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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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除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不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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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暂停网上服务系统的紧急通知
按照相关部门工作要求,我局将于2018年12月25日18:00至12月25日22:00,进行网络设备升级调试。届时将暂停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网上纳税申报接收系统的使用。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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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暂停电子缴款业务的通知
为了做好2018年我市年终各项收入缴库封库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计划于2018年12月28日18:00至12月31日24:00全面暂停我市税务系统电子缴款业务(含网上缴款、办税服务厅实时缴款、移动缴款、POS机缴款和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更新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登录地址的通知
按照相关部门工作要求,我局将于2018年12月5日更新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系统(原地税局)登录地址。更新后,登录地址调整为:https://wlzb.tjsat.gov.cn:18001。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新版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天津市税务局”字样。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的通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系统内机构进行了调整,并且在原有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办理地点,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扩大至各级政务服务中心。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未经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现将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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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的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现将名单公告。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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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天津市税务系统“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的通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系统内的机构进行了调整。对此,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中附件1《天津市税务系统“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办税服务厅信息予以公布。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网页端和手机端上线的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部署推广上线要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的网页端和手机端将于10月25日上线。为切实做好该系统上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有关规定,普通发票印制由省级税务机关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企业,并核发发票准印证。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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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办理清税注销业务办税指南(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 -
穗人社通告[2020]1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动我市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报工作的通告
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劳务派遣企业需在线提供经单位盖章确认的资金归属协议情况表和协议书文本)。企业在网上申报成功后,由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初审,经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并公示通过后发放,最终结果以公示后的实际情况为准。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穗人社通告[2020]1号 -
税务注销办理一次性告知书(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纳税人应在税务注销前办理完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等未结事项,请在办税服务厅“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办理预检,专窗将发放《未结事项告知书》,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未结事项信息。纳税人也可登陆本省网上税务局,在线办理税务注销预检。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对目前申领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通用机打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将逐步为其增加相应的电子普通发票票种;对首次申请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直接选择电子普通发票。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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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抗击疫情同聚力 落实优惠促发展”在线访谈
广州税务侯邦安副局长: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只要列入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税务部门将会为您提供专门增量留抵退税计算的辅导。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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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正常申报、暂不缴纳社保费的温馨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广东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即将出台。现阶段,为避免退费,建议用人单位按原做法正常申报,但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出台后,用人单位缴费时可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无需再次进行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已经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现将已经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并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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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正常申报、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广东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即将出台。现阶段,为避免退费,建议用人单位按原做法正常申报,但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出台后,税务机关将调整系统并通知用人单位缴费,缴费时用人单位可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无需再次进行申报。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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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税发[202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全力落实税务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助力复工复产的通知
全力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灵活采用电话、短信、税企微信群等多种线上渠道向纳税人推送留抵退税政策,告知其申请途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优先加快办理。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中山税发[2020]16号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预约办税服务的通告
全面预约办税服务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到中山市各综合办税服务厅(包括具备条件的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厅,全市综合办税服务厅明细见附件)办理税费业务时,需提前进行预约。对未能提前预约的纳税人、缴费人,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派号。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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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发[2020]58号 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减免政策。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粤人社发[2020]58号 -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的公告
《委托事项清单》(附件1)明确的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为委托有关市级财政部门实施,受托机关以广东省财政厅的名义依法实施委托职权,广东省财政厅有权纠正或撤销受托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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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规[2020]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现将《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穗府规[2020]2号 -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赋予基层更多自主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自2020年3月4日起,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审核、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两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实施,受托机关以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的名义依法实施委托职权,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有权纠正或撤销受托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本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4月2日。各单位、公众如对制定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之前,通过邮件渠道反映。提出不同意见的,请列出相关的理由。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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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财法[2020]1号 潮州市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部分废止]
市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受理省级委托和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省级委托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县(区)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受理本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潮财法[2020]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相关接口规范的通知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升级了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相关接口规范。
2022年11月15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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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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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