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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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综[2013]207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12]2295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综[2012]2970号)同时废止。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京财综[2013]2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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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惠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公告》对《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中“其他项目”进一步细化,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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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茂名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
京社保发[2013]40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
2013年4至5月期间发生调转人员,其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下统一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京社保发[20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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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票据换版的通知
2013年10月1日,全市正式启用新版非税票据。为保证新旧票据的顺利衔接和非税收入收缴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各单位已经申领的旧版非税票据可使用到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旧版非税票据停止使用。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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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6号--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相关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判断。事务所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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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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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3]2407号 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等文件,明确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京财税[2013]2407号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规范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种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东莞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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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3]2298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企业应于每次扣缴个人股东分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次月15日内,持《中关村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确认,并于分期缴纳期满前扣缴全部尚未缴纳的分期缴纳税款。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京财税[2013]2298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面推行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证》工作,将社会保障卡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等的主要凭证,有关信息应录入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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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示范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以下简称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税款审核申请。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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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21]3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建立租金定价与监控机制。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实施监控指导,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粤府办[202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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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交易中心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前代征印花税,即依据合同标的额,按照印花税现行政策计算应纳税额,现场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并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交易中心应对代征事项建立相应台账,登记备查。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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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自然人二手房交易“计税易”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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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3]2053号 北京市关于公布北京市2008年度第十三批、2009年度第十一批、2010年度第九批、2011年度第五批和2012年度第二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0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北京市200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一批)、北京市201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九批)、北京市2011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和北京市2012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京财税[2013]2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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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重要提示
为保证您涉税事项的顺利办理,请您将持有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等原税收票证交回所属税务机关,并按照规定使用新版税收票证,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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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3]259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2013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京财税[2013]2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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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公告2021年第6号 广东省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省级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税函〔2021〕1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民政厅公告2021年第6号 -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0号--关于IPO企业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相关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判断。事务所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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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由我局制定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需要进行清理的文件共84件,其中全文废止或失效共82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共2件,现将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文件目录发布如下: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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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财预[2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韶关市2021年度通过复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根据《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现认定韶关市潮汕商会等六家单位通过复审,从2021年度至2025年度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韶财预[2021]50号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转让住房纳税申报时,应在《税费资料清单》“住房装修费用凭证”栏目中选择“无”,不再提交《房屋装修费用发票汇总表》和住房装修发票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住房装修费用,并填写在《个人销售房屋代开发票申请表》“住房装修费用”栏目中。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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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办[2021]16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全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争取放宽赴港澳签注管理,试行往返港澳便利政策。进一步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手续,采取审批承诺制。推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变更、补办等业务实现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理。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江府办[2021]16号 -
京财税[2013]262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3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54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2039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北京市2013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京财税[2013]2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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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预[2013]2607号 北京市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财政、国税、地税和国库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办法调整后的各项工作,确保财政收入平稳运行。本办法实施后,缴纳和退还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原办法执行。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京财预[2013]2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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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
按新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小于或等于按原办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按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继续按本人2020年12月过渡性养老金和按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计算的缴费年限津贴发放。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
京财税[2013]262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3]219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3]221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京财税[2013]2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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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自行发布的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和2012年12月31日前主办的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布的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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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5号 北京市关于推广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试点纳税人完成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备案手续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或经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业务和技术标准对试点纳税人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开具电子发票。
2022年11月10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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