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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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字[202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政办字[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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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字[2022]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支持市场主体增量提质工作的通知
实施精准管控。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清理废除歧视、妨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严厉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就业空间的不正当竞争、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政办字[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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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社[2022]10号 河北省关于批复2022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
2022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总规模22805350万元。其中:转移性收入7101018万元,本年收入15704332万元;本年支出17095781万元,转移性支出5709569万元;预算收支平衡(收支总规模=转移性收入+本年收入=本年支出+转移性支出)。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社[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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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字[2022]1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政办字[2022]12号 -
冀财税[2022]3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以上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税[2022]3号 -
冀财税[2022]4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税[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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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加大财政投入,安排的相关财政资金要优先用于支持普惠性生活服务业。依法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知识要点
如果年度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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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会协[2022]3号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省级注协上报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会协[2022]3号 -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开(2022.02)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冀会协[2022]5号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行业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和行业继续教育的新形势,根据中注协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会协〔202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行业实际情况,对《河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会协[2022]5号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单户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纳税人名单以及农产品耗用率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测算确定部分从事中成药生产、毛皮加工行业纳税人的2022年农产品耗用率。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冀政办字[2022]2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加快推进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不折不扣落实好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工业余热余压发电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排放大气、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30%、50%以上的企业,分别按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效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政办字[20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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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工作的通告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河北省范围内的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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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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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6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公告第一款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冀财税[2022]7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取消后重新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税[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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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字[2022]3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精神,充分挖掘信用信息应用价值,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加快构建河北新发展格局、激发高质量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政办字[2022]34号 -
冀财税[2022]8号 河北省关于组织开展地方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免税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接受省、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其资金账簿以及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其承担粮油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税[2022]8号 -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全省资产评估机构交纳会员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度会费的交纳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为依托,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各机构先完成网络财务报表汇总报送工作,再交纳会员会费。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冀财税[2022]6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有关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税[2022]6号 -
冀财税[2022]9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税[2022]9号 -
冀财会[2022]19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会[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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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会[2022]20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我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无需重复操作)。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会[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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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会协[2022]10号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册会计师参加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组织的各类面授培训班,由省注协行业党委办公室统一向继续教育部提供培训班发文、培训资料、学员每日签到表等资料。培训班举办期间,由行业党委办公室负责培训班的各项监督工作,严禁替学。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会协[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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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支持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采取多方位多形式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充分知晓政策,准确享受减免税收红利;定期开展数据统计分析,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全面跟踪减税措施的实施情况;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河北36条措施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助力全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日前,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印发《河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若干措施》,提出了11大方面共36条措施,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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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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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字[2022]5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精神,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政办字[2022]51号 -
冀财办提字[2022]118号 河北省财政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179号建议的答复
简化纳税流程与步骤方面,我们将组织省市县三级税务部门积极推进“智能化提示”服务,简化办税流程,保障享受服务措施与时俱进,在电子税务局设置申报校验功能,利用技术手段确保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办提字[202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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