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 京国税函[2006]6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本次升级包括《出口退税审核系统6.1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3版》、《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6.3版》。现已发布于市局进出口处FTP服务器(68.16.16.28)出口退税软件\出口退税网络管理系统。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京国税函[2006]61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的须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 京地税个[2006]49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京地税个[2006]495号   
  •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市级2017、2018、2019年度及复审合格获得市级2020年度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3号)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经审核确认的获得市级2017、2018、2019年度及复审合格获得市级2020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 京地税个[2006]47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京地税个[2006]47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天津税务12366智能咨询(网页端)功能的通知

    为满足您“随时随地”获取纳税缴费咨询服务需求,提升12366热线服务质效,我们上线了全新的天津税务12366智能咨询服务(网页端),以机器智能与人工坐席相结合的方式,为您提供政策咨询、办税(费)指引等服务。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深化不动产登记+税收业务“全城通办”的通告

    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申请人排队等候时间,“全城通办”业务实行“网上预约申请为主、现场申请为辅”申请模式,除申请人年龄65周岁以上、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现役(退役)军人、持境外身份证件四类情形外,其余均需网上预约办理。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2006-1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组织。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在防控病毒期间办税缴费事项的通告

    根据《天津市关于暂停三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线下服务,全面实行“网上办、不见面”的通告》,为阻断疫情传播,我局所属各办税服务厅自2020年2月3日起暂停窗口现场办理业务,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窗口对外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告,敬请关注。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 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为了加强北京市财政局制度建设,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废止和修订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市财政局在前四批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1982年以来至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五次清理。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62件。现将这46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京财法[2006]2727号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自然人取得房屋租赁所得,符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清远市房屋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附件)。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 京国税函[2006]6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香港三荣自动化有限公司内地常设机构判定及征税问题的批复

    香港三荣公司从事石油化工自控系统设备销售并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等业务,其销售设备的合同以北京康吉森公司或以北京康吉森公司股东或其员工的名义对外签订,所提供的工程技术服务主要由北京康吉森公司承担。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香港三荣公司在内地已构成常设机构。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京国税函[2006]616号 
  • 粤评协[2020]53号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专家指引[征求意见稿]》和《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的折现率测算专家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通知要求,现将《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专家指引(征求意见稿)》和《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的折现率测算专家指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转发给你们。请你机构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于2020年12月3日前将有关意见(填写好附件5电子版)反馈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粤评协[2020]53号
  • 京财税[2006]2605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赞助北京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赞助北京第29届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京财税[2006]260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时间的通知

    自2020年12月1日起,广州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的对外服务时间将统一调整,敬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做好预约办税的时间安排,提前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进行预约。进驻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税务窗口按照进驻部门的统一时间对外服务。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 京国税发[2006]32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的事项,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出具的书面报告。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京国税发[2006]325号 
  • 京地税个[2006]5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通知

    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前应记录以下个人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变更。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京地税个[2006]510号 
  • 穗国资法[2020]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为推动广州市市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广东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穗国资法[2020]9号 
  • 京地税奥[2006]6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赞助奥运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京地税奥[2006]60号     
  • [2006]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延长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时间的通告

    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截止时间从11月20日延长到12月20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截止时间从11月30日延长到12月31日。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2006年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酱油制造和豆豉制造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根据《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规定,可先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5号
  • 京国税发[2006]33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使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市“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仍依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总局与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局此次暂不做新的补充规定。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京国税发[2006]336号         
  • 广州海关公告2020年第5号 广州海关关于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无纸化方式申报时,进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出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海关审核时如有需要,再行提交。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广州海关公告2020年第5号
  • 京地税征[2006]5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涉税资料报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全部开户银行名称或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及全部帐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京地税征[2006]518号
  • 京国税发[2006]33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是出口退税管理的内容之一,各区县局要提高对这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发、回函工作列入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管理制度。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京国税发[2006]335号
  •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云浮市关于开展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查验工作的公告

    个人股权转让应当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发生个人股权转让业务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应纳税费,取得完税凭证后,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先查验完税凭证后方可受理业务申请,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股权转让的业务申请。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 佛人社[2020]63号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部署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3%调整为14%。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佛人社[2020]63号
  •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提供“智能导办”预约办税服务的通告

    建议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使用“粤税通”微信小程序预约办理业务时,优先选择“智能导办”推荐的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等“非接触式”电子办税(费)渠道自助办理,以节约办税时间。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 津财会[2020]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津财会[2020]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方式的重要提示

    纳税人凡查询不到相关海关缴款书信息或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在综合服务平台新增的“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通过在线手工录入方式或下载模板采集导入方式,将海关缴款书信息上传至综合服务平台,待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供纳税人查询、勾选。

    2022年11月14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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