交增值税 元,出租不动产预交增值税 元,转让不动产预交增值税 元。

  本次审核调整事项为:

  (五)增值税减免税审核情况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 年度 月至 年度 月增值税减免税额 元,其中购置税控专用设备减免税额 元,提供免税的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减免增值税 元,其他优惠事项减免增值税 元。

  减免税事项需要提供的备案资料为:

  四、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经审核, 年度除上述说明事项外,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经审核, 年度除上述说明事项外,发生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具体事项如下:

  (一) (二)

  本报告格式适合建筑企业使用,正文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接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税法确认房地产开发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代理委托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准备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扣缴税款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服务行为。

  本指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项目业务和自行开发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

  委托人包括增值税纳税人、第三方,委托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履行配合、协助税务师事务所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六条 房地产业增值税申报代理业务的实施由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和申报准备工作组成。填制和申报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资料准备、数据整理、文书制作和报送安排。在进行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制和申报准备时,应关注:

  (一)资料准备阶段应关注项目交易资料和会计资料的准备。

  (二)数据整理阶段应关注房地产项目基本情况、计税方法、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款缴纳的评价。

  (三)文书制作阶段应关注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是否按税法规定执行。

  (四)报送安排阶段应关注申报程序、申报资料归档和申报方式。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

  第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纳税人不同的情况及代理业务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并对委托方提供的纳税申报代理事项资料进行评价,委托方应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并要求委托方出具委托方声明书。

  第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按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评价,并需要执行下列资料收集与整理程序。

  第九条 应了解纳税人的企业基本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会计制度环境和办税制度环境等情况,还应关注纳税人预缴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税收优惠、特殊计税等事项,取得有关材料。

  第十条 取得与评价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证据,应关注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税务师事务所对房地产业增值税申报进行证据搜集时,应收集下列证据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资料,主要有:注册登记情况、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情况、外出经营登记情况、预缴税款及申报纳税情况、税务检查及整改情况、银行开户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等;

  (二)会计核算资料,主要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报表及其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审计报告(如有,需提交),会计凭证及账簿;

  (三)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书面声明;

  (四)上一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资料;

  (五)开发项目基本情况资料,主要有:立项批复文件、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五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开发项目竣工备案、产权转移登记等资料;

  (六)支付的土地价款的合同及相关资料;

  (七)与增值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八)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九)审批、备案、备查等事项相关资料;

  (十)第三方提供的数据、报告;

  (十一)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十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汇总缴纳增值税认定相关资料。

  (十三)重大经济交易事项相关资料,包括企业重组、对外投资等;

  (十四)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第十一条 对审查后的交易类证据资料进行分类确认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等业务基础数据。

  第十二条 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四类交易数据采集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纳税人市场交易现状,全面收集各类交易情形信息,确认采集数据范围;

  (二)按照增值税计算涉及的要素标准,将交易情形信息分为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四大类;

  (三)分别整理确认纳税人具体交易情形,选择应编制的工作底稿;

  (四)确认交易情形与工作底稿具体项目对应关系,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采集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认存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整理相关差异数据;

  (二)确认会计核算资料的差异数据、计量差异数据,依据税收规定分析、评价、确认税收金额;

  (三)确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应填制的工作底稿,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相关资料。

  第二节 填制和申报准备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情况确认,应关注:

  (一)开发项目批准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五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取得情况;

  (二)开发项目用地规模,地价款的支付情况;

  (三)开发项目地上可售面积情况;

  (四)开发项目完工交付情况、产权转移情况;

  (五)开发项目是否存在分期开发情况,存在分期开发情况时各期土地价款的确认是否准确。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交易事项确认,应关注:

  (一)纳税人是否属于开发项目的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人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在税法规定的期限保持计税方法不变。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预缴税款交易事项确认,应关注:

  (一)开发项目《预售许可证》,关注开发项目预售时点;

  (二)预售合同的签订情况,了解预售房款的收取情况;

  (三)预收房款收款凭证的开具是否属于符合规定;

  (四)纳税人账面预收款的核算情况,是否存在将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预售收入在预收账款以外的科目核算的情况;

  (五)以直接支付货币方式收取的预收房款,是否计入预收款;

  (六)是否存在已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不动产销售收入确认条件,而按预收款进行增值税处理的情况;

  (七)纳税人计算预缴税时,确认为预收房款的时点,对应选择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否正确;

  (八)纳税人是否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销售额的处理方法确认,应关注:

  (一)关注纳税人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销售不动产销售额的确认原则、方法,关注会计处理与增值税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三)关注账面收入确认金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销售额确认的差异;

  (四)纳税人向关联方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销售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销售额的范围确认,应关注:

  (一)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代收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各项费用,是否作为销售房款处理;

  (二)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收益,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查给予关联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销售折扣和折让转利于关联方等情况;

  (四)纳税人按照项目设立的“预售款备查簿”的相关内容,比对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款确认收入日期是否与账面确认预收款时间一致;

  (五)按揭款收款有无申报纳税,有无挂在往来账,如“其他应付款”,不作为销售款申报纳税的情形;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是否存在明显偏低或其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是否按税法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七)不同项目的预售款与销售款,防止销售款作为预售款处理的情况。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销售额的时间确认,应关注:

  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确认。是否存在未开具发票,但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销售额,而未进行增值税销售税额的情况。

