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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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库[2016]56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民非单位领购、使用、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督检查,若发现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问题,应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票据管理规范有序。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财库[2016]56号 -
沪经信技[2016]627号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海关关于印发《上海市第22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等事宜的通知
经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以及开展专家评审和综合评估,认定上海仪电显示材料有限公司等62家企业的技术中心为第22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同意对部分申请更名和调整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更名和调整。现将有关名单印发给你们。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经信技[2016]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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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缴纳2016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定,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选择通过付费通网站、有关银行和税务专窗三种渠道之一缴纳税款。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现将上海市201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 -
沪财教[2016]58号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开展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清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财教[201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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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根据《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现就本市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 -
沪建房管联[2016]1062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各商业银行应继续强化对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证明真实性等审核,根据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审慎把握具体执行水平,对于有投资、投机性购房特征的,应从严确定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建房管联[2016]1062号 -
沪公积金管[2016]18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市计算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调整为不超过40%;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30倍,补充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10倍。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公积金管[2016]18号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上海市关于上海市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三批)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6年度第三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6年第4号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试点企业应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资料按规定装订成册备查。对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免)税审核、评估管理、函调管理、实地核查、税务稽查中需要查阅纸质资料的,试点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提供。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
沪府发[2016]10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经评估,2011年12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府发[2016]105号 -
沪府发[2016]10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保监会批准、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具体商业保险公司名单及产品目录,由上海保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府发[2016]106 -
沪国税函[2016]13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分局征管科(处)牵头负责,配合市局积极拓展纳税人自身信息查询渠道,扩大自行查询范围。同时,会同其他部门做好本《办法》所称的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工作的统计和总结工作。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国税函[2016]135号 -
沪国税发[2016]14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2019年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名单的通知[条款修订]
网上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服务仍不能解决的,或非软件本身原因,而是纳税人其他软硬件问题造成的故障,在征得纳税人同意后,服务商指派技术人员上门完成服务(免收上门服务费,如有配件需要更换,只按市场价格收取配件费)。要求:上门服务时间为工作时间,内环线内中心城区2小时内到达现场,内外环线之间城区4小时内到达现场,外环线以外地区8小时内到达现场。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 沪国税发[2016]142号 -
沪国税函[2016]13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的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将已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退税商店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国税函[2016]137号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纳税申报期限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的有关规定,2017年纳税申报期限安排如下: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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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7]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有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继续按照执行。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府发[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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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不动产登[2017]1号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本市调整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告
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或相关事项已缴费的,如涉及收费标准下调的,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退还有关收费(注:退费时按照原收费标准全额退还,同时按新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不动产登[2017]1号 -
沪府办发[2017]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修订的《关于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的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现就扶持本市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专产专营提出如下意见: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府办发[2017]6号 -
沪国税发[2017]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等31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经审核确认,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等31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6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国税发[2017]3号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四批)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6〕32号)有关要求,现将上海市2016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沪财发[2017]1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享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财发[2017]1号 -
沪国税函[2017]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技术入股递延纳税有关企业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国税函[2017]4号 -
沪地税函[2017]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本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6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12万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 沪地税函[2017]4号 -
沪地税函[2017]5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地税函[2017]5号 -
沪地税函[2017]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请按照执行。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地税函[2017]3号 -
沪财会[2017]7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规范指引》的通知
为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业务,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规范指引第1号——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规范指引第2号——代理纳税申报业务》,现予印发,为行业机构提供业务指导。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财会[2017]7号 -
沪国税函[2017]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国税函[2017]15号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全市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对特定的涉税事项,利用上海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实体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税务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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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办发[2017]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水务部门按照河道整治、海塘修建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资金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将河道管理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并拨付资金。
2022年10月21日 admin 来源:沪府办发[20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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