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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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规[2021]1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职工医保在职人员门(急)诊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公布的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左右确定;继续实行向退休人员倾斜的政策,不满70周岁和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的门(急)诊起付标准,分别较在职人员降低100元和150元。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规[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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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1997]6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B种股票税款每月的解库期限由原一月一次调整为一月二次。分次日期为:上旬10日、中旬20日。上旬10日缴纳上月(上年)代扣税款预缴后的剩余数,中旬20日预缴当月前二周(1-15日)的已扣税款。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地税地[1997]64号 -
沪财企一[1997]167号 上海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对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返还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7]1号《转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业已下发,现就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所得税返还问题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财企一[1997]167号 -
津人社局发[2021]29号 市人社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依法规范用工。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履行用工责任,关心关爱从业人员,积极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不断提高权益保障水平。要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开展教育培训,为劳动者创造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促进劳动者与企业共享发展成果。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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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7]16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请各单位结合本次财税大检查,对所属单位1997年的购销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严格按通知规定,冲减购货方当期进项税金。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国税流[1997]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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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经企[1997]63号 上海市经委 上海市房地局 上海市国资办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税局关于上海市工业系统盘活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
当企业集团将此土地进行置换,收到转让收入时,在增加“银行存款”的同时,暂列入长期应付款。在转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一切转换支出都冲减长期应付款。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经企[199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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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财法[1997]11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至1996年七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5年底前颁发的2887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详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9、10、11、12、14册的附录部分)。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财法[1997]11号 -
津评协[2021]61号 天津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减免2021年度会费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会员能力和水平,持续巩固减轻全市资产评估机构会费负担的成果,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评协[2021]61号 -
沪国税流[1998]7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腐乳产品增值税适用率的通知
对生产销售列入粮食征税范围的豆制品类中的腐乳产品,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但对各种瓶(罐)装乳腐产品,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国税流[1998]77号 -
沪府发[1998]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住房租赁公司购买空置商品住宅进行租赁业务,应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负,五年内由同级财政先征后返50%。为租赁所购买的空置商品住宅,比照零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府发[199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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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税政[2021]23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规定,经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审核确认,现将获得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三年内有效。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财税政[20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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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深入开展市和区财政收入共同增长激励机制政策评估,全面分析经济性、政策性因素对财政收入增长的拉动作用,针对区级财政运行、税源培育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建立财政支持区域高质量发展新机制,结合各区产业图谱,按因素法实施竞争性分配,调动各区财源培育积极性。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沪税外[1998]5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首道企业在将进口料件经加工后一保税形式(双报关)销售给另一企业进行再加工出口的,首道企业的销售收入应按内销货物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税外[1998]5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公平税负,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9〕 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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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
此前尚未关注自身涉税问题或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抓紧对照税法及有关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于2021年底前向税务部门主动报告和纠正涉税问题,税务部门将依通知要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税务处罚。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石油特别收益金、国家留成油收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按有关规定政策执行。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沪国税流[1998]11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
具体程序如下: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填报《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见附件(略)]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批同意后,从批准的次月起,企业应交税款可按4%征收率申报纳税。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国税流[1998]114号 -
沪国税流[1998]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液化气经营单位有关税收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用户中途退瓶时,液化气经营单位退还一定比例的开户费给用户,对液化气经营单位所得开户费结余部分应转作销售收入,按销售液化气依13%税率征收增值税。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国税流[199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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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四[1998]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从事商业销售的临时经营者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除上述特殊商品以外,从事一般性货物销售,全月销售额在8000元以下的,带征率调整为7%;全月销售额超过8000元至16000元的,带征率调整为9%;全月销售额超过16000元的,带征率调整为11%。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地税四[1998]11号 -
沪地税二[1998]30号 上海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扣除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即先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再由指定的税务部门从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中扣除有关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并退还给购房者已交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地税二[1998]30号 -
津财会[2021]30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天津考区)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
考生应在报名缴费前仔细填写并认真核对报名信息,缴费成功后,报名系统不能再修改报名信息,也不能退费,重复缴费的款项将在对账后及时按原渠道退回。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财会[2021]30号 -
沪国税流[1998]15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对文中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因填写错误成为废票,需要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申请代开时,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已注明“作废”字样的原来已开的专用发票原件。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国税流[1998]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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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注协[2021]62号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学习宣传《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全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学习领会和认真落实《意见》的核心要义和总体部署,着力加强行业建设和诚信建设。为做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注协[202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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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办发[2021]88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工伤保险支付标准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支付标准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21〕102号)公布的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调整标准,同步调整工伤保险支付标准,具体内容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及工伤保险支付标准表》(附件)。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办发[202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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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21]26号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天津市应急局 天津市总工会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工资总额缴费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确定工伤保险费并进行缴纳。单位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21]26号 -
津政办发[2021]4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若干措施的通知
征集本市贸易数字化转型样本,宣介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成效。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充满活力、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氛围,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发[2021]46号 -
沪国税流[1998]19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转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国税流[1998]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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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资产评估行业是现代高端服务业,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专业力量。“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资产评估行业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时期。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
沪财会[1999]6号 转发《印发<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及《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实施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调整和增设的项目,可在用计算机编制报表时予以调整;未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增设的项目在会计报表中无法反映的,应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进行披露。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沪财会[19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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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天津市财政电子票据对接开具业务办理流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规范相关业务办理程序,天津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电子票据对接开具业务办理流程》流程,作为各级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办理系统对接业务的办事指南。
2022年10月27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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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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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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