  第二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销售额的金额确认,应关注:

  (一)纳税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是否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扣除凭证;对存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的,是否取得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二)并确认房地产项目的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并与权属证、房产证、预售证、房屋测绘所测量数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相比对。如果上述性质相同的面积所获取的各项证据发生冲突、不能相互印证时,应当追加评价程序,并按照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的原则,确认适当的面积;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的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的扣除额,是否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

  (四)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是否按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选择采用的折合率,是否在1年内保持一致;

  (五)纳税人在确认销售额时,是否按税法规定选择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行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存在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后作为销售额。

  第二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特殊销售事项确认,应关注:

  (一)纳税人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确认销售额;

  (二)以房地产或土地作价入股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是否按规定确认销售额;

  (三)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中存在混合销售行为时,是否按规定并入销售不动产销售额;

  (四)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无偿转让(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是否按视同销售房地产进行销售额的确认,其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额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五)将房地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确认销售额;

  (六)纳税人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和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时,是否按规定确认销售额。

  第二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存在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自行开发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应关注:

  (一)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该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关于是否决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时选择的计税方法,确定自行开发不动产经营租赁可选择的计税方法;

  (三)纳税人利用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对外出租经营,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租金的收取情况;

  (四)纳税人账面租金收款的核算情况;

  (五)是否存在以非货币形式收取的租金;

  (六)纳税人计算预缴税时,选择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是否正确;

  (七)纳税人是否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第二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自行开发不动产经营租赁销售额确认,应关注:

  (一)关注纳税人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不动产经营租赁销售额的确认原则、方法,关注会计处理与增值税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三)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是否按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选择采用的折合率,是否在1年内保持一致;

  (四)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无偿提供给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是否按视同销售进行销售额的确认,其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额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五)销售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即按照收到承租方租金日期、收到预收款日期、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和开具发票日期四者孰先原则;

  (六)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查给予关联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销售折扣和折让转利于关联方等情况;

  (七)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是否存在明显偏低或其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是否按税法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八)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不动产的经营租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在税法规定的期限保持计税方法不变。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应关注:

  (一)纳税人按开发项目计税方法的选择,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项税额时税率或征收率适用是否准确,不同计税方法申报表的填写是否准确;

  (二)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进行销项税额的计算。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应关注:

  (一)与进项税额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二)相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概)算资料,并了解其执行情况。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评价纳税人是否虚列各项成本费用实际支出;

  (三)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是否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评价进项税额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四)纳税人取得的发票,是否按规定的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开具发票,重点关注: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的甲供工程中,建筑劳务的提供方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

  (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六)纳税人取得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扣除凭证是否属于进项税抵扣相关规定,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确认是否准确;

  (七)认证、确认或比对通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八)辅导期纳税人是否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填写;

  (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及时相应扣减进项税额;

  (十)纳税人以折扣方式购买应税行为,是否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十一)纳税人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或交易的,其申报抵扣的资料是否有相关合同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

  (十二)各项成本费用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单位与纳税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评价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

  (十三)纳税人上期留抵税额与上期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是否一致。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确认,应关注: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属于贷款服务范围的支出,是否存在认证抵扣的情况。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是否转出进项税额;

  (三)实地查看、询问调查和核实,评价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否转出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是否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五)选择适用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纳税人,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是否正确。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税款缴纳交易事项确认,主要包括期初未缴税额、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期末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期末未缴查补税额。应关注:

  (一)纳税人税款缴纳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与上一税款所属期存在勾稽关系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二)纳人本期已缴税额中,分次预缴税额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是否按税规定的抵扣办法进行抵扣,是否取得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关注纳税人被纳税评估、稽查、审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而作出行政处理或者被其他部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审计调整等,对本期申报数据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房地产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事项确认,应关注: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二)预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取得的预收款,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预缴增值税的核算;

  (三)自行开发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预缴增值税的核算;

  (四)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达到税法规定的增值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时,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

  (五)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法的,是否按规定计算允许在销售额中扣减的地价款并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六)采取不取销售模式进行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销售,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时点进行预缴增值税款和销项税额的核算。

  (七)发生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预缴增值税款和销项税额的核算。

  (八)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的增值税核算是否正确。

  (九)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是否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进行转出核算。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进行增值税申报表填报时,应关注:

  (一)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报申报表;

  (二)表内逻辑关系、申报表及附表表间关系;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间关系等。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实施专业判断和质量的控制相关复核程序。

  第三节 实施申报和备案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进行增值税申报表的实施申报和备案。在实施申报时应关注:

  (一)是否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所规定的纳税人报送资料要求、基本流程、基本规范,完成纳税申报程序;

  (二)是否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实施申报;

  (三)是否按规定将报送资料进行归档。

  第三十二条 代理纳税申报可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采用批量申报和一键申报。采用批量申报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按要求备案所服务的客户及代理申报的服务人员信息。采用一键申报,税务师事务所要生成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或网上办税厅可接受的数据,并在申报前做好数据的核实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批量申报是税务师事务所登陆申报系统后无须逐户登陆所服务的客户,对所服务的客户完成网上申报。一键申报是指在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后,将所服务的客户生成申报数据一键导入税务机关的申报系统当中,无需逐项填制申报表。

  第三章 业务记录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代理务工作底稿包括三个大类:企业环境资料、基础数据整理、业务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环境资料工作底稿包括:企业基本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会计处理环境、税务处理环境。

