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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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公积金委[2022]2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4号)将于2022年4月30日到期,为支持职工购买基本住房,现将《关于购买首套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公积金委〔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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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会[2022]7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1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财会[2022]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执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财政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制定的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报送。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沪公积金[2002]48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2001年期间,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职工,以调入后工作的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职工,原则上按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的年工资总额计算月平均工资,如统计核实有困难,可按调入单位实际发放工资的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公积金[200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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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规字[2022]8号 天津市关于印发《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持与超龄从业人员签订的用工协议,到经办机构核准超龄从业人员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规字[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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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预[2002]98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票据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已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购用印制簿》手续,经批准后,凭《发票购用印制簿》领购税务发票,其应税项目一律使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应税项目使用《上海市民办非企业专用发票》(需重新增设)。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财预[200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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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防控[2022]9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财防控[2022]9号 -
沪财会[2002]126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职业规范》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本市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强化代理记账从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危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上海市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4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财会[200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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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稽[2002]6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对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护的价格标准为每年每户45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0%的浮动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国税稽[200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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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稽[2002]8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加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单位的通知
本次参加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单位资格评审的单位有14家,经防伪税控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外聘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评审,按得分排名取前8家公司作为防伪税控的技术维护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国税稽[2002]8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享受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增值税发票事项的提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沪地税流[2003]25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向用户直接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是指上海市有线网络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地税流[2003]251号 -
津政办规[2022]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中小微企业2022年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规[2022]6号 -
沪国税进[2003]1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正式启用后,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按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中的"出口日期"栏注明日期填报出口日期,以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数据信息中的出口日期一致。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国税进[2003]19号 -
沪税所一发[2003]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本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淡化以企业所有制为对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将原有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率按行业进行归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税所一发[2003]1号 -
津政办发[2022]1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决策部署,推动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制定如下措施。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发[2022]17号 -
津政发[202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22]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政发[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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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规[2022]3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营优化,发挥政府性平台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产业链等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市场化运营模式扩大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补贴标准以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为准。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财规[2022]3号 -
沪国税进[2003]2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按分户原则整理装订的退(免)税资料,应按户按月整理装订。在年度内,分月整理装订的资料由具体办理部门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年度终了后,统一移交分局归档。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国税进[200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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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规[2022]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提升市场主体信息变更、银行开户、社保登记、员工参保登记等环节便利度。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制度,提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施成效。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全面实施简易注销。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规[2022]5号 -
沪房地资市[2003]230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
会所是否仅限于向本项目业主开放等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开发商应与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商品住宅销售广告、售楼书等宣传资料中明确会所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改变。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房地资市[2003]23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纳税人名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便利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避免增加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经济负担,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天津市税务局现发布我市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2022年度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的纳税人名单。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沪国税稽[2003]61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从2003年8月1日起,本市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在办税服务大厅设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一窗式”征收管理窗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实施“一窗式”管理。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国税稽[200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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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函[2022]2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通过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使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得到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函〔20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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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函[2022]38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要进一步深化落实包联服务机制,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工地活动,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在劳动合同签订、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开展精准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函〔2022〕38号 -
沪国税稽[2003]7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由于总局提供的是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单机版),无法实现跨月即时比对的功能,因此,经请示总局流转税司,“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口径仍按1日至31日执行。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国税稽[2003]71号 -
沪地税地[2003]85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收到本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对今年已征收的农业税税款进行认真清理,对其中属于本年度纳税人为农民的农业税税款一律按规定清退到纳税人。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地税地[2003]85号 -
津就组字[2022]3号 天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天津市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举措》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就组字〔2022〕3号 -
沪国税流[2003]11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2003年底前)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原免税货物免税期间(2003年底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国税流[2003]119号 -
沪科合[2004]16号 上海市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认定,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科合[20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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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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