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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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1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公告如下: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津财规[2018]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对中央、市级PPP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2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4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600万元。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津财规[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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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税政[2018]3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九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审核认定,天津市蓝盾基金会、天津北方新金融研究院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津财税政[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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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综[2017]16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自2017年12月1日起,由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的赔(补)偿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为赔(补)偿收入执收单位,应按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和对外窗口公示收取依据、项目、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津财综[2017]164号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缴款凭证》的公告
《电子缴款凭证》适用于纳税人通过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纳税款后,自行在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或终端设备进行查询、下载打印使用的电子凭证。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后,纳税人可将打印的《电子缴款凭证》作为记账核算凭证。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津人社局发[2017]132号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按照市政府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津人社局发[2017]93号)有关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人力社保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17]132号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跨区域经营纳税人联合网上办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纳税人登录市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在填报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的同时,由系统自动计算并填写地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确定税额后一并申报。同时,纳税人可通过印花税申报功能,申报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印花税。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7]4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水务局公告2017年第12号 -
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发布电子发票防范重复报销工具软件的通告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推行后,部分受票方反映,在将电子发票打印为纸质发票办理财务报销时,存在多次打印、重复报销的隐患。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 -
津政发[2017]4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地下水取水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表水取水许可按市区两级分工由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津政发[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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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地税征[2017]3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局、地税局任一方办税服务厅申请签订双方协议书。受理税务机关录入相关信息并同步至另一方税务机关,分别打印国税局、地税局协议书,在本单位协议书上加盖印章后交纳税人。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津地税征[2017]30号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机构的通告
自2017年3月2日起,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不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第一条规定的天津市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机构。自2017年3月2日起,增加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为天津市免税饲料检测机构。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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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存量企业换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通知
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要求,未换取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以下简称存量企业),要在2017年底前到市场监管部门换取加载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市场监管部门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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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部分税收票证种类的公告》的公告
鉴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部分税收票证种类的公告》(2017年第6号)与现行规范性文件要求不符,现决定予以废止。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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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商务流通[2017]38号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天津滨海新区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第七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严禁试点企业及关联企业组织和参与非法集资。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津商务流通[2017]38号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54号)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截至2017年5月1日前以我局名义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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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附加税费申报功能的公告
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可同时申报缴纳附加税费;地税网上税务局中附加税费申报功能也同时保留,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申报途径。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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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条款修订]
上部环边位置刊税务机关名称,如“XXX税务局”,自左而右环形,字体为宋体,字高6.4mm,角度184°,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中间为五角星图案,直径12mm;下部中央位置刊“税务登记专用章”字样及编号,字体为宋体,长度23.8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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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清单》中所列事项,可通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网上办税等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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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变更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的公告
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开始启用,之前已印制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仍然有效,无需换发新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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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免费数字证书的公告
纳税人可以自愿申请使用免费CA证书用于网上办税业务。纳税人申请网上办理涉税业务,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制作CA证书协办函》。同时,持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制作CA证书协办函》及公章到各区CA证书服务受理点办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当场受理单位申请,现场制作并发放CA证书。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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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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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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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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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风险提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有关规定,单位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时,无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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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税政[2018]21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八批)的通知
请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备案手续。市财政局(地税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公布,请各有关区地方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依法主动公开。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津财税政[201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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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税政[2018]22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七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审核认定,天津市社会组织联合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17年度起5年内有效。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津财税政[2018]22号 -
津政办发[2018]1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毫不动摇地维护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发[201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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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税局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简介
津市国税局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是按照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纳税人增值税申报习惯及电子申报系统技术模式,对我市现有电子申报系统功能进行的优化提升。
2022年11月22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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