  第三十五条 基础数据工作底稿包括: 预缴税款、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

  第三十六条 为了方便适用工作底稿选择,设计基础数据大类工作底稿应关注以下六个方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集数据范围的区别;

  (二)计税方法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三)适用不同税率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四)征收方式的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五)特殊业务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六)纳税人组织形式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包括: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该业务报告工作底稿属于应提交委托方的成果资料,在代理业务完成之后全部移交给委托方。

  业务报告工作底稿是依据基础数据,采取手工方式编制,或采取软件方式编制,基本功能是数据的计算和信息传递。

  业务报告类工作底稿应按税法规定的样式进行提交。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从管理层获取其承担恰当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所需的财务信息和批准财务信息的责任的书面声明。该声明还应当包括管理层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以及已向税务师事务所完整提供所有重要且相关的纳税申报信息。

  第四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三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报告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报告提醒、保密要求等业务报告事项。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

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报告

  (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纳税申报服务业务合同书编号:_____,对贵单位税款所属期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委托事项约定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纳税申报服务业务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纳税申报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纳税申报业务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出具报告。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情况

  经对贵单位_______年度增值税申报事项进行评价,我们认为,本报告后附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填报。部分数据摘录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本期金额

  1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2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3 应税劳务销售额

  4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5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6 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7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8 (四)免税销售额

  9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10 免税劳务销售额

  11 销项税额

  12 进项税额

  13 上期留抵税额

  14 进项税额转出

  15 免、抵、退应退税额

  16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7 应抵扣税额合计(12+13-14-15+16)

  18 实际抵扣税额(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19 应纳税额(11-18)

  20 期末留抵税额(17-18)

  21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2 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3 应纳税额减征额

  24 应纳税额合计(19+21-23)

  二、优惠备案情况

  根据贵公司可以享受_____税收优惠政策,并已按照根据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税务备案或备查程序。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_____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附送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报告说明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企业年度(月度)财务报表

  4.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报告说明

  一、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一)工商登记情况说明

  被评价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

  被评价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_____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为_____。

  是否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

  是否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是否为上市公司:

  (二)税务登记情况说明

  被评价单位纳税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 ;档案号:。

  (三)分支机构情况说明

  是否设置分支机构: ;

  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

  二、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

  (一)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根据实际情况删减)。

  (二)会计核算软件:

  (三)记账本位币:

  (四)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如果发生变化列明)

  (五)税务处理环境调查情况

  1.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政策依据

  2. 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

  3. 增值税申报方式选择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说明

  (一)纳税申报总体情况

  经评价,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_____月至_____年度_____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_____元;已交纳的增值税为_____元,其中本期交纳上期增值税为_____元,本期实际预交增值税为_____元;本期应补(退)税额为_____元。

  (二)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经评价,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_____月至_____年度_____月账面核算按适用税率增值税销项税额为_____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_____元,上期留抵税额为_____元,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为_____元。增值税按适用税率核算应纳税额为××元。

  1. 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评价情况

  (1)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发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行为,账面未做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评价确认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_____元,评价确认销项税额_____元。

  (2)视同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账面未做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评价确认视同销售额_____元,评价确认销项税额_____元。

  具体数据如下: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视同销售收入_____元;

  ②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收入_____元;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收入_____元;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收入_____元;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收入_____元;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视同销售收入_____元;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收入_____元。

  (3)适用税率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发生相关销售行为,账面适用税率为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评价确认此项销售业务应适用_____ %,评价确认调整销项税额_____元。

  2.抵扣进项税额评价情况

  (1)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取得的失控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失控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为××元,评价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元。

  (2)取得适用税率错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取得适用税率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评价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_____元。

  (3)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评价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_____元。

  (4)取得三流不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取得与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评价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_____元。

  (5)购进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购进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分期抵扣进项税额。评价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_____元。

  (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他事项评价_____

  3.进项税额转出评价情况

  (1)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免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取得用于免税或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评价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_____元。

  (2)购进货物或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取得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福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评价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_____元。

  (3)购进货物或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评价

  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购进货物或服务发生非正常损失,账面已做进项税额抵扣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评价确认调减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元。

  (4)其他事项的评价

  (三)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经评价,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_____月至_____年度_____月账面核算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元,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减征额为_____元,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_____元。

  本次评价调整事项为:_____

  (四)预缴增值税评价情况

  经评价,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_____月至_____年度_____月账面核算预缴增值税额为_____元,其中出租不动产预交增值税_____元,转让不动产预交增值税_____元。

  本次评价调整事项为:_____

  (五)增值税减免税评价情况

  经评价,被评价单位_____年度_____月至_____年度_____月增值税减免税额_____元,其中购置税控专用设备减免税额_____元,提供免税的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减免增值税_____元,其他优惠事项减免增值税_____元。

  减免税事项需要提供的备案资料为:_____

  四、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经评价,_____年度除上述说明事项外,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

  经评价,_____年度除上述说明事项外,发生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具体事项如下:

  本报告格式适合房地产企业使用,正文的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除本指引规范事项外,承办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及《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银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双方确立代理关系,指派本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代理委托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准备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扣缴税款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服务行为。

  银行业从事资管产品等特定增值税业务,不包括在本业务指引范围内。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

