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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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函[2001]49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推行防伪税控公务活动中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通知
各级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国税机关对防伪税控系统进行技术维护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企业推荐和以打招呼的方式购买指定单位或指定品牌的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国税函[2001]498号 -
渝国税发[2001]257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批管理程序纳税人向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必须对此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国税发[200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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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1]257号 2001-11-19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1月19日
附件:
重庆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正确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我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软件产品认定机构对软件产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评审并经市有关部门综合评定后颁发软件产品认定证书。
二、软件产品认定实行年审制度,由重庆市信息产业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对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年审,对年审合格的软件产品,由重庆市信息产业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在软件产品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被取消软件产品资格的,其软件产品不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产品认定和管理,按软件产品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范围和条件。
(一)须经软件认定机构认定的软件产品应由重庆市信息产业局批准,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重庆市国税局会签批准后列入正式公布名单的软件产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五、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批管理程序纳税人向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必须对此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一)纳税人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向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分别于当年7月份、次年2月份向主管征税机关按规定报送以下资料:1.所属期的财务报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4.经重庆市信息产业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列入正式名单的软件企业及产品目录文件的复印件
(二)受理审核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在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应对照有关的税收政策法规进行审核,在计算当年上半年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实际税负时,按上年度年审结算时确定的税负掌握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产品的同时又销售其它货物,其销售收入必须单独核算:对不能单独核算销售收入又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立即停止对其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生产企业,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难以单独划分的,应按照当期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当期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应核算的进项税额。
六、审批权限凡上年度即征即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上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凡上年度即征即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七、退税办理时间年退税额在100万以上的,可以按季办理退税,其余企业一年办理两次退税,上半年退税在当年七月份办理,下半年的退税于次年2月份办理。
八、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减免税额,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减免税情况统计表》上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九、本办法从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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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国税函[2001]4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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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地税发[20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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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1]311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再次明确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税缴纳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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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地税发[2001]311号 -
渝财税[2001]160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财税[200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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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发[2001]22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在原《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减免税情况统计表》(流便函[2001]43号)中,增加“化肥、农业生产资料”两个减免项目。(新表在98.16.16.2LzscPublicDownzzskjms)上提取)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国税发[200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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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税[2001]14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财税[200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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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税[2001]11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财税[20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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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01]7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凡从事个人房屋装修业务的单位、工程承包人和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在从事装修工程的所在地就地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办发[2001]73号 -
渝地税发[2001]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凡按《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重府发[1997]15号)、《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渝府发[1998]43号)文件规定享受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优惠的“三资企业”,从2001年7月1日起恢复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192号)执行。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地税发[2001]199号 -
渝府发[2001]4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原由市财政差额拨款的科研机构,在改制后的5年过渡期内,按其改制时的在册职工人数,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200元给予公费医疗补助。继续享受市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的有关政策,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府发[2001]48号 -
渝地税发[2001]16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市局要求2001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空置商品房的减免税手续,纳税人除按原要求提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盖章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房地产交易所盖章的销售合同和地税部门统一要求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外,还需提供开发项目的计委立项批复。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地税发[2001]168号 -
渝国税发[2001]16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对本地区应交酒类消费税的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清理,确保调整酒类消费税政策的及时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国税发[2001]161号 -
渝地税发[2001]11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从文到之日起,计算机填开软件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重庆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统一开发(设计),配售给国际货代企业。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地税发[20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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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税[2001]3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在取得有关证明资料后,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免予征收营业税。技术以外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财税[2001]36号 -
渝地税发[2001]6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关于工资的扣除标准问题律师事务所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出资律师)的工资扣除标准,比照我市当年地方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并据实在税前扣除。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地税发[2001]65号 -
渝地税发[2001]6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预征税款额度问题。在土地增值税何时停征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各地在对应税项目(工程)预征税款时必须适度,不能因预征过头,在停征结算时该退的税款退不了;更不能因为收入任务紧,预征过头税。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地税发[2001]66号 -
渝地税发[2001]5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重庆分公司及所属的涪陵、万州筹备组付给各有价电话卡经销商手续费应缴纳的营业税,由上述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上述单位代扣代缴,并向被扣缴人出据完税证明。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地税发[2001]52号 -
渝委办发[2001]18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筹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一、二、三类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各项现行政策不变,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自愿提前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即“双解”)的政策继续执行。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委办发[2001]18号 -
渝办发[200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办发[2003]7号 -
巴南委办发[2002]215号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税费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税费减免,有利于增强民主决策的科学性,减少个人决策的盲目性;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发展我区经济。各级各部门、各级领导务必站在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着眼于发展,维护好大局,严格遵守,认真执行,确保政令畅通。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巴南委办发[20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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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2]27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地税发[200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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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委发[2002]31号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五”期间,新增城镇就业65万人。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2002年再就业工程各项目标任务。2003年的就业和再就业目标任务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由市劳动保障、统计、计划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由市委、市政府确定下达。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委发[2002]31号 -
渝府[2002]1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府[2002]168号 -
渝国税发[2002]157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地产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及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的相应成本费用,应以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确定,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国税发[200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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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2]18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各区县局要对本辖区的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定人、定期、定户的“三定”工作制度。要对本辖区的高收入单位和个人指定专人联系管理;要定期(每季)派专人深入辖区内的高收入单位和个人,进行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督促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地税发[2002]183号 -
渝地税发[2002]156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单位或个人,以下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在拆迁原房过程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所取得的货币补偿(安置)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地税发[2002]156号 -
渝地税发[2002]12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科研机构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厅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精神,从2001年至2005年,免征其企业所得税。
2022年10月26日 admin 来源:渝地税发[20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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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