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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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的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现将名单公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向社会聘请相关专业机构的公告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向社会聘请相关专业机构的公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津财规[2021]6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领域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宣讲财政法律规定,将普法融入执法全过程,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财规[2021]6号 -
《关于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公布如下: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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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农[2021]86号 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强化绩效管理。市和区要建立健全补贴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实现所有补贴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与预算同步审核、同步下达。实施绩效跟踪管理,加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的“双监控”。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财农[2021]86号 -
津人社规字[2021]7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对人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自觉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市人社局制定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规字[2021]7号 -
津政办发[2021]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到2035年,制造业综合实力大幅跃升,产业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重点领域发展取得重大突破,形成一批全球领军企业和世界级产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发[2021]23号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一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因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征收契税。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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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注协[2021]号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津注协[2021]号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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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派出机构及其征管职责的通告
为适应蓟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好服务“三地一城”建设和全区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调整部分派出机构职能配置及税收征管范围,现通告如下: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津财采[2021]12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优化保证金管理。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并结合采购需求,免收或者降低比例收取投标(谈判、询价等)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禁止收取任何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财采[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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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未经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现将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津财发[2021]6号 天津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改革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注重宣传培训。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和试点区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一卡通”管理改革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开通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天候服务群众政策咨询等事项。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财发[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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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243号提案的答复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加强对涉及居民养老、医疗等服务及特定民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调研工作,详细了解受票方的真实诉求,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发票政策的宣传与辅导,进一步维护受票方发票使用合法权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津人社局发[2021]20号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的通知
自2022年1月起,不再执行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16%执行。2021年12月按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缴费的用人单位,按照16%的单位缴费比例缴纳2022年1月及之后的养老保险费。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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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移动数字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2021年9月19日起,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在“天津税务”APP免费申请和下载使用移动数字证书,实现免插介质扫码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USBkey介质CA数字证书停止发放。移动数字证书具体申领步骤详见附件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津静财[2021]24号 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市静海区政务网公布,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网站公布。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静财[20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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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2021]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部署要求,本市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政发[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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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21]1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完善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工作机制的通知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对两类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及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情况报天津银保监局(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其他传输”途径报至政策法规处)。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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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2021]3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21]3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发[2021]3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我市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与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天津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关于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为社会组织办实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
津财综[2021]47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数据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中承载的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财综[2021]4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的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现将名单公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未经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现将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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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会[2021]23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部分“无证经营”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的通知
依据9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财会[2021]23号 -
津科规[2021]4号 天津市科技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办法的通知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总额,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进行排序并择优给予支持,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补助金额的比例按照当年申报企业补助金额情况进行确定;
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总额,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进行排序并择优给予支持,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补助金额的比例按照当年申报企业补助金额情况进行确定;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科规[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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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城管规[2021]116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服务天津经济增长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天津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按照委党组关于服务天津经济增长的若干举措要求,现将做好市城市管理委招商引资工作通知如下: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城管规[202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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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规[2021]1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财规[2021]14号 -
津评协[2021]42号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的通知
开展自查。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要对照《2021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提示》(附件1),即时开展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和填报相关统计表。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评协[20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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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的通知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的通知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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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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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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