  第六条 综合评价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的执业风险,对涉税业务进行充分评估。

  (一)了解银行外部情况,判断银行遵守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规章制度及准则的情况;

  (二)掌握银行内部基本情况,包括银行总分支结构情况;银行资产、利润规模与质量;银行资产配置、资金来源、经营业务等;

  (三)了解银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纳税申报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增值税发票信息、税收优惠享受情况等。尤其了解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与治理层是否涉及增值税税收违法活动;

  (四)了解银行内部控制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审计结论等信息;

  (五)了解银行业务系统中的增值税相关系统参数配置情况。

  (六)其他与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应根据委托人不同的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税务申报计算资料、实现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完税凭证资料、增值税发票相关资料、备案资料等。

  第二节 销售额关注事项

  第八条 贷款利息收入销售额关注事项。

  (一)贷款合同是否于应付利息日期确认利息收入;对未签订贷款合同或者贷款合同未确定应付利息日期的,是否在收取利息收入的当天确认收入实现。应收利息、利息收入、贷款等会计科目金额和银行贷款合同、结息清单等原始凭证,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时间确认利息收入。区分各种贷款的性质,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有无降低利率少计利息收入现象;

  (二)银行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会计科目金额,是否存在90天内应收未收利息冲销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从而减少应税销售额,在实际收到利息收入时计入销售额的情况;

  (三)银行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结合银行表外项目,是否未计入当期销售额。追踪测试表外项目,是否在实际收回利息收入时,按规定确认当期销售额;

  (四)银行贷款的分类,针对不良贷款计提减值准备,是否存在冲减已计应税销售额。对呆账坏账收回情况,是否及时确认利息收入;

  (五)银行特殊销售方式。豁免的表内利息和表外利息,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是否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九条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销售额关注事项。

  (一)银行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否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重点关注:银行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银行与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业务;

  (二)不符合免税规定的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否按照规定确认利息收入。

  第十条 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销售额关注事项。

  (一)银行向客户收取的因透支消费或取现而产生的利息及价外费用,是否正确确认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银行是否在账单日或客户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信用卡透支利息在逾期超过90天后,银行是否将账单利息转表外。是否对利息收入进行价税分离,确认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额;

  (三)表内利息豁免,是否按照销售折扣处理。如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银行可按照豁免后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 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关注事项。是否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进行确认。重点关注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对应的合同和票据,结合出售环节,判定按照贷款服务确认销售额的正确性。

  第十二条 票据贴现业务关注事项。票据贴现业务的种类,贴现业务是否在贴现日确认纳税义务,对贴现息区分适用政策时间分别按全额或实际收到利息收入金额进行价税分离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销售额关注事项。

  (一)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及时性和金额准确性、利息收入范围界定的全面和免征增值税的区分;

  (二)金融商品持有期间是否按照约定的付息日或出售金融商品收到利息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利息收入是否按债券面值及票面利息计算利息收入;

  (四)利息收入包含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核实银行是否有将利息收入性质的款项未确认收入,未计入销售额的情况。对银行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是否按照不属于利息收入,未征收增值税;

  (五)银行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获取的利息收入,是否作为免税收入。银行持有的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严格区分银行持有金融商品的应税利息收入和免税利息收入的范围。

  第十四条 其他贷款服务的合同、会计账簿核算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当期是否准确确认的贷款服务销售额。

  第十五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关注事项。

  (一)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是否包括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全部业务活动;

  在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业务中提供的服务,是否按照收取的各类手续费和佣金,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实际收到款项等时点确认销售额的实现,将含税金额换算为不含税金额,确认销售额;

  (二)银行卡业务中,分别作为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确认的销售额是否准确。结合清算结构、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三方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其销售额确认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 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关注事项。是否将价差收益确认为金融商品的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是否将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关注转让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税费等相关费用的税收处理。关注金融商品转让年末负差是否存在跨年结转。

  第十七条 银行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关注事项。

  (一)银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区分购入时间及抵扣情况等,分别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物品,销售废旧物资等,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银行各类赠送行为是否实质属于“无偿”,银行各类赠送行为是否与银行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密切相关,银行向客户赠送的是金融服务还是行外服务或货物,对无偿赠送行为均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确认销售额;

  (四)银行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确认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银行即征即退项目关注事项。具备资格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银行,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是否按照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否符合享受即征即退的标准,是否已经达到政策规定的实收资本标准,是否办理对应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在当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关注事项。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各类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在确认销售额时,是否按照适用税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对符合条件的不征税价外费用,关注其实质要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金融服务的资格与备案等手续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具体的涉农贷款、特定主体特定区域提供金融服务等,是否按照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按照相关规定确认销售额,以及及时性与准确性。

  第三节 扣除项目明细关注事项

  第二十二条 金融商品转让扣除项目的金额关注事项。对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应关注其不包括各种费用和税金,同时折溢价应包含在买入价中进行扣除。

  第二十三条 银行销售不动产业务关注事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对应扣除项目明细,其扣除原值的发票及相关依据。

  银行其他业务中需扣除项目的金额及扣除凭证和应税销售额确认的完整性。

  第四节 减免税项目关注事项

  第二十四条 银行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务关注事项,是否符合免税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备案和保存备查资料。享受免税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准确核算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银行业涉及的免税服务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农户小额贷款、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等,还包括为境外单位进行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项目等。

  第二十五条 银行除符合免税条件的金融服务外,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对应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关注适用减免税的条件和相应的备案手续与资料。

