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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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通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完成选定工作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通告2021年第2号 -
冀财社[2022]10号 河北省关于批复2022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通知
2022年,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总规模22805350万元。其中:转移性收入7101018万元,本年收入15704332万元;本年支出17095781万元,转移性支出5709569万元;预算收支平衡(收支总规模=转移性收入+本年收入=本年支出+转移性支出)。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社[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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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商行规[2021]2号 天津市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商行规[2021]2号 天津市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商行规[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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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字[2022]1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政办字[2022]1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2021年度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纳税人信息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便利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避免增加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经济负担,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天津市税务局现发布我市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2021年度免收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的纳税人信息(包含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和自4月1日起适用两部分,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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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推广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的通告
因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纳税人首次办理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需备案外省银行账户,使用实时扣税方式(签订三方协议)或银行端查询缴税方式,即可实现跨省异地电子缴税。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
冀财税[2022]3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以上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税[2022]3号 -
冀财税[2022]4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税[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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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规[202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新型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强化监测评估。加强新型消费统计制度创新,建立运行监测体系,整合各类平台企业消费数据资源,构建涵盖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的统计监测大数据平台。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规[2021]12号 -
津财规[2021]8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主动公开有关工作推进及资金管理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动公开有关工作推进情况,并公示重点“小巨人”企业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及每年考核结果,市财政局主动公开转移支付分配情况。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加大财政投入,安排的相关财政资金要优先用于支持普惠性生活服务业。依法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津财规[2021]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财规[2021]9号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知识要点
如果年度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再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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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2021]3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增强规划对科技任务布局和资源配置的引领作用,构建规划、任务一体化有效衔接机制。加强年度计划和规划部署的有机衔接,将主要指标和任务纳入年度工作重点。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发[202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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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会协[2022]3号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事务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财务报表子系统,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省级注协上报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会协[2022]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的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现将名单公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开(2022.02)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津财库[2021]5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开展部门决算批复和公开工作,规范批复方式,完善批复内容,要以决算批复为依据,对有关事项予以整改,规范调整决算报表和会计账簿。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财库[2021]51号 -
津财综[2021]5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恢复向企业全额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同级国库。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财综[202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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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会协[2022]5号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行业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和行业继续教育的新形势,根据中注协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会协〔202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行业实际情况,对《河北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实施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会协[2022]5号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单户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纳税人名单以及农产品耗用率的通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测算确定部分从事中成药生产、毛皮加工行业纳税人的2022年农产品耗用率。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冀政办字[2022]2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加快推进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不折不扣落实好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工业余热余压发电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排放大气、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标准30%、50%以上的企业,分别按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效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政办字[20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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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工作的通告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河北省范围内的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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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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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沧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6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该公告第一款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冀财税[2022]7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取消后重新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税[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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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字[2022]3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精神,充分挖掘信用信息应用价值,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加快构建河北新发展格局、激发高质量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政办字[2022]34号 -
冀财税[2022]8号 河北省关于组织开展地方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免税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接受省、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其资金账簿以及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其承担粮油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税[2022]8号 -
河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全省资产评估机构交纳会员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2年度会费的交纳以“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为依托,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评协〔2019〕16号)相关规定执行。各机构先完成网络财务报表汇总报送工作,再交纳会员会费。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津人社办发[2021]80号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保局关于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相关业务的通告
根据《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24号),为确保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将于2021年11月21日0时至11月22日24时期间对社会保险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停机升级。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办发[20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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