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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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肇庆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肇庆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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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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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公告》对《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其他项目”进一步细化,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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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茂名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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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规范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种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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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工作,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等的主要凭证,有关信息应录入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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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21]3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建立租金定价与监控机制。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实施监控指导,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粤府办[2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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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自然人二手房交易“计税易”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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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公告2021年第6号 广东省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省级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税函〔2021〕1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公告2021年第6号 -
韶财预[2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韶关市2021年度通过复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根据《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现认定韶关市潮汕商会等六家单位通过复审,从2021年度至2025年度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韶财预[2021]50号 -
江府办[2021]16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全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争取放宽赴港澳签注管理,试行往返港澳便利政策。进一步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手续,采取审批承诺制。推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变更、补办等业务实现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江府办[2021]16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
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小于或等于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按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继续按本人2020年12月过渡性养老金和按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发放。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佛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对《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款中“其他”进一步细化,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鼓励餐饮和零售业促消费。按分区分级精细化管理要求,低风险地区原则上不限制促销活动举办。最大限度放开餐饮和零售业夜间、闲时外摆管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罗定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罗定市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更新调整的通告
罗定市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自2012年3月上线应用以来,对促进公平交易、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后我局每年结合辖区经济发展和存量房交易价格的实际情况,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我市存量房市场价格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并对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系统的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进行调整。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
梅区财法字[20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关于公布梅江区2021年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经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梅江区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梅区财法字[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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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仲恺高新区获得2019年度、2020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单位名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由县级登记管理机构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仲恺高新区财政局、税务局审核确认,现将获得仲恺高新区2019年、2020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单位名单予以公布。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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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变更办公地点的通告
经中共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委员会2021年11月1讨论研究,决定从2021年11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将实施整体搬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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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投诉工作机构协调投诉事项时,被投诉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就投诉事项出具书面答复。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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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致全市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
我们始终以“放管结合”为主抓手,营造公平竞争税收环境。构建“信用+风险”新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依托税收大数据开展分析监控预警,提高风险应对的精准性,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优化整合莞城、南城办税服务厅的通告
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莞家政务”小程序、“东莞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税务业务区”或“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东莞市民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理业务。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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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关于废止《清远市清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清新区太和镇辖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全文废止《清远市清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清新区太和镇辖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公告》(清远市清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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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和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影视作品的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送电子邮件至skjt_lianglj@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名单和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影视作品的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2022年11月09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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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函[2021]34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2022年11月09日 admin 来源:粤府函[2021]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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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自然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31日之前;其他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按月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季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年1月15日前。
2022年11月09日 admin 来源: -
肇医保发[2021]55号 肇庆市医疗保障局 肇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肇庆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肇府〔2015〕6号)、《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规〔2020)2号)等规定,以及统计部门相关数据,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按我市 202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即下限为3852元(取整数),上限为19262元(取整数)。
2022年11月09日 admin 来源:肇医保发[20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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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022年11月09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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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21]32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扎实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到2025年,争取全省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实现翻番。制定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建设30个具有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商产业园,入驻及服务企业数达10万家。
2022年11月09日 admin 来源:粤办函[2021]328号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适用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汕头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同时废止。
2022年11月09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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