  第五节 销项税额关注事项

  第二十六条 银行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销售应税货物销售额、纳税检查调整销售额适用的税率与征收率。

  第二十七条 银行是否按照确认的应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并及时计算销项税额。

  第二十八条 银行是否按照确认的简易办法计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准确并及时计算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六节 增值税发票关注事项

  第二十九条 银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内部控制流程。发票领购、发票开具、发票保管、发票签章等环节具体的内部控制情况。

  第三十条 增值税发票领用情况,包括领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关注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关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其中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以及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关注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包括纸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关注金融商品转让,是否按余额开具发票;

  第三十二条 当期全部销售额(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销项税额与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三项之和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一致。分析两者之间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期末发票结余情况。将当期领购与当期使用情况和当期销售额与销项税额进行比对。

  第七节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关注事项

  第三十四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银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购进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二)银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购进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的记载内容是否完整、一致,符合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三)银行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购进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否与购买方的生产、经营相关;

  (四)取得的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进行全额认证或者在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全额选择;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银行用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按照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前期认证相符的全部信息。属于逾期申报的部分,确认取得税务机关的审批。属于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抵扣。

  第三十六条 其他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是否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纳税;

  重点关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票据的真实性、专用缴款书所注明的进口货物入库单、纳税人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等内容和申请稽核比对情况以及时限要求。

  (二)银行向境外支付的利息费用、手续费及佣金等,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的部分,是否按规定解缴税款。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是否认证并按期申报抵扣;

  (三)银行原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照规定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关注原取得扣税凭证,是否已经按照规定认证;

  (四)银行购入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农产品加计扣除情况。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新建不动产、改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等的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八条 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九条 进项税额抵扣的扣税凭证管理。银行对取得的扣税凭证,应有严格的内控制度,对扣税凭证的取得时限、扣填开要求、流转中责任、认证期限、抵扣权限、抵扣后期管理等进行制度规定。

  第四十条 银行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是否按规定确认为待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节 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关注事项

  第四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劳务、服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是否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重点关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范围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由于改变用途,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是否按照资产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以及资产净值计算的准确性。

  第四十三条 本期申报抵扣的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和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或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十四条 本期税务、财政、审计部门纳税检查后在本期应调减的进项税额,包括检查过程中发现应调减的本期进项税额和以前期间的进项税额。

  第四十五条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重点关注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第四十六条 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按照规定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增量留抵税额退税额的条件。符合留抵税额退税的,是否正确计算留抵退税金额,并按规定办理退税申请。一旦税务机关批准留抵税额可以退税的,不管是否已收到退还的增值税,均按照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九节 税额抵减关注事项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和税控技术维护费增值税税额抵减情况。

  第四十九条 银行分支机构预缴税额抵减情况。

  (一)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就地预缴,获取银行分支机构和总机构的单位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等。重点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复;

  (二)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的准确性和预征率适用性。获得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进行税额抵减。

  第五十条 银行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的已预缴的税款准确性和应税凭证的完整性。

  第十节 税款缴纳关注事项

  第五十一条 本期应补(退)税额项目,包括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期末未缴税额。各项目对应的完税凭证。

  第五十二条 银行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第五十三条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正确计算当期应(补)退税额。

  第三章 业务记录

  第五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五十五条 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记录底稿包括:企业基本资料、基础数据、工作底稿。

  第五十六条 企业基本资料工作底稿包括:企业基本环境、会计处理环境、税务处理环境。

  (一)企业基本环境工作底稿包括:注册登记情况、银行开户情况等;

  (二)会计处理环境工作底稿包括: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确定的具体会计规定、各类财务报告、企业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等;

  (三)税务处理环境工作底稿包括:纳税义务确认、计税方法选择、申报方式选择、办税程序设计与实施等。

  第五十七条 基础数据内容包括书面说明及纳税人提供的财务税务资料:

  (一)书面声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应当从管理层获取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的书面声明。

  (二)纳税人以往纳税申报数据,企业提供账务资料(包括科目余额表、科目明细账、进项税额明细表、视同销售明细表、不动产抵扣台账等)。

  第五十八条 基础数据工作底稿包括:销项税额数据、进项税额数据(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税收优惠数据、纳税调整数据等。

  (一)销项税额工作底稿。需根据不同的计税方法及税率,划分不同的应税项目,形成销项税额工作底稿;根据税控设备导出的开票数据,形成当期开票明细工作底稿。

  (二)进项税额工作底稿。数据需与增值税数据确认平台数据一致,并需关注进项税额转出事项、不动产(含在建工程)进项抵扣、加计抵扣等特殊进项税额数据在当期的确认及转入转出。

  (三)税收优惠工作底稿。主要记录税收优惠事项以供备查。

  (四)有关税种纳税调整业务工作底稿的主要有:会计数据、税收数据、纳税调整增加数据、纳税调整减少数据。

  第四章 业务成果及归档

  第五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报告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报告提醒、保密要求等业务报告事项。

  第六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

  银行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 :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关注,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并出具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贵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并完成纳税申报。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增值税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业务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准备

  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_____元;

  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_____元;

  免税销售额 _____元;

  销项税额 _____元;

  进项税额 _____元;

  上期留抵税额 _____元;

  进项税额转出额 _____元;

  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 _____元;

  期末留抵税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减征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合计 _____元;

