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
津政办发[2021]2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到2035年,制造业综合实力大幅跃升,产业创新能力显著增强,重点领域发展取得重大突破,形成一批全球领军企业和世界级产业集群,核心产业竞争力处于国内第一方阵,建成现代工业产业体系,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研发基地。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政办发[2021]23号 -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一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因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征收契税。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七十一号 -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4号 非持续经营的审计关注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4号 -
津注协[2021]号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规划》提出了2035年远景目标。到2035年实现行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迈上新台阶;会计师事务所整体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行业人才队伍规模、素质结构显著优化;拥有一批全社会广泛认可的知名度高、影响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品牌。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注协[202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派出机构及其征管职责的通告
为适应蓟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好服务“三地一城”建设和全区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调整部分派出机构职能配置及税收征管范围,现通告如下: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冀政办发[2021]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增强工作活力,推进行业党建工作与协会管理服务相结合、党建与业务相融合。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政办发[2021]5号 -
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与司法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津财采[2021]12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优化保证金管理。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并结合采购需求,免收或者降低比例收取投标(谈判、询价等)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禁止收取任何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财采[2021]12号 -
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10号 北京海关关于修订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7号有关内容的公告
本公告对北京海关公告2020第7号第三条:“试点企业在免除担保有效期内发生信用等级调整、担保业务逾期未办理、涉嫌走私违规、欠税等情况的,海关停止其免除担保试点资格。”进行修改。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1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未经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现将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保定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信息的通知(2021年9月)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对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未经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现将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冀政办发[202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由省负总责,各统筹区抓落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建立相关部门协调机制。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统筹区的工作指导,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政办发[2021]6号 -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开(9月)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的通知
为使商会、企业更加了解各项税费政策,建立交流沟通机制,搭建税费服务平台,促进企业各项税费问题及时解决,市工商联将在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设立税收志愿者,广泛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减税降费政策宣传、创业税收政策辅导等税收志愿服务。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的通知
原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发放的发票准印证将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天津市税务局即日起,按照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启动2022-2024年度发票印制企业核准工作。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5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省级企业登记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5号 -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安排的通告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当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报表格请到市残联网站:www.tjdpf.org.cn下载;提供的下列材料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河北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的通知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后,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可被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按《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为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制定本公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
冀会协[2021]61号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非执业会员年检及领取电子非执业会员证工作的通知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省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一)在境外停留的;(二)生育休产假的;(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会协[2021]6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我市社会组织税务登记证与法人登记证“两证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民政局
-
冀会协[2021]62号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决定是否参加省注协的百家排名,同时向省注协提供评价所需的数据及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与信息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会协[2021]62号
-
冀发改外资[2022]65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
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并与省级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根据本地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负担水平,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项细化实化本地区实施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发改外资[2022]65号
-
津医保局发[2021]72号 天津市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
强化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制度、机制建设,抓好政策落实。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津医保局发[2021]7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关于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咨询电话变更的通知
为更好建立我区纳税人、缴费人咨询需求解决机制,加速完善咨询应答服务与接线质量管理,持续提升纳税服务精准度和纳税人满意度,自2021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南开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咨询电话变更为“022-23453046”,原咨询电话“022-85194066”将停止使用。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河北省税务局提案汇总
河北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721号提案的答复,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712号提案的答复,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724号提案的答复,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715号提案的答复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管理的公告
加强审计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专项审计及鉴证中介机构应依据《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要求,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
-
冀会协[2021]65号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注册事项实施全流程网办的通知
按照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推进政务服务全流程网办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放管服小组〔2021〕2号)要求,我协会注册会计师注册事项从即日起,实施全流程网办。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冀会协[2021]65号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8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石家庄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15号)的要求,现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放石家庄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2022年10月31日 admin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38号
- 地方法规
- 搜索
-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改投资[2022]16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人社部发[2022]70号 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 国办发[202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令第755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 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