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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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税[2022]6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有关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税[2022]6号 -
冀财税[2022]9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税[2022]9号 -
冀财会[2022]19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于2022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会[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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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综[2021]5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财政部门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结算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22年1月1日起,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综合事务中心)向各区财政局发放纸质医疗收费票据时,不再单独收取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市财政局采用市、区两级财政年终结算的方式,与各区结算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财综[2021]55号 -
冀财会[2022]20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通知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我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无需重复操作)。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会[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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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21]24号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医保局 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基础上,可在个人窗口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3930元。同时,也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金额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人社局发[2021]2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未经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现将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冀会协[2022]10号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册会计师参加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组织的各类面授培训班,由省注协行业党委办公室统一向继续教育部提供培训班发文、培训资料、学员每日签到表等资料。培训班举办期间,由行业党委办公室负责培训班的各项监督工作,严禁替学。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会协[202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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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支持钢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采取多方位多形式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充分知晓政策,准确享受减免税收红利;定期开展数据统计分析,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全面跟踪减税措施的实施情况;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的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现将名单公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天津市关于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公示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专业处室应从评估时限、技术措施、组织措施、评估质量等方面,对评估报告进行量化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投资处。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机构库调整挂钩。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河北36条措施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助力全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日前,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印发《河北省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若干措施》,提出了11大方面共36条措施,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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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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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加快构建行业高质量发展格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行业力量。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冀政办字[2022]5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精神,促进内外贸融合发展,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政办字[2022]51号 -
冀财办提字[2022]118号 河北省财政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179号建议的答复
简化纳税流程与步骤方面,我们将组织省市县三级税务部门积极推进“智能化提示”服务,简化办税流程,保障享受服务措施与时俱进,在电子税务局设置申报校验功能,利用技术手段确保优惠政策有效落实。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办提字[202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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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函[2021]14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的批复
同意设立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设立有关工作,组织申请人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政函[2021]149号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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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财综[2021]5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我市各级财政部门不推荐、指定特定软硬件,不收取或指定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参与任何企业有关的营销活动,不推荐、指定任何企业参与用票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冀高认办[2022]5号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决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高认办[2022]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对一般纳税人全面推广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的通知
增值税“一表集成”申报方式,是按照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对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现有增值税申报系统客户端功能进行优化提升,解决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申报表遇到的困难。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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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字[2022]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政办字[2022]54号 -
冀财办提字[2022]119号 河北省财政厅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145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工业产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管理工作的关心关注,提出了宝贵建议。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办提字[2022]119号 -
津财资[2021]12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和资产评估协会在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检查工作。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曝光检查处理结果。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财资[202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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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非税[2022]4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公告
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标准、执行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要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执行,缴费人有权拒缴。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及时调整并发布。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财非税[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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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市人大十七届五次会议第0406号建议的答复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非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津税协发[2021]15号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线上教育培训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本平台的技术管理,市税协委托立信税务师事务所(天津)有限公司承担。平台的技术管理工作包括运行维护、技术保障、数据库管理、有关数据信息的提取汇集,保证平台的稳定运行及数据资料的完整、安全。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税协发[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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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关于对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的通告
存在税务人员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骗取享受优惠政策,特别是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以及在留抵退税受理、审核等环节违反操作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寻租设租等违规违纪问题。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7号),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参建各方安全责任,加强对参建各方施工过程安全生产履约管理,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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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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