  期末未缴税额 _____元;

  本期已缴税额 _____元;

  期末未缴税额 _____元;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_____元;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_____元;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_____元;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_____元。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

  (一)涉税事项判断

  在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中,我们已经对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进行判断。代理纳税申报过程中,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准备业务,执行审核程序。

  (二)纳税申报方式

  确定纳税申报方式为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等方式。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以XX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XX日内申报纳税。

  (四)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填列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五)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_____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以下简称“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保险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双方确立代理关系,指派本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按委托协议的约定,为保险业纳税人提供保险销售、理赔等各环节增值税涉税判定、纳税计算提供代理委托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准备和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扣缴税款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以及相关文件,并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办理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

  第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委托人情况和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书面列示资料清单,并告知委托人进行事前准备。综合评价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的执业风险,对涉税业务进行充分评估。

  (一)了解保险公司外部情况,判断保险公司执行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等机构规章制度及准则的情况;

  (二)掌握保险公司内部基本情况,包括保险公司总分支结构情况;保险公司资产、利润规模与质量;保险公司资产配置、资金来源、经营业务等;

  (三)了解保险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纳税申报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增值税发票信息、税收优惠备案表等。尤其了解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向的第三人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与治理层是否涉及增值税税收违法活动;

  (四)了解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及其审计结论等信息;

  (五)了解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中的增值税相关系统参数配置情况;

  (六)其他与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开展时,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列示资料清单、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取得并归集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有关的涉税资料,证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础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后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申报计算资料:上期申报表及相关底稿;申报期科目余额表;申报期序时账;申报期记账凭证、增值税相关合同、原始发票(现场查阅);申报期台账(不动产抵扣台账、进项税额结构明细台账)等;

  (三)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完税证明等资料;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使用情况的资料;

  (五)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

  第八条 具体开展业务时,根据委托方及其指向的第三人提供的资料,判断保险业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进项税额的抵扣、扣除项目明细、免税项目、税额抵减等具体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确认增值税税收政策运用的合法合理,应纳税额计算与缴纳的正确完整。

  第二节 关注事项

  第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对委托人进行业务访谈或者调查,进行风险评估,评估事项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第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销售额时,需关注:

  (一)评价销售额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执行;

  (二)查明销售额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销售额确认上的差异;

  (三)取得或编制销售额项目明细表,判断是否计算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四)获取定价目录,抽查收取销售额是否符合保险业同行业同类业务价格政策,有无价格异常或转移收入的情况;

  (五)抽查经济业务合同、原始凭证,并追查至记账凭证及明细账,判断是否准确完整记账;

  (六)比对当期销售额与上期或上年度同期销售额,分析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

  (七)检查以外币结算的销售额的折算方法是否正确。

  (八)销售额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正确;

  (九)保险业各类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十)销售货物、应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发票开具情况,将税控系统数据与企业账面销售额数据进行对比,寻找差异;

  (十一)涉税服务人员需关注保险合同是否于应付保费日期确认保费收入,结合业务系统核算保费、保费收入科目和保险合同、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证,分析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时间确认保费收入。

  第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时,需关注:

  涉税服务人员需分析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业务范围,是否包括为保单账户或资产管理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全部业务活动;

  在账户管理、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业务中提供的服务,是否按照收取的各类手续费和佣金,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实际收到款项等时点确认销售额的实现,将含税金额换算为不含税金额,确认销售额。

  第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需关注保险公司各类赠送行为是否实质属于“无偿”,各类赠送行为是否与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金融保险服务密切相关,保险公司向客户赠送的是保险服务还是外购服务或货物,对无偿赠送行为是否已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确认销售额。

  第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即征即退项目时,需关注: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判断具备资格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是否按照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关注是否符合享受即征即退的标准,是否已经达到政策规定的实收资本标准,是否办理对应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纳税检查调整销售额时,需关注纳税人是否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在当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价外费用时,需关注纳税人从购买方取得的各类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并在确认销售额时,是否按照适用税率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对符合条件的不征税价外费用,关注其实质要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免税金融服务时,需关注:

  (一)纳税人是否发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服务业务,包括: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的再保险服务等。

  (二)纳税人享受免税规定,是否按规定备案和保存备查资料。重点关注纳税人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备案情况,抽查分析享受优惠备案资料是否齐全,包括: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的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查验);

  4、保险产品费率表。

  (三)判断享受免税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能否分别准确核算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其他减免税项目时,需关注纳税人除符合免税条件的金融服务外,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的增值税对应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判断适用减免税的条件和相应的备案手续与资料。

  第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保险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发票领购、发票开具、发票保管、发票签章等内部控制流程是否有效。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确认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时,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判断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是否属实。关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包括: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以及免税收入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判断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是否属实,包括纸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关注按规定应按余额开具发票的情况,包括:金融商品转让须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计入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由于改变用途,是否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资产移交免税保险部门专用等。

  第二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判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预缴税额的准确性:

  (一)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就地预缴,获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总机构的单位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等及是否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复;

  (二)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的准确性和预征率适用性。获得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进行税额抵减。

  第二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可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是否准确、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是否准确、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计算是否准确,具体关注事项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第三节 申报准备

  第二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计算并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制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关注事项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填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当履行质量复核程序,质量复核程序相关事项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编制完成保险业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将委托人的本期相关纳税信息反馈至委托人,并与委托人沟通确认,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税务机关征管要求,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准备时,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执行。

