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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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津政发〔2015〕38号)要求,相关减征政策到202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为此,起草了《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修订征求意见稿),共2项条款。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 -
津税协发[2020]27号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税务师行业师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立师资课题库。市税协秘书处对领导小组选定的课题课件进行排列,建立师资课题库,并在行业内公告。做到资源共享,以及时满足行业会员和纳税人的需求。师资课题课件的运用。采取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提高宣传教育培训效能。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津税协发[20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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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税协发[2020]26号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立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是按照专业精湛、职业道德良好、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结构优化的标准,选聘相关业务方面的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津税协发[2020]26号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有关事项的警示公告
根据以上规定,我局正在开展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工作。对尚未申请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限期30日内开展整改:符合发证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时补办执业许可证书;不具备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或依法注销企业主体);不具备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依法注销企业主体。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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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的公告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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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医保局发[2020]57号 天津市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高质量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的通知
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落实大病保险提待和倾斜支付政策,持续做好医疗救助,提高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待遇水平。及时完成2019年度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各区医保局、街道(乡镇)做好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工作,确保平稳衔接、有序过渡。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津医保局发[2020]5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见附件)申报2019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20年8月1日至11月30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 -
津政办规[2020]1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结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批准,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批准的不予登记。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规[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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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20]15号 天津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20]15号 -
津财税政[2020]22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荣程普济公益基金会等8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津财税政[20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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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本通告指定的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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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发[2021]13号 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创办企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借款人所需贷款金额超过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的,可采取创业担保贷款和普通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形式进行贷款,对其中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粤人社发[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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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21]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粤府[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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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广州税信码”的通告
“广州税信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将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的主要信息一键生成二维码,扫码后可直接展示纳税人的注册资本、登记日期、登记状态、企业类型、纳税信用级别以及企业年度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近五年纳税等情况。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 -
津人社局发[2020]13号 天津人社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对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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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财监[2021]1号 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佛山市禅城区区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名单(第二十批)的通知
根据《佛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佛山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财法〔2019〕18号)及《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转发〈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佛山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禅财监〔2019〕10号)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单位获佛山市禅城区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具体详见附件。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禅财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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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20]14号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失业补助金实行按月申请发放。失业人员首次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凭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本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申请,无需事先办理失业登记。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20]14号 -
禅财监[2021]2号 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佛山市禅城区区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名单(第二十二批)的通知
根据《佛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佛山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财法〔2019〕18号)及《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转发〈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佛山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禅财监〔2019〕10号)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单位获佛山市禅城区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具体详见附件。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禅财监[2021]2号 -
禅财监[2021]3号 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佛山市禅城区区级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资格名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
根据《佛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佛山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财法〔2019〕18号)及《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转发〈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佛山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禅财监〔2019〕10号)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单位获佛山市禅城区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具体详见附件。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禅财监[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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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广东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及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公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的规定,现将我省2020年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新型墙体材料及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予以公示。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 -
津人社局发[2020]12号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0年度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20]12号 -
粤人社函[2021]50号 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予以授牌。对经省专项小组会议或专项小组组长审定通过后的基地授予“粤港澳大湾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牌匾,牌匾落款为“广东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粤人社函[20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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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符合免税条件的公交车辆,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可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 -
广州市财政局收入退库审批办事指南
经管处室收到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情形的,受理申请。不齐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通知不予受理,并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 -
广东省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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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财法[2021]3号 云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民政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浮市内经省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认定;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由县级财政局、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认定,并将通过审核认定的企业名单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备案。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云财法[202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情况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情况公告如下。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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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关于公布清远市清新区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清远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清远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清财法〔2021〕2号)有关规定,经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清远市清新区山塘慈善会获得2020年-2024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清远市清新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
汕头市关于2021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实行分档征收。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全省规定1.5%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022年11月1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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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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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