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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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静财[2021]28号 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市静海区政务网公布,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网站公布。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静财[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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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医保局发[2021]88号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
城乡未就业居民、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2022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人员,按照高档、低档两档缴费,由参保人自主选择,选择高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950元,选择低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320元。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医保局发[2021]88号 -
津财会[2021]26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颁发我市2021年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通知
已办理离、退休的会计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离、退休会计人员离、退休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不足30年,离、退休后由各单位聘用继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可连续计算其财务会计工作年限。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财会[2021]26号 -
津财发[2021]7号 天津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改革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改革政策宣传咨询服务机制(试行)的通知
加强政策培训。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各单位、窗口一线工作人员掌握“一卡通”政策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为群众提供明白、方便、快捷、准确的政策解读、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财发[2021]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的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现将名单公告。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未经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现将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津商产业[2021]18号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进口产品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为提升天津口岸进口集散功能,进一步扩大优质商品进口规模,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动我市贸易高质量发展,市商务局修订并形成了《天津市鼓励进口产品目录》(2021年版),并据此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现予印发。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商产业[2021]18号 -
津医保局发[2021]86号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持续做好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严格落实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参加居民医保政策。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结算和跨省就医医保费用清算工作,认真做好新冠肺炎疫苗及接种费用测算和医保资金保障。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医保局发[2021]86号 -
津财规[2021]15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残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财规[2021]1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645号提案的答复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各地区自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专项清理。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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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771号提案的答复
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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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函[2022]2号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社局、医保局、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密切配合衔接,妥善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相关工作,加强线下办理退休手续全流程的疫情防控。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函[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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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资格考试(天津考区)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天津考区)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津财会[2021]30号)文件规定,现将初、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调整如下: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津评协[2022]2号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21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2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已经取得财务报表汇总模块账号的评估机构,可由财务上报人员直接登录填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在评估机构的管理账号中默认存在,评估机构的管理员账号可以对本机构财务上报人员审核和赋权。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评协[2022]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知
因疫情影响的中风险、高风险地区纳税人以及中风险、高风险以外地区个别纳税人因医学隔离、区域封闭等防控措施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资料的,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津政办发[202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发[2022]3号 -
津人社局发[2022]1号 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1)。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22]1号 -
津人社局发[2022]2号 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总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22]2号 -
津财规[2021]2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财规〔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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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规[2021]2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财规〔2021〕20号 -
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政策汇总(2022年)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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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6号 -
津政办规[2021]1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职工医保在职人员门(急)诊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公布的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左右确定;继续实行向退休人员倾斜的政策,不满70周岁和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的门(急)诊起付标准,分别较在职人员降低100元和150元。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规[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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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21]29号 市人社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依法规范用工。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履行用工责任,关心关爱从业人员,积极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不断提高权益保障水平。要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开展教育培训,为劳动者创造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促进劳动者与企业共享发展成果。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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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评协[2021]61号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减免2021年度会费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会员能力和水平,持续巩固减轻全市资产评估机构会费负担的成果,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评协[2021]61号 -
津财税政[2021]23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确认,现将获得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三年内有效。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财税政[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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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深入开展市和区财政收入共同增长激励机制政策评估,全面分析经济性、政策性因素对财政收入增长的拉动作用,针对区级财政运行、税源培育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建立财政支持区域高质量发展新机制,结合各区产业图谱,按因素法实施竞争性分配,调动各区财源培育积极性。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平税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9〕 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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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
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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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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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