  第四节 纳税申报及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收到委托人对当期增值税涉税信息的确认后,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方式及要求可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提示委托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增值税、提示委托人保存归档有关资料。具体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

  第三章 业务记录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业务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业务记录底稿包括:企业基本资料、基础数据、工作底稿。

  第三十一条 企业基本资料工作底稿包括:企业基本环境、会计处理环境、税务处理环境。

  (一)企业基本环境工作底稿包括:注册登记情况、银行开户情况等;

  (二)会计处理环境工作底稿包括: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确定的具体会计规定、各类财务报告、企业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等;

  (三)税务处理环境工作底稿包括:纳税义务确认、计税方法选择、申报方式选择、办税程序设计与实施等。

  第三十二条 基础数据内容包括书面说明及纳税人提供的财务税务资料:

  (一)书面声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应当从管理层获取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的书面声明。

  (二)纳税人以往纳税申报数据,企业提供账务资料(包括科目余额表、科目明细账、进项税额明细表、视同销售明细表、不动产抵扣台账等)。

  第三十三条 基础数据工作底稿包括:销项税额数据、进项税额数据(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税收优惠数据、纳税调整数据等。

  (一)销项税额工作底稿。需根据不同的计税方法及税率,划分不同的应税项目,形成销项税额工作底稿;根据税控设备导出的开票数据,形成当期开票明细工作底稿。

  (二)进项税额工作底稿。数据需与增值税数据确认平台数据一致,并需关注进项税额转出事项、不动产(含在建工程)进项抵扣、加计抵扣等特殊进项税额数据在当期的确认及转入转出。

  (三)税收优惠工作底稿。主要记录税收优惠事项以供备查。

  (四)有关税种纳税调整业务工作底稿的主要有:会计数据、税收数据、纳税调整增加数据、纳税调整减少数据。

  第四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报告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报告提醒、保密要求等业务报告事项。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

保险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并出具代理申报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贵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并完成纳税申报。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增值税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复核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准备咨询业务

  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_____元;

  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_____元;

  免税销售额 _____元;

  销项税额 _____元;

  进项税额 _____元;

  上期留抵税额 _____元;

  进项税额转出额 _____元;

  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 _____元;

  期末留抵税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减征额 _____元;

  应纳税额合计 _____元;

  期末未缴税额 _____元;

  本期已缴税额 _____元;

  期末未缴税额 _____元;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_____元;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_____元;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_____元;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_____元。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

  (一)涉税事项审核

  在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业务中,我们已经对委托人提供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进行复核。代理纳税申报过程中,严格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执行复核程序。

  (二)纳税申报方式

  确定纳税申报方式为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等方式。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以XX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XX日内申报纳税。

  (四)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填列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9)《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五)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_____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服务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小微企业纳税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适用本指引。小微企业其他代理事项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代理业务参照本指引。

  第三条 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指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为保证纳税代理事项(以下简称“纳税代理事项”)的真实、可靠、完整的活动。

  本指引所规范的纳税代理事项的业务处理,包括:处理流程的创制或改造、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和报告及附件生成。

  本指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一是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二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三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委托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等,委托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能保障纳税人履行配合、协助涉税服务人员正常开展代理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指引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代理委托人如实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做到申报资料齐全、逻辑关系正确、税额(费)计算准确、纳税申报及时。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小微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归集资料、专业判断、业务实施、后续管理、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收集

  第六条 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开展时,涉税服务人员应根据委托方不同的情况及代理业务情况,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应的有关证件、资料,并对委托方提供的纳税申报服务事项资料进行审核,委托方应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并要求委托方出具委托方声明书。

  第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对小微企业纳税代理应按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执行资料收集与整理程序。

  (一)纳税人调查;

  (二)搜集审查证据资料;

  (三)基础数据整理归类;

  (四)交易处理数据采集;

  (五)差异事项数据采集。

  第八条 应关注纳税人的企业基本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会计制度环境和办税制度环境等情况,取得有关材料,提出制度环境建议。

  第九条 取得与审核事项相关的、能够支持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的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第十条 对审查后的交易类证据资料进行分类确认收款业务、付款业务、转账业务等三类业务基础数据。对存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按税种归集纳税调整基础数据。

  第十一条 收款业务、付款业务、转账业务三类交易数据采集执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纳税人市场交易现状,全面收集各类交易情形信息,确认采集数据范围;

  (二)按照财务会计六要素标准,将交易情形信息分为收入、成本、利润、资产、负债、净资产六大类;

  (三)分别整理锁定纳税人可供选择的具体交易情形,选择应编制的工作底稿。

  (四)确认交易情形与工作底稿具体项目对应关系,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二条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采集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认存在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整理相关差异数据;

  (二)确认会计核算资料的差异数据、计量差异数据,依据税收规定分析、评价、确认税收金额;

  (三)确认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的事项应填制的工作底稿,整理有关工作底稿的相关资料。

  第二节 代理建账建制

  第十三条 代理建账建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对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或者其指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业特点、生产经营业务特点,设计、创建相应的会计核算体系、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建账建制应调查企业的企业基本环境、内控制度环境、会计制度环境、办税制度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查情况和委托人要求建立账薄和设计相关制度。具体调查内容如下:

  (一)企业基本环境调查的内容应包括:法律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技术环境、注册登记情况、银行开户情况、交易处理情况等;

  (二)内部控制制度环境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三)会计处理环境调查的内容应包括: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确定的具体会计规定、各类财务报告、企业会计政策变动情况及说明等;

  (四)税务处理环境调查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义务确认、计税方法选择、申报方式选择、办税程序设计与实施等;

  (五)调查确认核算工作的需要设置应用账簿。

  第三节 代理记账业务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委托人或者其指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依法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记账、算账、出具财务报告等事项的会计服务行为。

  代理记账工作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代理记账资料交接,二是原始凭证审核,三是执行核算程序出具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交接资料类型,主要有:企业基本情况类资料、代理记账服务期间期初资料、外部业务核算原始凭证、内部业务核算原始凭证。

  第十七条 原始凭证审核应关注:

  (一)记录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

  (二)是否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三)扣除凭证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第十八条 在财务报告出具前,应与委托人建立有效的业务沟通机制,保证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根据编制和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出具财务报告,

  第四节 代理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代理纳税申报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依委托,对取得的申报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依法代理纳税申报事宜的行为。包括:申报准备、申报文书制作、申报资料报送。

  申报准备包括:资料准备、数据整理、申报方案设计、报送安排。

  第二十条 纳税事项审核是指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税务师行业的相关业务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申报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完整提出评价意见。

  纳税事项审核执行的审核程序和方法,应当按照纳税审核类的相关业务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税种纳税申报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各类小微企业具体申报税种情况如下:

  (一)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微企业申报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报税种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小微企业重点应关注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按《税收优惠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办理备案或备查事项。应关注: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变化;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

  (三)行业特殊优惠政策适用条件。

  第二十三条 税种纳税申报涉及的各税种计算、纳税申报表编制、审核及实施申报,应当按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代理纳税申报可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采用批量申报和一键申报。采用批量申报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按要求备案所服务的客户及代理申报的服务人员信息。采用一键申报,税务师事务所要生成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或网上办税厅可接受的数据,并在申报前做好数据的核实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批量申报是税务师事务所登陆申报系统后无须逐户登陆所服务的客户,对所服务的客户完成网上申报。一键申报是指在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后,将所服务的客户生成申报数据一键导入税务机关的申报系统当中,无需逐项填制申报表。

  第五节 其他代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其他代理业务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委托人或者其指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和专业判断,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依法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涉税信息报告事项代理、发票相关代理事项代理、税收优惠办理事项代理、涉税证明事项代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代理、清税注销事项代理活动。

  第三章 业务记录

  第二十六条 小微企业纳税代理工具的工作底稿设计,应满足交易处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需要,避免三个环节处理脱节,实现财务报告与纳税代理一体化,为研发小微企业纳税软件创造技术环境。

  第二十七条 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工作底稿包括三个大类:企业环境资料、基础数据卷宗、业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企业环境资料工作底稿包括:企业基本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环境、会计处理环境、税务处理环境。

  第二十九条 基础数据工作底稿包括:收款业务、付款业务、转账业务、纳税调整业务。

  第三十条 为了方便适用工作底稿选择,设计基础数据大类工作底稿应关注以下六个方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集数据范围的区别;

  (二)计税方法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三)适用不同税率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四)征收方式的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五)特殊业务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六)纳税人组织形式对采集数据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业务记录工作底稿包括:记账凭证、明细账、总账、财务报告、纳税申报等五类,该业务记录工作底稿属于应提交委托方的成果资料,在代理业务完成之后全部移交给委托方。

  业务记录工作底稿是依据基础数据,采取手工方式编制,或采取软件方式编制,基本功能是数据的计算和信息传递。

  业务记录类工作底稿设计的核心任务是:各类工作底稿的表格内容设计和各表间的逻辑关系设计。

  第三十二条 小微企业纳税服务业务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代理建账建制、代理记账业务、代理纳税申报、其他代理业务等五个方面内容,具体内容应包括:当期工作开展情况、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在日常涉税管理中应重点注意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为保证代理纳税申报业务质量应按照《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质量控制程序进行审核,关注处理结果合法性。

  第四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规定,办理报告确认、留存备查、整理归档、报告提醒、保密要求等业务报告事项。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和《纳税申报代理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

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报告

  (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

  我们接受委托[纳税申报业务合同书编号: ,对贵单位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委托事项的约定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并出具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报告。

  贵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纳税代理业务事项相关的资料,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以确保纳税申报业务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并如实纳税申报。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小微企业纳税代理业务指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出具代理业务报告。

  在服务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材料证明能力,考虑了与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虑了证明材料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对贵单位提供的委托事项相关资料等实施了计算、复核、验证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程序。现将服务结果报告如下:

  一、代理建账建制情况

  (一)贵公司已建立 ,根据行业特点、生产经营业务特点补制度 。

  (二)贵公司未建立 ,根据行业特点、生产经营业务特点补制度 。

  (三)根据行业特点、生产经营业务特点为贵公司建立财务核算制度 ,税务核算制度 ,已按照要求设置总帐、明细帐和会计科目;

  二、代理记账情况

  (一)原始凭证编制和审核情况

  (二)财务报告情况

  三、代理纳税申报情况

  (一)纳税申报

  (二)优惠备案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 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纳税申报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涉税服务人员:(签章)

  法定代表:(签章)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地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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